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湖法院反映當前企業破產案件存有“五難”應予重視
作者:董學斌 發布時間:2009-05-07 瀏覽次數:1022
企業破產工作對地方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有著重要影響,黨委、政府也較為關注,但人民法院在審理企業破產案件過程中,也面臨著諸多矛盾和困難,制約著破產案件的順利終結。建湖法院通過對2000年以來受理的193件企業破產案件進行梳理剖析,發現當前企業破產案件普遍存有“五難”:
一是破產企業職工維穩難。在193家企業中,76 %的企業在破產前存在拖欠職工工資、養老保險金和醫療保險金現象,失業職工應該享受的失業救濟和最低生活保障也未兌現。加之有些企業在破產前,管理混亂,矛盾重重,職工對企業管理層嚴重不滿。上述因素,導致這些企業進入破產程序后,處理稍有不慎,極易引發職工群訪事件,法院將投入很大精力做好職工維穩工作。
二是破產企業資產變現難。在193家破產企業中,41 %的企業存在著資產變現難的問題。有的企業地理位置偏僻,廠房、設備陳舊老化,專用設備的變現不易找到買主;有的企業房地產證照不全,辦理過戶手續難,土地處置需要與土地、規劃等多部門協調,時間長、扯皮多;有的企業產品長期積壓,使用價值不高,且這些財產的實際價值與評估價值嚴重偏離,變現難度大;有的企業因欠職工集資款,企業房產被職工強占,在資產拍賣前清場難;有的企業在政府城市規劃區域內,房地產由城市資產投資經營管理公司收購,而收購價格需經多次協商才能達成;有的企業在破產前房屋已長期租賃給他人經營,承租人投入大量的資金裝潢經營,如解除租賃合同,資產上市拍賣,承租人的損失如得不到合理的解決,資產難以交接。
三是破產企業債權清收難。在193家破產企業中,對外債權清收率僅為8%。有的破產企業是經營十幾年甚至幾十年的老企業,破產財產的清理、評估,債權債務的調查確認等工作難度大;有的破產企業審理不僅涉及企業與其他債權人、債務人的各類合同關系,還涉及與工商、稅務、勞動等行政管理部門之間的行政管理關系;有的破產企業對外債權形成時間長,大部分已過訴訟時效;有的破產企業債務人下落不明,或無力清償。由于上述種種原因,導致破產企業債權清收難度較大。
四是法院與金融部門協調難。在193家破產企業中,32%的企業在破產前已歇業多年,動產財產已基本處置完畢,只剩下不動產的房地產,且已抵押給金融部門,如法院依法將該財產裁定給金融部門,破產企業基本上就無產可破。為提高清償率,法院和清算組不得不多次與金融部門協調,而金融部門從自身利益考慮,很難作出讓步。
五是破產企業主管部門與法院配合難。因行政干部流動性大,有些破產企業主管部門負責人在矛盾較多的企業進入破產程序后,怕在任職期間職工上訪影響個人升遷,主觀上不是積極與法院配合推進企業破產進程,而是采取拖延的辦法消極應付,導致法院企業破產案件久拖難結。
由于企業破產案件存有上述矛盾和困難,單靠法院一己之力難以解決。因此,建議由政府牽頭,成立由人民法院和其他政府相關職能部門以及金融部門參加的企業破產工作領導小組,定期召開會議,研究對策,協調矛盾。通過形成工作合力,破解企業破產工作中的難點,為法院企業破產工作營造良好的外部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