忽悠購房戶獲刑又罰金
作者:仇志堅 發布時間:2009-03-13 瀏覽次數:935
本網淮安訊:日前,江蘇省金湖法院對被告人張某涉嫌合同詐騙一案作出了一審判決,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50000元。
被告人張某是淮安市楚州區南閘鎮人,從事個體經營。2003年8月至2005年6月,張某在金湖縣黎城鎮采用與他人簽訂虛假的售房合同作為借款擔保的手段,騙取購房戶周某人民幣40000元,騙取購房戶毛某人民幣48000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的過程中,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被告人張某歸案后志愿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但未能退還臟款,給被害人造成較大損失,應酌情從重處罰。為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