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瞞妻子借巨款 離婚債務獨自擔
作者:陳教智 居敏曉 發布時間:2009-05-08 瀏覽次數:772
本網無錫訊:“感謝法官能作出這樣公正的判決,還我公道,接下來的離婚官司,我完全相信法官能做到公平公正。”拿到法院的判決書,蔣婷激動得熱淚盈眶,那顆懸著的心終于放了下來。
吳凱起訴稱,2006年10月及2007年2月,胡彬先后兩次分別向其借款15萬元,雙方約定
法院審理后認為,由于胡彬在本案中不能證明妻子蔣婷知道借款一事,也不能證明該筆借款確實用于雙方共同生活開支。胡彬以個人名義向朋友借款30萬元并出具借條,事先未與妻子蔣婷進行協商,事后也未得到蔣婷的追認,該債務應認定為胡彬的個人債務,蔣婷并無共同償還的義務。同時,胡彬的朋友吳凱作為債權人,在胡彬以個人名義向其借款并出具借條、蔣婷并未在借條上簽名確認的情況下,其也應當意識到該筆借款由胡彬一人負責償還的可能性。
由于吳凱未能提供足夠證據證明此借款系夫妻共同債務,法院認定胡彬的借款為個人債務,且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判決蔣婷不需承擔還款責任,30萬借款由胡彬單方負責償還。(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法官提示:共同債務應由當事各方簽字確認
目前,在商品房買賣交易、房屋按揭貸款等事項中,只要涉及雙方或多方共有的,依照相關規定,共有方均須簽字認可方確認,相關交易等方能依程序進行。事實證明這一做法不但可較好地保護當事各方的合法權益,也可從源頭上有效防止矛盾、糾紛的發生。
而涉及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借款,事后要求夫妻雙方歸還的糾紛,在審判實踐中,類似案件大多是發生在夫妻雙方正在離婚或已離婚后,且多為男方單方向朋友借款,數額巨大,往往只有借條來證明。
依據生活實際,從有效預防糾紛發生、利于糾紛解決、較好保護當事各方合法權益等角度考慮,建議在涉及數額較大的借款方面,須由共同債務人簽字認可確認。這樣可較好保護共同債務方的正當權益,能有效防止夫妻雙方在離婚時或離婚后因隔閡較深,一方故意與他人勾結合伙欺詐另一方,若有共同債務方的簽字,可從根本上杜絕此類現象的發生。同時又可較好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若當時只有一方簽字,事后起訴要求雙方共同償還,另一方一般均對此不予認可,這樣依照法律規定,債權人及簽字方就要舉證證明涉案巨額借款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開支且難度較大,否則只能是單方債務,另一方無還款義務。而若有共同債務方的簽字,起訴要求歸還就較為簡單明了,這不但利于保護自身合法債權,也利于糾紛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