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無錫訊  代他人炒股并承諾全額承擔虧損,股市不振3個月損失7萬,委托人將其告上法庭,要求兌現承諾、補齊差額。日前,經北塘法院判決,代炒股者不得不為自己的行為承擔責任,限期補齊虧損額。

王某通過朋友介紹認識了“精通“炒股的馬某,20029月,雙方約定由馬某代理其炒股。王某將自己的證券資金賬號與密碼告訴了馬某。馬某出具一份“說明”,王某投資10萬元在自己賬戶上炒股,全權委托其操作,到當年年內告一段落,如有虧損的部分,全部由其負責貼補。同年1222日,王某聽人說股票虧損,經查本人證券賬戶,發現其賬戶中只有3萬余元市值的股票。當晚,王某就找到了馬某家中,馬某承諾從20031月起,分七次貼虧,每次貼虧1萬元,并將其父親的工資卡交給了王某,并由馬某的妻子、母親簽名作證。從20031月起至至200611月止,王某陸續從馬某父親的退休工資卡上共領取了近4萬元。還余3萬元沒補齊,王某將馬某告上了法庭。

王某訴稱,雙方約定虧損由馬某承擔,并于20029月立下字據,至同年1222日,其賬戶僅剩余價值3萬余元的股票,馬某分七次貼虧,尚欠3萬元,故請求法院判令歸還其3萬元。

馬某則辯稱,馬某與王某是無償委托代理關系,根據法律規定,委托代理行為產生的后果由委托人承擔,除非是受托人故意或重大過錯。炒股本身是高風險活動,故馬某與王某約定的虧損部分全部由其負責貼補的條款,違反證券法規定,該約定無效;且在承諾書中直接注明扣除馬某父親的工資涉及了第三人利益,是無效承諾,王某從馬某工資卡上取款是侵權行為;且根據承諾書約定的時間,王某的起訴已經超過訴訟時效,請求法院駁回王某的訴訟請求。

法院認為,當事人之間自愿約定的風險承擔條款在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人民法院應當充分尊重當事人的契約自由,當屬有效。馬某的妻子、母親在承諾書上簽名確認的行為,是債務的自愿加入。王某按照馬某的承諾,從其父親的工資卡上取款的最后日期是20061123日,故本案的訴訟時效應從20061124日起計算,現王某于20081117日向法院提起訴訟,沒有超過訴訟時效。故法院判決馬某給付王某3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