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造成房東財產損失,要不要賠償?
作者:如東縣人民法院 張開華 發布時間:2022-01-26 瀏覽次數:1137
承租人在使用租賃物期間,致使租賃物損毀,承租人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近日,如東縣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件。
2011年開始,被告某公司租賃原告朱某位于如東縣某鎮某社區66號的部分廠房,從事橡筋線的加工生產業務。2017年7月22日凌晨1時左右,位于該租賃廠房內的被告公司廠房生產車間因電氣線路故障引燃周邊可燃物引發火災,造成了原告朱某房屋全部燒毀。后原告朱某訴至本院,要求被告某公司賠償原告房屋損失1309924元。
被告某公司辯稱,原告提供的租賃房屋的頂棚和隔墻使用了不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強制要求的泡沫夾芯板,才導致火勢迅速蔓延到整個廠區;另外,因原告提供的租賃廠房范圍內設置的消防栓及消防通道建設不符合防火規范的強制要求,造成了在火災剛剛發現時沒有得到有效的撲救。因此,原告本身具有重大過錯。
如東法院審理查明,2011年前后被告某公司租用原告朱某所有的位于如東縣某鎮某社區66號的部分廠房從事橡筋線的加工生產業務。2017年7月22日凌晨1時左右,被告公司廠房生產車間因電氣線路(被告公司自行安裝)故障引燃周邊可燃物引發火災。2017年9月20日,如東縣公安消防大隊就此火災事故作出東公消火認字(2017)第0017號火災事故認定書,對起火原因認定如下:起火部位位于被告公司生產車間西北角位置,起火原因為電氣線路故障起火引燃周邊可燃物引發火災。
如東法院審理認為,案涉廠房生產車間內的電路系被告公司自行請人安裝,起火部位位于生產車間西北角位置,起火原因為電氣線路故障起火引燃周邊可燃物引發火災;同時,原告朱某作為倉庫的所有人和出租人,案涉廠房未辦理建房相關的審批手續,亦未經消防驗收,存在消防安全隱患,且該房頂頂棚以及部分隔墻使用了容易導致火災快速蔓延的泡沫夾芯板建筑材料。綜合本案案情,被告某公司在本次火災事故承擔主要責任,原告朱某承擔次要責任,本院酌定被告某公司對本次火災引發的損失承擔65%的責任,原告朱某承擔35%的責任。
法官說法: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財產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本案系一般侵權案件,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應當適用過錯責任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