本網無錫訊:朋友之子結婚需要用車,一向仗義的張某毫不猶豫地答應借車。由于張某當天還需幫忙,便找了曹某開車。沒想到曹某在開車中發生車禍致人死亡。日前,無錫市濱湖區法院審結了這起幫忙開婚車引發的交通事故,判令曹某在保險公司賠償責任的限額外另賠償27萬余元,車主張某對此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0071110中午,一組婚車在路上行駛著。在某岔路處轉彎時,曹某駕駛的一輛婚車與一電動自行車發生了碰撞,結果電動車駕駛員身亡。一場喜事頓時變成了禍事。事后,交警部門出具了事故認定書,認定曹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死者的親屬隨即向法院起訴。

庭審中爭議主要集中在車主張某是否需承擔責任。受害方認為,曹某駕駛的是張某所有的車,且是受張某的委托去幫忙辦事的,故張某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張某則認為,曹某知道要開婚車后主動提出要去,該起事故與其無關。濱湖法院審理后認為,張某是肇事車輛的所有人,且曹某駕駛車輛是張某交給他的,為張某朋友之子結婚所用,曹某行車的時間、路線均受張某指定,利益歸屬應為張某,屬于義務幫工。由于曹某有重大過失,因此張某對曹某的賠償責任承擔連帶責任。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釋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為他人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在從事幫工活動中致人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幫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賠償權利人請求幫工人和被幫工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因此,張某對曹某的賠償責任應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