贍養糾紛案件的執行問題一直是困擾基層法院執行工作的難題。贍養案件的執行,是一項長期的工作,執行內容繁瑣,執行時間較長,因而應采取多種方法予以執行。

一、贍養糾紛案件執行難的表現及原因

1. 絕大多數申請人體弱多病,已喪失勞動能力,且無固定收入。如果該案件不予盡快執結,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為此,實踐中,經常出現申請人到法院上訪反映執行不力問題。

2.父母與子女矛盾較深,再加上當事人觀念陳舊,難以接受新觀念和法律知識。贍養糾紛當事人尤其是申請執行人,因其年齡較大,對于新的思想觀念和法律知識很難接受,他們往往就認一個理,“子女贍養父母理所當然”,而對于執行法官的和解意見哪怕是做出很小的讓步有時也顯得很難,法官從法律角度作出的解釋他們往往很難接受,很難對雙方說服調和,致使執行工作經常陷入僵局。

3.執行周期較長,會占用執行法官較多時間。該類案件雖然標的額較少,但牽涉關系較為復雜,大多涉及到社會情理問題,單靠法律往往難以解決。

4.審判和執行銜接不暢,致使執行工作較為被動,該類案件在審判階段時,承辦法官大都出于憐憫原告的遭遇,故在判決時完全支持原告的主張,忽視了執行階段的實際情況。

二、對策建議

1.創新執行方式方法,多一些人性關懷。執行法官在處理該類案件時,做到耐心、細心、誠心。要耐心送達和聯系被申請人,耐心聽當事人的傾訴,耐心做當事人的說服和教育工作;細心安排談話時間,盡可能通知雙方到庭,細心照顧老年人的情緒變化,細心保證和解內容的完整;以誠心對待當事人,用誠心感化當事人。

2.盡量安排女法官處理該類案件。由于贍養案件的特殊性,安排女法官處理該類案件往往會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3.加強審判和執行環節的銜接。主審法官在審理該類案件時,要充分考慮到案件執行時可能面對的實際情況,及時向分管領導匯報,并與執行部門提前磋商,力爭使案件審判執行做到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4.加強與政府相關部門、基層組織的溝通聯系。處理該類案件,要充分依靠民政、司法、婦聯、村組織的有力配合,共同協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