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扣滿12分 發生事故造成損失是否屬于交強險賠償責任范圍?
作者:周小嬌 張凌波 發布時間:2009-04-27 瀏覽次數:765
本網無錫訊:機動車駕駛員在發生事故前因違章已被扣滿12分,后駕駛機動車又造成損失,應否屬于交強險賠償責任范圍?
日前,惠山法院依法審結原告林某訴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東臺支公司(以下簡稱:太保東臺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并依法判決被告太保東臺支公司應在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賠償林某醫療費20000元。
據原告林某訴稱,
被告太保東臺支公司辯稱,該案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是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應當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確定保險公司的賠償責任。駕駛員周某累積記分已達12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已無機動車車輛駕駛資格,需經過學習、考試后方能取得,故其駕駛機動車造成的損失不屬于交強險賠償責任范圍。
法院審理后認為:周某駕駛的重型半掛車在太保東臺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事故發生于保險期限內,故該起交通事故對林某造成的損害后果首先由太保東臺支公司在交強險賠償限額范圍內實行分項賠償,具體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220000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20000元。太保東臺支公司以周某累計扣分已滿12分為由,認為不應對原告主張的損害后果承擔交強險賠償責任的抗辯意見于法無據,法院不予采納。
據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