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客戶喝酒醉死……能否算工傷?

當前工傷爭議熱點問題淺析

作者:石曉燕

  兩年前的一個晚上,35歲的業務員小李陪客戶喝酒醉死,經企業申報勞動局被認定為因工死亡;而同城另一家企業的業務員小王因喝醉而酒精中毒死亡后,則被企業拒絕申報為工傷,理由是小王在被客戶邀去喝酒時醉死的,并非因工作原因請客。一個是陪客,另一個是被邀,結局竟大相徑庭。

  更雷人的是,上下班途中被汽車撞傷算工傷,被電動自行車撞傷在南京的法院不被認定為工傷,而在南通法院的判決里則被認定是工傷……如此令人眼花甚至頭暈的各類工傷鑒定案件層出不窮,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行政庭周庭長告訴記者,當前各地各部門的工傷認定標準不一,勞動部門、法院、企業和職工為此爭執不休,行政工傷確認案件已成為社會關注的重大熱點問題。

  記者昨日從省高級法院獲悉,2004年全省只有220件一審工傷行政確認案件,2007年則達562件,2008年又上升到696件,增幅近24%,成為繼拆遷類行政案件后增幅數量最大的行政確認類案件。而來自省勞動保障廳醫保處的統計數字表明,經濟總量越高、發展越迅猛的蘇南地區,工傷事故近年成倍增長,其中因工作時間和工作地點的工傷認定占絕大部分,達84.9%;因上下班發生交通事故的占11.5%,;而最復雜的工傷爭議,則是“非常態工作原因”導致的受傷案件。

  何謂“非常態工作原因”?這是河海大學法學院的邢鴻飛教授給出的分類標準。根據目前我國2004年《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和工作原因”是認定工傷事故的三大主要標準,那么與這三大標準相關聯的一些事故原因,就是非常態原因。省高級法院的倪副庭長為此向記者例舉說,如工作間歇用餐、休息時間,是否屬于工作時間?提前到崗、推遲離崗,這段期間是否屬于工作時間?在企業內,但并非在其工作崗位上受到傷害,是否屬于工傷?在單位安排的娛樂文體活動中受傷,是否屬于工作原因?工作中因違反操作規則而遭受傷害或因打瞌睡遭受傷害,是否應被認定為工傷?出差在外,在休息期間發生事故是否屬于工作原因?工作期間因糾紛受到他人傷害,是否可以被認定為工作原因?在什么時間段屬于上下班?在什么地點屬于上下班?上下班途中繞道接送小孩或者去買菜,這一時間段和地點是否屬于上下班途中?

  省高級法院行政庭周庭長告訴記者,去年江蘇省法院行政庭從最高人民法院爭取到了關于工傷行政確認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這一課題研究項目,目的就是想在江蘇省最先做好一個標準,一個能拿到全國去施行的工傷行政確認類“國家標準”。經過一年多調研認證,他們認為,在工傷認定中最重要的一個原則就是“人文關懷”,只有符合人文關懷設想的法律規則,才能最大限度的保護勞動者的利益。

記者昨日從省法院厚厚的課題研究報告中看到,人文關懷貫徹了課題報告中的始末,很多規定的設想都最大限度地站在了勞動者的角度上。如爭議比較大的工作間歇用餐、休息時間,是否屬于工作時間等等問題,省法院課題組認為,需要根據不同情況區別對待,在約定的工作時間內的工作間歇屬于勞動時間;為了工作原因,為了用人單位的利益,職工提前到崗或者推遲離崗,都可認定為工作時間;以及下班后為保障人體正常生理、生活需要所必需的活動,如在高溫、高塵環境內工作的人員下班后的洗漱時間都應該認定為工作時間。
  對于前幾年老百姓難以理解的火車不是機動車的判例,以及現在越來越多出現的因電動車造成的上下班交通事故,省高院行政庭周庭長說,目前這個問題爭議很大,南通的一個判決將電動自行車受傷認定為工傷,認定標準是其設計時速超過法定的每小時20公里限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機動車的界定方式,電動車不在機動車的范圍。但是,周庭長認為,不該死守這一規定,這不僅與現行的法律不吻合,同時也不能得到社會公眾的認可;只要是以機械動力驅使,而非人力、畜力驅動的車輛,都應當被認定為通勤事故中的機動車。
  對江蘇省法院行政庭課題組的這些觀點,蘇州大學法學院的王克穩教授在接受記者采訪時給予了充分的肯定,他認為法院在司法實踐中充分關注了法律的人文關懷,如省法院提出將比例原則運用到工傷案件的認定標準中,這在全國都是首次提出,這就是司法理念從保障人權和保障職工合法權益的角度跨出的一大步。

 

2009、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