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某與黃某婚后生育長女陳某英、兒子陳某鶴、次女陳某茂。陳某與黃某將三子女撫養成人,現年事已高,喪失勞動能力,收入微薄不足以維持基本生活。

2021年4月陳某、黃某自有的廚房,因年久失修倒塌,為修廚房事宜,發生矛盾,經多次調解,未能達成一致意見,無奈之下陳某、黃某雇人將廚房維修好,支付材料費3566元,人工工資4700元,合計8266元,關于維修費用的負擔,三子女發生爭議,陳某、黃某將三子女訴至法院要求判決三子女平均負擔修房子的費用,每人每月給付兩原告生活費700元,并各負擔兩原告醫療費的三分之一。

如東法院認為,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贍養父母,既是法定義務,亦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贍養人有維修的義務,本案中,兩原告自有的廚房因年久失修倒塌,三被告應當主動為其修繕,并負擔必要的費用,對于廚房維修費用,應由三被告每人負擔2755元。關于兩原告每月生活費,根據本地生活消費水平以及三原告的具體情況,兩原告主張三子女每人每月給付700元生活費,應當予以支持。兩原告年事已高,患有多種老年疾病,贍養義務人應當負擔其必要的醫療費用,兩原告今后產生的醫療費應由三被告各負擔三分之一。判決支持兩原告的訴請。

典型意義

我國正在逐步進入老齡化社會,老年人的住房和養老問題也逐漸顯示出來。而住房是老年人安度晚年的最基本需求之一,也是老年人最基本的合法權益之一。老年人自有住房,居住使用多年,一般不愿意搬離,子女不宜強制其搬離現有住房。但老年人自有住房,多數已經年久失修,有的屋頂漏雨,有的門窗不嚴,有的甚至已經是危房,急需要維修或改建。很多老年人并無多少的積蓄,難以支付修繕房屋的費用。贍養人有義務給付資金和組織力量為老年人自有的住房進行維修和養護,以保障老年人的安全。本案中兩原告自有的廚房倒塌,三子女作為贍養義務人,應當及時為兩原告修繕,但三子女因修繕費用的負擔,發生爭議,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兩原告自行修繕后,三原告應當負擔必要的修繕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