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下關法院反映被告人采用自殘方式逃避刑罰現象應當引起重視
作者:南京市下關區人民法院 發布時間:2009-04-27 瀏覽次數:1130
近年來,下關法院在刑事審判中發現,被告人采用自殘方式意圖逃避刑罰處罰的現象呈上升趨勢。僅2008年,該院刑事被告人以吞食異物方式自殘逃避審判的已達11起。自殘行為在危害被告人身體健康的同時,嚴重擾亂了正常訴訟秩序,損害了法律的尊嚴和權威,給法院審判工作帶來諸多難題,應當引起足夠的重視。
一、基本情況
1.主要行為類型。一是故意吞食異物,如刀片、縫衣針、鐵釘等。行為人隨身攜帶上述小物件,作案時一旦被抓獲,當即掏出這些物品吞食。二是故意感染傳染性疾病。行為人作案前故意感染一些傳染性疾病,如傳染性皮膚病、肝病等,在被抓獲送至羈押場所后即聲稱自己患有傳染病,造成羈押場所拒絕接收。
2.行為主要目的。上述行為以自損身體健康為表征,實際反映的是行為人逃避羈押、逃避刑罰處罰的僥幸心理。行為人不惜以生命、健康為賭注,采取自殘的方式以獲得取保候審乃至監外執行的機會,且自殘后大多拒絕就醫、手術,從而達到不被羈押的目的。
3.行為危害性。由于多種因素制約,目前對于生命健康可能處于危險狀態或患有傳染性疾病的犯罪嫌疑人或服刑人員,羈押場所均拒絕收監,這一因素為某些涉案嫌疑人、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機。不少“多進宮”或罪行嚴重、膽大妄為的行為人甚至已經“熟門熟路”,如用透明膠帶將鐵釘、刀片等物層層裹好后吞食,既不易傷及腸胃,又容易排出。并且在透視后拒絕治療,待順利辦妥取保手續后再排出,而一旦可能被收監時又再次吞食。如此惡意規避刑罰的行為,嚴重損害了法律的權威,并且極易產生不良示范效應,成為其他被告人效仿的對象。
二、司法實踐中的應對現狀
1988年,公安部、司法部聯合下發《關于堅決依法懲處以自殘手段逃避懲罰的犯罪分子的通知》。《通知》第一條規定:“凡以吞食火堿等方式造成自殘的,應視為抗拒審查、改造、逃避懲罰的行為。……對抓獲的流竄犯罪分子及未決犯自殘的,一律不準取保候審。”但實踐中并未得到落實。司法實踐中,對于有自殘行為的犯罪嫌疑人或服刑人員公安機關仍以取保候審為主,基本不接受羈押,影響了審判工作的正常開展。如對于罪該逮捕的,庭前決定逮捕但看守所不接受羈押;對于經鑒定不符合監外執行條件的,盡管應處實刑,但判決生效前看守所仍不接受羈押;對于取保候審后下落不明的,未開庭審判的案件不得不中止訴訟一年,已開庭宣判的則必須實施網上追逃,等等。
三、對策與建議
為有效規制羈押制度,防止被告人采取自殘方式逃避刑罰制裁,維護法律權威,保障法院審判工作正常進行,下關法院提出如下建議:
一是完善立法。盡快修改和完善犯罪嫌疑人羈押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進一步明確羈押場所拒絕收押的具體情形,避免某些犯罪嫌疑人有可乘之機。
二是加強防范。在抓捕、提押、監管過程中切實采取有針對性措施,防止發生犯罪嫌疑人自殘事件。
三是嚴格程序。進一步規范取保候審和監外執行的程序和條件,嚴格把關,對于企圖利用自殘而逃避刑罰的人,決不讓其得逞。
四是增加設備投入。改善羈押場所的羈押條件,尤其是醫療衛生條件。建立特別羈押室,專門關押有自殘行為的被告人。有條件的,可以在看守所開庭審判,以強化威懾作用。
五是加強教育引導。通過宣傳自殘行為對行為人自身、家庭、社會造成的危害,糾正其錯誤思想;通過闡釋相關法律規定,強化制度約束,從源頭上根除其意圖以自殘方式逃避制裁的僥幸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