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電纜線 兩男子被判刑
作者:陳 香 易 暉 發布時間:2009-03-19 瀏覽次數:833
本網蘇州訊 近日,常熟市人民法院宣判一起刑事附帶民事案件,被告人潘某、葉某因犯破壞電力設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和三年三個月。被破壞設施的維修費用由兩被告人互負連帶責任,共同賠償。
2008年8月28日凌晨,兩位公安民警在言子墓附近巡邏時,發現兩名拎著蛇皮袋鬼鬼祟祟的男子,便準備上前詢問。兩男子看見警察,轉身就跑。特有的敏銳洞察力使得兩位警察意識到,這兩個人肯定有問題,他們追上去,三下兩下就將兩男子摁倒在地。打開蛇皮袋一看,警察大吃一驚,原來,蛇皮袋里好幾根電纜,還有大力鉗、鋼絲鉗、螺絲刀等,直覺告訴他們,這兩人很可能是盜竊電纜的嫌疑人,隨后將兩人帶回了公安局。
公安機關經過審訊后得知,犯罪嫌疑人潘某、葉某都是安徽人,在常熟打工。2008的一天晚上,兩人經過言子墓附近,發現夜晚的言子非常幽靜,路燈下幾乎沒有人走過,兩人遂打起了電纜線的主意。經過事先踩點和預謀,
案發后被害單位有關人員稱,當他們發現王石谷紀念館后的景觀燈電纜被盜時,被割斷的電纜線外露地面,電纜通電的話,一旦有人觸碰,很可能就會發生觸電情況。還有一種情況,電纜被割斷后短路的話,很有可能會引起山火。
2009年2月,常熟市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此案,法院認為:被告人潘某、葉某破壞正在使用中的電力設備,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其行為已經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已構成破壞電力設備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潘某曾因故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行完畢后,在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同時,因被告人潘某、葉某的犯罪行為造成有關單位的經濟損失,應予以賠償。
2009年2月18日,常熟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被告人潘某犯破壞電力設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被告人葉某犯破壞電力設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被告人潘某、葉某賠償常熟市路燈養護所人民幣6925.98元,兩被告互負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