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涉訴上訪已經成為困擾全國法院乃至整個社會的頑癥,已經嚴重影響法院的形象,司法的公信力受到了巨大的挑戰,做好新形勢的信訪工作需要機制創新,切實在司法的公信力上做文章。現結合濱海縣人民法院近幾年來涉訴信訪案件的情況,作如下分析:

一、涉訴信訪案件的主要特點:

1、數量仍然較高。雖然涉訴信訪總量下降,2006年信訪總量179件,2007年信訪總量123件,2008年信訪總量98件,表現為越級上訪和重復上訪比例高達60%以上。

2、息訪難度較大。信訪問題涉及廣泛,有的涉及縣、鄉政府的問題,也有涉及案件實體處理和訴訟程序、案件執行、辦案效率、審判作風以及法院廉潔文明、態度、方法等問題。老戶訪秩序亂,滯留時間長,勸返難度大。這些人或采取“游擊”戰術,回避地方政府的接回;或以向法院提出非份要求,作為息訪的理由。

3、人身損賠信訪比例高。人身損害賠償糾紛引發的涉訴上訪占老戶訪的比例一半以上。因交通、醫療、工傷、侵權造成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不斷上升,這些案件涉訴人員多、賠償金額多、審理、執行難度大,因此引發的上訴纏訴事件也逐漸增多。如:該縣濱淮鎮李某,因拉板車上街買菜被卡車相撞致傷,訴至法院后,先后經省、市、公、檢、法法醫聯合鑒定,又經三級法院審結,但一直不服,長期赴京上訪,并多次到政府、法院纏訪,履禁不止。

4、相鄰關系引發上訪上升明顯。相鄰關系糾紛引發的涉法上訪問題難以化解。在城鎮建設中,因通風、采光等相鄰權而引發的社會矛盾也逐年增多,且當事人之間對抗性強,矛盾難以解決。在這類案件中,雙方當事人原先均具有親情或友情關系,都知根知底,按照當地的風俗人情,親情或友情一旦撕破,走上法庭,雙方的矛盾都會達到非常尖銳的程度,“不蒸饅頭爭口氣”的思想相當普遍,這樣的案件調解結案率較低,同時,雙方當事人較為緊張激烈的訴訟情緒,也不利于一、二審法院的審理。

5、執行案件占整個上訪案件的65%,部分執行案件是因為被執行人下落不明或確無履行能力,從而造成執行困難或無法執行,致使申請執行人反復、多次上訪。

6、是信訪方式偏激,信訪人一般選擇在召開“兩會”期間,領導檢查工作等時機,往往采取打橫幅、豎標語、呼口號、闖會場、下跪、攔車、堵門、堵路,有的身穿“冤”字白衣喊冤糾纏,有的鬧機關干擾辦公等方式,有的要自焚,企圖造成影響,蓄意將群眾信訪當成要挾政府的一種手段,引起政府的重視。

二、造成涉訴信訪案件的主要原因:

1、、監督體制多元化的弊端,導致法院的既判力、公信力不強。二審雖然終審,但是由于法律規定為防止或糾正錯誤的裁判,法律規定了可謂全方位的監督體系。從司法部門內部看,本級法院設有審判監督庭,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有監督權,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行使監督權,這些監督部門都可以通過復查、抗訴而啟動再審程序;從司法部門外部看,地方黨委作為領導機關,人大作為立法機關,對人民法院工作都具有監督權,并能引起申訴復查程序的啟動,而社會各界特別是新聞媒體也可以對法院的審判工作進行輿論監督,雖不具有法律上的直接效應,但給法院增加了社會性壓力。因為這些監督機制的多元化,使得一些當事人把信訪視為起動監督的手段,以請求法律向自己傾斜而獲得利益。對人民法院的終審裁判,一些當事人在思想上不承認它的最終效力,為了滿足自己的非份之想,他們的辦法就是上訪,找上級法院提審,找檢察院抗訴,找地方黨委干預,找人大進行個案監督,力圖通過上訪推翻已生效的法律文書。

2、一些法官在審理過程中,存在就案辦案,過分追求法律效果,而忽視了案件的社會效果和政治效果,對當事人缺乏耐心細致和熱情相待,不能積極地向當事人宣傳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從而致使當事人上訪。

3、法律文書缺乏權威性。二審終審制的落實不夠完善,有些上訪老戶的訴訟程序一般都經過三、四審,有的甚至更多。在他們心中法律文書已沒有了最終的權威性,在他們心中已形成了只要“告”就有希望的思維邏輯,這很不利于息訴服判工作的開展。

4、“青天”意識的影響。現階段我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雖然逐漸完善,公民的法制意識有了提高,但還不夠成熟。在一部分群眾的心目中,還根深締固地存在著“青天”意識。一旦有了冤屈,就本能地去找更大的官,找更高級別的部門去上訪告狀。近年來,我們各級政府、各級領導從“執政為民”的善意出發,總想盡己所能,急群眾所急,幫助群眾解決實際問題。正是這種善意舉措,一些當事人特別是老戶訪錯誤地理解領導的批示督辦,認為“官”比“法”大、“權”比“法”大,所以說,對法院裁判不從法律程序去解決,而是一味地上訪,客觀上削弱了法制的作用,損害了司法公正和權威。

5、上訪者自身方面的因素。少數當事人為達到個人目的,只要訴訟未滿足其個人要求和愿望,則不顧事實、法律規定進行無理纏訪,明知自己無理,就是要鬧訪,也是非正常上訪的一種情形。也有少數當事人就是利用各級政府和各級法院全力以赴保穩定、求發展的這種心理,故意選擇在“敏感時期”上訪,以引起各級領導的高度重視,達到滿足個人無理、非份要求。這些上訪人錯誤認為,政府、法院的舉措是妥協讓步,只要上訪就能解決問題和得到更多的好處,不訪不解決,小訪小解決,大訪大解決,成為他們追求的目標。甚至原有問題解決后,又提出新的、更多、更高的要求。

三、解決涉訴上訪的主要對策:

雖然涉訴上訪者只是極少一部分,但如果不處理不好,勢必會影響到黨與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系,影響到人民法院的權威性,甚至會影響到依法治國的進程,因此,要把涉訴上訪案件與案件質量視為同等高度來重視,這也是一項長期而又艱巨的工作。

1、建立對信訪戶的確認分流機制。就當前而言應建立一個權威的機構來認定信訪到底有理還是無理,這個理的認定不完全是法律,而應是法律效果、社會效果、政治效果的統一。比如有的信訪案件雖然一審判決,二審維持,申訴后又維持原有的判決。但是另外同樣的案件當事人不信訪,但判決不一樣,就是說同案不同判,這就很難有席子說服力。因此成立這樣的機構極其有必要,機構應認真負責地統一復查、統一定性,拿出結論,然后通報各相關部門備案,以便于上訪人走到哪里得到的答復都是一致的,以維護法院的形象和權威性,使上訪者感覺到再到哪上訪都一樣,以利于息訴服判,使他們心服口服,不再纏訪。

2、實行訴訟風險提示。司法不是萬能的,有的當事人由于法律知識欠缺,自我法律保護意識不強,當自己的權利沒能實現時,把造成敗訴的責任都歸到法院、法官的身上,于是四處上訪,引發信訪問題。有的上訪者的目的不正,訴求過高,不切合實際,明明法院判決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還認為法院裁判不公,偏袒一方,不斷糾纏。認為刑事判決刑期太重,民事賠償數額太低,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而沒有追究,自己的利益沒得到維護。

3、要加強源頭治理,建立健全涉訴信訪工作長效機制。解決涉訴信訪問題的根本之策是進行源頭治理,無論是立案、審理和執行的任何一個階段,都要注重對涉訴信訪的預防,提高工作的質量和效果。要落實好法律釋明、判后答疑崗位考核制度,加強對當事人的訴訟指導,認真解答當事人的疑惑。法院的實踐證明,法官判后答疑制度既可以增強審判法官對涉訴信訪的預防意識,又可以提高初訪的接談息訴率,同時為立案法官接待當事人的續訪奠定了基礎,有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及時化解矛盾和維護社會穩定,不失為從源頭上治理涉訴信訪的有效方法。

4、切實解決“執行難”,提高案件的執行兌現率。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執行兌現,不僅能維護審判權威,而且是化解上訪的重要途徑。通過開展各種形式的集中執行、專項執行,提高案件執行的透明度,讓當事人親自感受和直接參與到執行活動中來,釋明執行不能的確切原因,有效化解執行案件當事人的對立情緒,把當事人的不滿情緒降低到最低限度。

5、建立司法救助資金。對少數無理纏訪、鬧訪的當事人,由于走進了“越訪越窮、越窮越訪”的怪圈,這部分雖少,但往往就是這部分人到處去京上訪,給工作造成被動,這就須要又與地方黨委、政府溝通,法院有必要建立司法救助資金來幫助他們解決一些實際困難。使得他們真正做到停訴息訪、息事寧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