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上發帖詆毀企業聲譽 法院判決承擔侵權責任
作者:張家港市人民法院 曾憲佳 發布時間:2018-12-26 瀏覽次數:666
眾所周知,個人名譽關乎個人在公眾中的形象,直接影響個人的社會認知和評價,名譽權是民法總則明確列舉的自然人享有的權利之一,受到法律保護,但是侵害企業名譽呢?是否也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近日,張家港法院審結一起侵害企業名譽權糾紛案,依法判決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并對企業的相關損失予以賠償。
2017年10月,徐某與某汽修公司簽訂了一份《江蘇省機動車維修合同》,委托汽修公司為其維修汽車。合同簽訂后汽修公司按照約定對車輛進行了維修,徐某也出具承諾書,認為“車己修好,調試完成,檢驗合格,本次維修到此為止”。但徐某在把車開回家后,發現汽車仍存在問題,與汽修公司溝通無果后,徐某就在百度貼吧和張家港愛上網發出帖子,稱汽修公司為騙子公司、xx狗、奸詐小人等,內容包含了公司名稱、地點、法人姓名等信息。汽修公司要求徐某刪除,但徐某置之不理。汽修公司便起訴到法院要求徐某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為其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并賠償其損失10萬元。徐某認為其在網上發布的內容均是事實,沒有侮辱誹謗、顛倒黑白的情況,在汽修公司起訴后,其已主動刪除了所發帖子,沒有給汽修公司造成任何經濟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徐某在與汽修公司因維修服務產生爭議之后,應當通過權威機構認定,合理維權。如果發帖內容僅限于對事實的描述,則屬于消費者對企業經營行為的正常監督、批評。但徐某在沒有走正規維權途徑之前,就在網上發帖,且帖子包含了“騙子、xx狗、奸詐小人”等侮辱性字眼,客觀上存在詆毀汽修公司聲譽的行為,在一定程度上損害了公眾對其服務質量的信賴,也降低了對其服務的社會評價,構成了對其企業名譽權的侵害。鑒于徐某發帖平臺的區域性不廣,發帖數量、瀏覽量及跟帖量少,且已在訴訟過程中主動刪帖,可以認定徐某侵權情節輕、影響范圍不廣。汽修公司除一些直接損失外,主張的其他損失也無相應證據證明,應酌定為3萬元為宜。遂判決徐某賠償汽修公司經濟損失3萬元,并在張家港愛上網、百度貼吧網站上發布公告,消除影響、恢復汽修公司的名譽。
法官點評:企業法人作為具有民事主體資格、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也享有名譽權、榮譽權等人格權利,侵害企業名譽權的,應當按照侵權責任法的規定承當侵權責任。當前,在充分保護民營企業健康發展的大背景下,除了關注對民營企業各項財產權利的保護,更應注重對民營企業名稱、名譽等非物質權益的保護,維護企業長期積淀塑造的社會形象,促進民營企業的高質量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