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旬老嫗狀告兒女 法官調解共同贍養
作者:梅小薪 楊小英 發布時間:2009-04-22 瀏覽次數:895
原告林某現年84歲,與丈夫共生育四子二女,丈夫在20多年前過世,四子也已病故,其余子女均已成家立業。2006年,林某因病中風臥床不起,生活無法自理,曾于2008年5月向法院起訴要求三個兒子共同贍養,后經法院調解約定:林某居住在三兒子家,平時生活起居、護理均由三兒子負擔,其大兒子與二兒子從2008年起分別每季度給付贍養費250元。現原告考慮到五被告均是自己的子女,應當共同承擔護理照料義務,為此訴訟至法院要求五被告共同承擔贍養義務。
林某訴稱,因年老患病,臥床不起,生活不能自理,為此,訴訟要求五被告輪流護理或每人每月給付200元護理費另請人護理。
原告白發蒼蒼,五被告中最小的女兒也已年近五旬。面對這樣一樁家事糾紛,承辦法官進行了耐心細致的調解。
最后經調解,原、被告達成協議,大兒子與三兒子輪流負責林某平時的生活起居,兩家一月一輪,直至林某百老歸天;二兒子每月20日前給付老母贍養費100元;兩女兒負責為林某洗衣、擦身,每周不少于一次;林某今后的醫療費、喪葬費,憑有效票據由三個兒子各負擔三分之一。雙方當事人均表示滿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