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312,在徐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民事法官和司法鑒定處法官的聯手調解下,被告徐州某汽車銷售服務公司(以下簡稱汽車公司)同意為原告車主更換一輛奧迪A6轎車,并賠償原告車輛購置稅及其他經濟損失8萬元。

2008826下午4時,原告將其所有新購4個多月、價值近50萬元的蘇C-XXX奧迪A6L2.4CVT轎車送至汽車銷售公司進行常規保養,汽車公司工人將車開出店外試乘試駕,結果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車輛嚴重損毀。原告要求更換新車,被告只同意修理。雙方多次協商無果,車主一怒將汽車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審理期間,汽車公司提出鑒定申請,法院經委托有關部門對車輛毀損程度進行了鑒定,結論為貶損價值達38萬。汽車公司又多次提出對修復后的汽車零部件性能進行鑒定,試圖拖延時間。該院鑒定中心法官和審判法官聯手做調解工作,提醒當事人正確看待司法鑒定,并不是只要申請鑒定就會有鑒定結果、鑒定結果并非都對申請鑒定人有利、鑒定結果有利于自己就一定能贏得官司。通過風險預警,當被告對司法鑒定有了比較全面的認識,對是否申請鑒定就有比較理性的判斷。被告認識到在案件事實基本清楚的情況下,就汽車部件進行鑒定沒有意義,只能加深雙方的矛盾,使被告更加被動、更加不利,而且增加訴訟成本。

經過鑒定中心和承辦法官的大量細致工作,歷時半年,汽車公司與車主終于達成更換新車、賠償損失的調解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