邀同學游泳出意外擔責
作者:黃玉寶 發布時間:2009-03-26 瀏覽次數:767
法院審理后認為,付某是未成年人,不能在其身上賦予過多的社會責任,但付某畢竟比萬某和李某年長2歲,對事物的認知能力應該稍強,并主動邀萬某和李某到河里游泳,其在明知李某不會游泳情況下,卻沒有盡到注意和保護義務,對于損害結果的發生存在過錯,依法應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李某不會游泳還擅自下水,導致溺水身亡,對于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其本身也應承擔一定的責任。萬某對李某溺水身亡并無過錯,依法不應承擔民事責任。二原告作為未成年人李某的監護人,未能履行監護職責,對李某溺水身亡事故的發生也應承擔一定的責任。綜合考慮各方的過錯程度和實際情況,法院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