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法理論界對侵權責任構成要件的爭論多在一般侵權行為領域展開。然而,爭論最為激烈的三要件和四要件說,都是在無法否認過錯與因果關系同時存在的前提下各持己見。事實上,不獨于一般侵權行為領域,特殊侵權行為的歸責中,并非因果關系獨領風騷,過錯的考量亦難以斷然排斥在外。因為,在侵權行為要件成立的情況下,如果存在法定免責事由,行為人仍然可以被免除責任,但這絕非僅是對因果關系的認定,其尚需結合當事人的過錯進行全面考察。文章正是基于過錯對因果關系認定所具有的滲透性影響,考察因果關系認定中存在的過錯因素。

一、過錯侵權責任中過錯對因果關系確定的影響

近年來,我國學者對侵權行為法因果關系問題的研究歷程,已經呈現出從逐步拋棄所謂的傳統理論??必然因果關系理論到充分借鑒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國家侵權行為法上因果關系理論的態勢。因為,在必然因果關系說下,條件與損害之間的偶然的聯系便不構成原因,因而在特定條件下有可能不適當地開脫本應歸責的行為人的責任,使受害人的損失難以得到補償。但是,大陸法系的通說相當因果關系說,由于不排斥原因和結果之間所有的可能性的聯系,往往使行為人難以被適當地免除責任。筆者贊同應當兼采必然因果關系說和相當因果關系說的優點,采用修正的相當因果關系說,按照過錯責任的要求,有條件地適用“相當因果關系說”。即,在行為人有過失的情況下,所有那些行為人能夠預見或應當預見的事實范圍,均可構成法律上的原因,而條件不構成原因。但在行為人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損害時,條件亦可轉化為法律上的原因。

推定過錯情況下的因果關系。在損害并非由受害人或第三人的行為所致,但是否完全由被告所致難以確定的情形下,為保護受害人利益,立法和司法實踐中常采因果關系推定的方法,只要受害人能夠證明損害與行為人的行為或物件有關聯就認定有因果關系的存在。同時,我們不難發現,在需要推定因果關系的情況下,往往也難以證明行為人對于損害事實的發生是否存在過錯,此時,若行為人不能反證受害人或第三人存在過錯,即推定行為人主觀上存在過錯。可見,在無法證明行為人有過錯的情況下,對行為人過錯的推定與對因果關系的推定實質上合二為一。只要推定行為人存在過錯,那么就認定行為或物件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著因果關系,反之,只要推定因果關系成立,就可推定行為人存在過錯。

二、無過錯侵權責任中過錯對因果關系確定的影響

學者關于無過錯責任原則的概念界定,基本上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認為無過錯責任是指當損害發生以后,既不考慮加害人的過失,也不考慮受害人的過失的一種法定責任形式,其目的在于補償受害人所受的損失。另一類是,無過錯責任僅是不考慮加害人過錯而讓加害人承擔責任,受害人的過錯仍應當考慮。無過錯責任原則是要建立一種有利于社會弱者的調整規則,使其受到的損害得到充分的救濟。但這種法律上的偏惠,并不是以衡平或者補償的形式出現,而是借助于侵權行為法的規則進行,與責任相連。這就使得無過錯責任原則,一方面要回避對于過錯的考察,另一方面又要借助以過錯為基礎建構的侵權行為法體系來解決損害補償問題,可謂矛盾重重。因而對因果關系的判斷,在很多時候亦實現了對過錯的判斷。如,在無過錯責任領域,原本適用過錯相抵來解決的問題被原因力比較所替代,這實際上是以無過錯責任為名,行過錯責任之實。可見,無過錯責任原則并非主張加害人無過錯也要承擔侵權責任,而是主張加害人不得以證明無過錯而免責,此時,亦無需再區分事實上因果關系和法律上因果關系,只要是損害發生的條件,都可以作為引起損害的原因加以苛責。加害人不能通過證明自己無過錯而免責,而必須通過證明有法定免責事由才能免責。由是觀之,表面上無過錯不是法定免責事由,實則法律是以有無法定免責事由,確認加害人有無過錯,在加害人無法定免責事由時,法律默示地推定加害人有過錯。

三、第三人過錯、受害人過錯對因果關系的影響

通說認為,第三人或受害人的過錯將導致因果關系的中斷。因果關系中斷是指侵權行為發生后,在判定因果關系時發生了介入原因,使該行為與損害之間原本存在的因果關系產生被阻隔的效果。例如不可抗力、第三人的故意行為等通常被認為可以使加害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中斷。值得注意的是,作為一個規則,第三方過錯的介入并非必然會導致因果關系的中斷。一般而言,第三方的故意行為將導致原有因果關系的中斷,對于第三方的過失行為,若對最后損害的發生該第三方有重大過失,則原有因果關系中斷。同理,當對損害后果的發生受害者主觀上也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時,原加害行為的因果關系發生中斷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