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審制度是國家司法機關吸收部分民眾代表參與案件審判的制度,宗旨在利用民眾參與,擴大司法民主,監督審判機關正確實施法律。陪審制度起源于西方,在英、美國家被譽為“是人類自由的保障,是普通法最為珍貴的產物”。清朝未期引入中國后加速了封建王權專制的司法歷史的終結,標志著公開、公正、公平的民主審判制度的誕生,它讓人民群眾參與到審判之中,體現了人民參與管理國家的“人民主權思想”在國家立法與司法實踐中的確立。

新中國成立后,人民陪審員制度歷經了幾十年的適用,逐步形成了具有中國特色的人民陪審員制度。本人通過認識人民陪審員制度在我國司法實踐中的問題和不足,淺談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一點構想。

人民陪審員制度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一)人民陪審員參與審理的案件數量不多

產生這個問題的原因主要有三點:其一,法官方面的原因,個別法官認為開庭、評議要考慮陪審員的時間、水平等,不如與審判員組成合議庭省事。同時,由于合議庭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評議原則,有時陪審員的意見會推翻法官自認為正確的意見。因此有的法院使用人民陪審員參與案件審判數量極少,這影響了人民陪審員制度的貫徹落實。另外,許多法院對案件質量實行責任追究制,而結果往往只能由法官承擔,導致法官不愿與享有“責任豁免權”的陪審員組成合議庭,不愿“代人受過”。其二陪審員方面的原因,一部分陪審員雖然具備一定的社會知識和本行業的專業素養,但缺乏系統的法律知識,在作出判決時,雖有與法官平等的表決權,但往往信服于法官,產生權威服從心理,只是附和法官意見,成為一種擺設,因而對參加審判工作不太積極。其三,人民陪審員管理不規范。有的法院按照法律規定隨機抽取人民陪審員參加案件審理,有的法院直接指定人民陪審員參加某一案件審理。也有少數法院出于方便工作考慮將陪審任務交給固定的少數積極性較高陪審員,導致他們變相成為“編外法官”,從而喪失了這項制度的群眾性。

(二)人民陪審員履行職責的時間無法保證

在人民法院實行審判流程管理、排期開庭的情況下,對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的要求比較高,一旦確定了開庭時間,發出傳票和通知,不得輕易更改。而人民陪審員多數都有自己的本職工作,再加上所在單位甚至其本人對陪審制度認識不夠,造成法院不是根據審判需要使用陪審員,而是根據陪審員有無空閑時間來定審判,有時還會發生開庭時間與其本職工作相矛盾的情況,影響審判機關的形象。

關于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一點構想

任何制度的完善并非一蹴而就,作為司法改革的重要方向,人民陪審員的改革是一項長期的過程。為了保證司法公正,推進依法治國進程,人民陪審員制度應繼續完善。

(一)規范立法,從法律層面完善該制度

一方面要改變《憲法》關于人民陪審員制度的真空,在現行《憲法》中明確規定公民可以作為人民陪審員參與司法審判工作。《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大法,它是對公民權利和義務的高度概括和體現,因此必須從《憲法》上去規定,以根本法的形式確立公民的權利。也只有在《憲法》這一根本法的高度上去設計這個制度,才能在社會中形成尊重審判、尊重人民陪審員、尊重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法治理念,實現人民當家作主,確保“人民主權”在司法審判中的真正確立。另一方面需要對現行人民陪審員制度、規定等予以完善,還需要設定一系列的規則并形成體系,現行人民陪審員制度的主要依據散見于三大訴訟法和人民法院組織法,規定過于籠統,較為混亂,可操作性差,應予修定,加以統一。

(二)加強對人民陪審員的管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陪審員管理辦法(試行)》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中級法院、基層法院都應設立人民陪審員工作指導小組,指導人民陪審員管理工作,同時在政治處和立案庭指定專門負責人來負責人民陪審員的人事管理工作和參加審判活動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一,規范人民陪審員的人事管理,人民陪審員的選任、培訓、考評、懲戒、免職等人事管理工作應由中院政治部和基層法院政治處負責與當地人大、司法行政機關等部門聯合開展。就培訓工作而言,各基層法院政治處開展的有關人民陪審員的管理工作,應及時報中院政治部備案。其中對人民陪審員的產生辦法、權利、義務,任職條件、待遇報酬等各方面加以明確規定,應當對人民陪審員定期培訓,提高他們的法律素養和專業技能,并且要改變走過場、搞形式的做法。設立陪審員評定等級職務。即高級、中級和初級,并且以此給予報酬,對不稱職的人民陪審員要予以懲戒或者免職。從而提高他們工作的積極性和責任感,同時我們認為人民陪審員隊伍中應當吸收各階層的專家和學者,尤其是精通法律的專業人士。因為他們受過良好的教育,對事物的認識較為深刻,全面;對法律適用會有較高的見解,這有利于人民陪審員在審判中作用的發揮。

第二,人民陪審員參加案件的審理應得到充分的物質保證。人民法院在做年度業務經費預算時,應計劃好人民陪審員的開支,及時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并進行單獨列支、單獨管理、專款專用。其各項開支費用應當由法院統一辦理。具體做法是,人民陪審員填寫各種需報銷費用的報銷單和領款單,然后交由審理案件的業務庭證明,交財務部門審核,法院領導批準報銷。不得無故克扣人民陪審員的正當開支。在物質上得到充分保障,是調動人民陪審員工作積極性的基礎。

(三)明確人民陪審員的職權定位

人民陪審員制度是實行司法民主,在政治上反映人民群眾的意愿和要求,這是實行陪審制度的根本目的,因此不要求他們像法官那樣,具有較高的法律知識和審判水平來審理案件。就法律功能的層面上講,司法需要的并不是人民陪審員的法律知識和各行業的專業技能,司法的專業化注定人民陪審員在法院的裁判中只能是一個陪角,而不應當享有與受過專業訓練的法官同等權利,即使在西方實行陪審制數百年的國家,陪審員也只是負責事實的認定,而不負責法律的適用,且在庭審中認定事實要接受法官指導是其一項基本的義務,并不與法官在審判權力上平起平坐。從另一方面講,人民陪審員除了在審判中徇私枉法而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以外,由于其并不是專職人員在實踐中并無法官所受到的錯案追究,紀律處分等重要制約,相對于法官來講更加不易抵制社會各方面的壓力和誘惑,造成司法不公的可能性更大。因此本人建議借鑒英美法系的做法,人民陪審員只負責對案件事實的認定,而對法律適用的權利則交給職業法官,只有這樣才能真正解決人民陪審員的職權設立與專業素養的矛盾,權責不統一的矛盾。

(四)不斷提高人民陪審員的綜合素質

首先,人民陪審員必須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政治素質是人民陪審員進行審判活動的思想觀點、政治立場、以及政策水平與素養。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人民陪審員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是其參與案件審判公正與否的前提條件。因此,必須培養其遵守各項法律、法規,要有廉潔公正的作風,維護黨的方針、路線與政策,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學會各種先進的思想理念,當今時代,對人才的要求是“德才兼備”,有德無才不適應知識經濟的要求,但是有才無德則會給社會帶來危害,同理人民陪審員也必須具備較高的思想道德素質。其次,人民陪審員應當具備相應的文化素質,知識是人類社會認識世界的成果和智慧的結晶。只有掌握了知識才能認識世界。文化素質是當代人的基本要求,如果人民陪審員的文化素質太低,對法律一竅不通,那么他面對法官、律師的“法言法語”將很難理解,從而導致審判效率不高,更為嚴重的是可能會左右法官的正確思維,造成司法不公。這將不利于司法公正的實現。因此,在強調人民陪審員的民眾參與性的同時,還必須要求具備一定的文化素質。一般應以大專以上文化程度,至少不低于高中文化,這將有利于對案件的審判,有利于司法公正。第三,人民陪審員要有健康的心理素質,所謂陪審員的心理素質就是其心理素養,即審理案件所依據的心理狀態。在審判工作中人民陪審員必須具備良好的、健康的心理素質。它要求“無求、無畏、有情、力學”等,即分別為:不奢求別人給予,敢于伸張正義,有大無畏的精神,剛正不阿,不急噪,隨時都具有清醒的頭腦,能冷靜地分析問題,能尊重人民賦予的權力,寓情于人民之中。不被世俗所侵蝕、不被權力、利益所動。能堅守人文精神與關注弱勢群體;能不斷學習,常學不倦。能積極主動地學習各種先進的理論和知識,為人公道、正派、有較好的群眾基礎等。最后,人民陪審員要有較好的業務素質,扎實的專業知識,這是改變人民陪審員“陪而不審”現象的重要前提,只有具備一定的法學專業知識,對實體法和程序法有一定了解和掌握,對審判理論和實務有一定的研究,才能使人民陪審員在審判工作中發揮應有的作用。因此對人民陪審員必須加強法律知識和技能培訓,每年培訓次數不少于兩次,時間不少于兩周,以適應人民陪審制度和審判工作的需要。

人民陪審員制度是人類社會為追求司法民主、保障司法公正而創造出的一種制度文明。人民陪審員制度歷經曲折,從不成熟逐漸走向成熟。近年來構建有中國特色的人民陪審員制度,已經引起社會各界的高度重視和廣泛關注,雖然這一制度在實踐中還存在各種不足,但是在牢固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追求公平正義,推進司法民主改革的時代,許多仁人志士為此付出了巨大的努力。我們堅信經過廣大有識之士的不懈努力;經過法律職業者們在司法實踐中的不斷探索,有中國特色的、規范的、健全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指日可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