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租賃還是貸款?別傻傻分不清楚
作者:徐州市鼓樓區(qū)人民法院 朱靜 趙玉民 發(fā)布時間:2018-11-28 瀏覽次數(shù):591
近日,徐州鼓樓法院審結(jié)了一件融資租賃合同糾紛,因案件有經(jīng)濟犯罪嫌疑,最終裁定駁回原告起訴。
融資租賃買車是貸款的一種形式?
張三最近手頭有點緊,借朋友王五的錢也到期了,非常著急。在他一籌莫展的時候,王五找到他,很神秘地說:“老兄,你欠我的錢還不上,我也著急用錢,我最近聽說和一家公司簽個合同就可以貸款出來,要不你簽個合同,貸點錢出來,先把我的錢還我?!睆埲X得這個辦法好,就和王五來到了一家公司,公司的工作人員很熱情,拿出一堆合同讓張三簽,張三拿著一沓合同,咨詢?nèi)谫Y租賃是啥意思,公司工作人員告訴他,融資租賃就是貸款的一種形式。簽完合同,公司工作人員還讓張三在一輛福特汽車前拍了張照片,之后告知張三回家等著就行了。
沒見到車也沒見到錢反而成了被告
2018年6月,原告A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張三一次性支付租金125315.52元,并承擔違約金31328.88元。
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在庭審中,張三才知道了真相。原來2017年12月,A公司讓張三簽字的合同分別是《車輛融資租賃合同》和《車輛抵押合同》,依照該融資合同約定,原告依據(jù)被告對和供貨人的選定并租賃給被告使用為唯一目的,出資人民幣109000元用于購買福特牌小型轎車,該合同對租賃車輛、采購價、租賃保證金、租賃期限、被告應支付的總金額等進行了明確的約定。而另外一份抵押合同約定將租賃車輛抵押登記給原告,并辦理抵押登記,為其在《車輛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的全部債務向原告提供擔保。
2018年10月開庭時,據(jù)張三回憶,大約半年前王五曾經(jīng)找到他,給了他兩萬塊錢,說是還完張三欠他錢之后余下的錢,而從四五個月前,張三就收到A公司要求還款的信息?!拔覜]見到錢,那就不該還款,之前的還款記錄是直接從我銀行卡余額里面扣除的。”
涉嫌經(jīng)濟犯罪,起訴被駁回
2017年12月28日,原告A公司與被告張三簽訂《車輛融資租賃合同》一份,約定出租人為原告,承租人為被告,融資車輛主要信息為長安福特,代理商為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同日,原、被告雙方簽訂車輛抵押合同一份,約定抵押人為被告,抵押權(quán)人為原告,融資金額為109000元,留購金為1元,根據(jù)原告提供的證據(jù)顯示,融資金額已于2017年12月29日匯入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10月16日,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向出具情況說明一份,主要內(nèi)容為:涉案車輛的車架號與發(fā)動機號查無信息,涉案車輛機動車登記證書與車管所機動車信息網(wǎng)不符。庭審時,原告A公司表示其并不知道涉案的登記證書系虛假的,涉案登記證書是其公司下設徐州辦事處工作人員提交的。如果提交的登記證書是虛假的,也一定會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根據(jù)審理查明,鼓樓法院認為,原、被告雙方簽訂融資租賃合同,但根據(jù)證據(jù)顯示,雙方并未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義務,涉案車輛信息及登記證書均為虛假信息,不屬于經(jīng)濟糾紛案件而有經(jīng)濟犯罪嫌疑,故而裁定駁回起訴。
法官提醒:融資租賃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據(jù)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融資租賃合同中是有一部分款項由出租人預付給出賣人,但該款項并不是貸款,承租人需要以租金的方式支付給出租人。在此法官也提醒大家,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類似案件還有當事人輕信“零元購車”,不僅沒有見到車,還要承擔還款責任。所以,在簽訂合同前切莫想當然、貪便宜,一定要仔細查看合同性質(zhì),避免不必要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