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京訊:3萬多元的欠款,陸為明討要了近三年,一分錢也沒能要到。當他將欠債人和擔保人一起告上法院之后,欠條上的一個錯別字讓他驚出一身冷汗。原來,欠條上將“擔保人”寫成了“當保人”,這下陸為明犯了難。

20052月,陸為明購買了一輛二手轎車,并以弟弟的名義在外地辦理了駕駛證和牌照。2006年,一位同事帶著兩個人找到了陸為明,其中有一人叫魏辰。魏辰表示自己想租陸為明的車子做業(yè)務,每月給一定的租金。“礙于同事的面子,加上我平時也很少開車,就同意了。”陸為明說,本來約定租期是一個月的,但是到期后車子還在繼續(xù)給魏辰使用,直到9月份。

沒等陸為明去要車子,魏辰卻首先找了過來,并帶來了壞消息:“我欠了一家租賃公司一些錢,現在我租你的車子被對方給扣了。”魏辰手上沒錢,為了討回自己的車,陸為明只好自己掏錢把車子贖了回來。“這筆錢是我?guī)湍銐|付的,你要還我。”陸為明向魏辰提出。魏辰也爽快,直接給陸為明打了欠條,還找吳隆做了證明人。“如果不是吳隆出面,我還不會相信呢。”陸為明一口咬定吳隆既是證明人又是擔保人。

至今魏辰仍然一分錢都沒還,陸為明不禁著急起來。多次討要無果后,陸為明便將魏辰和吳隆一起告上了南京棲霞區(qū)法院。“魏辰是債主,吳隆是擔保人,他們應當一起還我這筆錢。”陸為明認為。陸為明萬萬沒想到,因為欠條上的一個錯別字,吳隆最終卻和此事毫無關系,陸為明討債便少了一個保險。原來,在欠條上,吳隆的名字前面卻寫著“證明人、當保人”的字樣。“這是錯別字,不小心將擔保人寫成當保人了。”陸為明解釋道。

法院審理認為,雖欠條上未注明債權人姓名,現陸為明持欠條向魏辰主張債權,應認定陸為明為債權人,對陸為明要求魏辰支付欠款及支付相應利息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陸為明要求吳隆承擔擔保責任,從欠條上看,吳隆在“當保人”一欄簽名,與“擔保人”的含義相差較大,而又無其他證據證明吳隆應承擔擔保責任,對陸為明的此項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最終判決魏辰歸還陸為明欠款3萬余元,駁回對吳隆的起訴。(文中當事人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