棄車擅離事故現場 七萬車損自掏腰包
作者: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 張勇 發布時間:2018-04-12 瀏覽次數:359
事故發生后既不報警也不通知保險公司,而是駕車離開現場,數日后再報案索賠,此種情況下,車主還能不能要求保險公司理賠呢?近日,蘇州吳江法院審結的這樣一起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案件經二審維持原判,判決支持了保險公司免除保險責任的意見。當事人因為擅自離開現場的情節,車禍產生的7萬元修理費,只能自己承擔了。
某物流公司作為投保人為公司一輛輕型廂式貨車向保險公司投保了車損險且不計免賠險,保險金額為83000元。2016年5月14日凌晨,張某駕駛該車,因采取措施不當發生單方交通事故,造成貨車受損,張某受傷及320國道路產受損。事發后張某未及時報警,由他人于當日8時15分報警。
第二天,張某至交警隊接受調查,自稱事故發生后其搭乘其他車輛回江蘇吳江盛澤醫院治療。后交警部門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張某的行為違反規定,是發生本起事故的直接過錯,應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事故發生后,物流公司為貨車支付維修費70000元,其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申請,但保險公司以遺棄保險車輛逃離事故現場為由拒絕賠償。審理中,張某承認5月13日22時在家喝了大約兩瓶啤酒,晚上就沒有出去過,直至次日4時左右開車出門。
法院經審理認為,保險公司提供的保險條款對“棄車離開現場”之條款作了加黑處理,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且相應條款屬于法律明確禁止的情形,上述條款在保險公司履行提示義務后依法發生法律效力。事故發生后駕駛員張某未能保護現場棄車離開現場,且其事發前存在飲酒行為,保險公司依據該責任免除條款拒絕承擔保險責任的抗辯意見具有相應的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予以采納。某物流公司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損失應由其自行承擔。據此,駁回了原告要求保險公司賠付車輛損失7萬元的訴訟請求。一審宣判后,物流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經審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確保駕駛狀態合法往往是保險理賠的前提。事故發生后應及時報警或通知保險人到現場勘察以確定保險事故的原因、性質,駕駛員無理由離開事故現場可能會導致保險公司拒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