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中法院分析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存在的“四型”問題、原因并提出對策
作者:揚中市人民法院 發布時間:2009-04-22 瀏覽次數:1154
近兩年來,針對行政審判中官民矛盾日益突出、化解糾紛難度加大的現狀,揚中法院行政負責人出庭應訴制度的出臺和推行有效地化解和避免了許多糾紛,行政負責人出庭應訴率達92%,但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過程中仍存在“被動型”、“應付型”、“靜坐型”、“躲避型”等問題,出庭應訴的質量和效果都不高,應引起我們高度重視。
一、主要問題
一是被動型。行政負責人在開庭前往往會試探一下,是不是一定要出庭?不出庭是否可以?不少負責人往往是在不能推卻的情況下才出庭應訴的。
二是應付型。一些負責人對于出庭往往是出于無奈,因而抱有應付的態度,對案情了解不實,對適用的法律法規掌握不透,對庭審準備不充分,甚至很生疏。
三是靜坐型。個別負責人出庭應訴流于形式,在法庭上自始至終為靜坐,一言不發,其本人恰似旁聽人員,仿佛庭審于己無關。
四是躲避型。個別負責人為躲避出庭往往找出種種借口,以出差、公務繁重等理由拒不出庭。
二、原因分析
一是官本位意識濃厚。有些行政負責人認為對方屬于管理對象,自己作為管理者的代表,與其對簿公堂,有失尊嚴和面子;因怕當被告,怕丟臉面,怕敗訴出丑,就不愿出庭應訴,只委托一般工作人員應付了事。
二是擔心不專業出洋相。出庭應訴涉及到較強的法律專業性,行政負責人往往并非專業人士或主管人士,遂怕說錯話出洋相使自己沒有面子,影響自己和單位的形象,于是選擇沉默,靜坐的方式出庭。
三是行政事務煩擾冗雜??陀^上,行政負責人因過多的會議與日常工作事務的壓力,即使答應出庭,也無暇顧及在開庭前學習、研究和討論案件,導致庭審中底氣不足,無法真正達到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目的。
三、對策建議
一是把“年度首起案件,行政負責人應出庭應訴”的規定修改為全部一審行政案件,行政負責人應出庭應訴;對登記類案件可由職能部門負責人出庭應訴,以更好地提高行政機關的法治意識,促進依法行政。
二是把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率納入部門依法治市考核目標內容。由法院定期將情況通報至政府法制部門,對行政負責人出庭應訴的次數、質量和效果實行積分考核,并將其作為硬性指標納入對行政機關負責人和行政機關的綜合考核。
三是聯合法制辦等部門組織行政機關負責人就出庭應訴進行專項培訓,選取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典型案例,邀請其他行政機關負責人旁聽庭審活動,提高行政負責人出庭應訴的能力,增強出庭應訴的自覺性,促進庭審效果。
四是加強制度宣傳,利用電視、網絡、報刊、站牌、櫥窗等載體,正面報道行政首長出庭應訴案件,宣傳法院依法監督與支持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提高全體市民的法治意識,營造全社會關注行政機關出庭應訴的氛圍,進一步促進行政負責人出庭應訴的主動性和積極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