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結婚籌資蓋房 分手后理當返還
作者:黃玉寶 發布時間:2009-04-23 瀏覽次數:775
本網徐州訊:為結婚向準岳丈支付近三萬元準備建房,后分手要求返還獲支持。近日,江蘇省睢寧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劉某返還原告李某人民幣29700元。
2005年底原告李某與被告劉某的女兒在寧夏自治區銀川市打工認識,經自由戀愛后同居,并在原告老家甘肅省秦安縣舉行了結婚儀式但未領取結婚證書,第二年生育一子。2008年5月被告電告女兒家中有重要事情,要求其回家一趟,于是原告便協同女友及孩子回到被告家中。此時被告提出如原告想和女友結婚繼續共同生活,則必須籌集10萬元建房在睢寧當地定居。原告李某遂多方籌集資金,將29700元交給被告后,再也沒有能力繼續籌錢,在被告的干預下,原告和被告的女兒分手。于是原告李某遂提出將兒子帶走,并要求劉某返還29700元,被告不同意,雙方遂發生爭執,后經公安機關協調處理未果。原告遂訴至法院,請求被告返還29700元。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要求原告買房定居才能與女兒共同生活的行為,違反了法律規定的婚姻自由原則,也違背了良好的婚姻道德風尚,被告收受原告29700元,無合法依據,應當返還,遂法院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