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楊女士與江蘇某置業公司訂立了《商品房買賣合同》,購買海門工業園區某小區房屋,建筑面積為111.56但實際該房屋建筑面積僅為89.98平方米,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因此,楊女士要求該公司雙倍返還房屋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部分的購房款。雙方因逾期交房、辦理房屋產權登記、返還購房款等問題無法協商一致,遂訴訟至海門法院。近日,法院判決被告應退還原告案涉房屋實際面積小于合同約定面積的價款差額。

就案涉房屋面積差異問題,該院審理查明,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關于房屋面積約定如下: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合同約定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有差異的,以產權登記面積為準。商品房交付后,產權登記面積與合同約定面積發生差異,雙方同意按約定方式進行處理。雙方同意按產權登記面積及合同約定的單價結算本商品價款,結算價款與本合同約定的價款不一致時,按多退少補處理,雙方同意互不因此追究對方責任。

法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及附件中的《合同補充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應屬合法有效,雙方應該按照合同及協議中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權利義務。本案中,案涉房屋建筑面積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面積不符,且《商品房買賣合同》和《合同補充協議》對面積不符如何處理進行了約定,即“按多退少補處理,雙方同意互不因此追究對方責任”,故應該按照雙方的約定進行處理。該條款并不存在免除被告返還因面積誤差而致的房款差價等的責任、加重原告責任或者排除原告主要權利的情形,故原告主張該約定無效的請求,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應退還原告案涉房屋實際面積小于合同約定面積的價款差額。

法官說法:

關于面積差異處理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規定:“出賣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內建筑面積或者建筑面積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面積不符,合同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以下原則處理:(一)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按照合同約定的價格據實結算,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二)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的,應予支持。買受人同意繼續履行合同,房屋實際面積大于合同約定面積的,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按照約定的價格補足,面積誤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承擔,所有權歸買受人;房屋實際面積小于合同約定面積的,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及利息由出賣人返還買受人,面積誤差比超過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雙倍返還買受人。”本案中,雙方就房屋面積差異問題有約定,且約定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亦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應屬合法有效,雙方應按照約定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