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淮安訊  貫穿江蘇省淮安市境內的故黃河,是清河、淮陰兩區的分界線。在繁華的北京北路上,一座名為“黃河橋”的水泥橋,又是連接兩區的重要通道。

去年625日,一個極其平常的日子。黃河橋上車來人往,沒有人會意識到即將發生著什么。

11時許,從橋北方向走來三個年輕人。當他們沿著右側人行道行至橋中央時,靠近右邊的男青年突然將左側的男青年推倒在地,自己卻躍身越過橋欄桿跳進了湍急的河水里……

 

好友電邀,開飯堂請其幫忙

 

去年5月的一天,正在廣東深圳某軟膠有限公司打工的農遠威,突然接到來自江蘇淮安的一個電話。

“喂,你是農遠威嗎?”

“是的。你是?”

“我是覃承啟啊。才分開兩個多月,連小弟的聲音都聽不出來了?”

“噢,小覃呀。你現在哪里啊?”

“我在江蘇淮安。這里賺錢的路子比廣東多多了。”

“那恭喜你呀。”

“咱倆誰跟誰呀,弟弟我要發財還能忘掉哥哥你嗎?”

一通客套過后,農遠威問:“你有什么事?”

覃承啟說:“我還真有件事想請你幫忙。”

“什么事呀?”

“我跟幾個朋友在這邊承包了一家單位的飯堂,苦于人手不夠,在當地找人又不那么放心。兄弟我就想到你了。”

“收入怎樣?”農遠威問。

“包吃包住每月至少3000元,怎么樣?”

 “能有這樣的好事?”

“不會騙你的。你在深圳累死累活也就一千來塊錢的收入吧?苦到什么時候是個頭呀,還是抓緊過來吧。”

“等等再說吧。”

“我等你消息啊!”

 

懷揣夢想,輾轉千里到淮安

 

農遠威,廣西天等縣人。1977年出生的他,早在幾年前,就跟許多農村青年一樣,離開家鄉加入了打工行列。2006年初,他在深圳某軟膠公司找到一份工作,工錢雖然不算太多,但一年下來除去開銷,幾千塊錢積蓄總還是有的。

也是在這家公司,農遠威認識了小他8歲的覃承啟。覃承啟,廣西靖西縣人,19859月出生。

農遠威與覃承啟兩人盡管在年齡上有一定距離,但由于是同省老鄉的緣故,彼此認識時間不長便成為勝似兄弟的“好朋友”。特別是覃承啟,不僅在言語上對農遠威十分尊重,而且在與農遠威相處期間毫不吝嗇,如在逛街下館子時每次都是覃承啟搶著付款。

20083月,覃承啟告別農遠威,說是朋友介紹他到江蘇做事。臨別時,覃承啟對農遠威說:“弟到那邊如果發展得好,一定會想到哥哥你的。”沒想到,這才兩個多月,小覃就打來了邀請電話。

一個月能掙三千元,對農遠威來說誘惑實在是太大了。

他是家中的長子,下邊還有兩個妹妹和一個弟弟。因為家庭貧困,雖然已是三十出頭的人了,可他還是光棍一條。多掙幾個錢,盡快娶個媳婦,是他已經想了多年的事。如果真像覃承啟所說,到江蘇淮安能有三千元的月收入,一年下來就有幾萬元節余,娶妻生子的夢想不久就能實現了。

在覃承啟再次打來電話后,他毫不猶豫地向公司辭了職,并于2008618登上去江蘇南京的列車。

 

噩夢開始,異鄉失去自由身

 

2008621,下午一點多鐘,經南京轉乘汽車后,農遠威來到了完全陌生的一座城市??江蘇淮安。

出站后,一個熟悉的身影出現在他的面前,這就是覃承啟。覃承啟熱情地接過農遠威手中的包,說:“哥,辛苦了。”

到了馬路對面,覃承啟向農遠威介紹了一個男青年:“這是我的朋友,名叫何根林,是專門來接你的。”農遠威向何根林點點頭。何根林從覃承啟手中接過行李對二人說:“我把包送到旅館,然后找個地方一起吃飯。”

不一會兒,何根林回來了。三個人在一家小飯館點了幾籠包子。吃完飯后,覃與何帶著農遠威在淮安的鬧市區轉了轉,并向農遠威介紹了淮安的風土人情及旅游景點等。晚上七點多,二人將農遠威帶到“新黃河旅館”的房間里,待農遠威洗完澡后,又和農遠威一起吃了晚飯。睡覺前,農遠威給家中打了個報平安的電話。

第二天早飯后,二人帶著農遠威沿黃河風光帶觀景。

830分,何根林說:“我的主管讓我去上班,你們一起去看看?”

覃承啟說:“好啊!”

農遠威緊隨著覃、何二人。

走進一個大房間里,農遠威一看,黑壓壓一片,足有一百多人全都席地而坐,一個人在前邊講課。

聽了一會,農遠威明白了。這不就是在電視上看到的“傳銷”嗎?難道覃承啟把我騙來是加入傳銷組織的?

下課后,農遠威問覃承啟:“你跟我講在淮安是承包飯堂的,飯堂在哪里啊?”覃說:“急什么?來趟江蘇多不容易呀,先玩玩看看再說飯堂的事。”

下午,覃承啟帶著農遠威又在當地的黃河廣場附近轉了轉。然后將農遠威帶到了一橋之隔的富強小區一套住宅內。在這套不到70平米的兩居室里,共有十多個青年男女。覃承啟指著一個房間的地鋪對農遠威說:“住旅館太貴了,從現在起你就在這擠擠吧。”

下午,農遠威再一次問覃承啟承包飯堂的事。覃承啟終于說了實話:“叫你來是跟我一起搞天獅保健品傳銷的,只要你認真聽課,并按要求去做,很快就會賺大錢的。”

“我不干,我要回家。”農遠威態度堅決。

“不要這樣,跟我一起去聽幾天課。如果你愿意,就支持我。如果不愿意,我給你買好車票送你回去,好不好?”覃承啟說。

聽覃承啟這么說,農遠威雖然一臉的不高興,但還是隨著覃承啟回到了住處。晚飯后,同室人員跟他拉了一會家常,并互相講了些故事笑話,就睡下了。

從第二天起,每天上午,農遠威都要在何根林、覃承啟“陪同”下一起去課堂接受“洗腦”,然后回到住處。睡覺時,臥室被人從外反鎖著。只要出個門,哪怕是上廁所,都始終有人跟著。

624晚,農遠威接過一個電話后,哭著對覃承啟說:“我媽生病住院了,明天我一定要回去。”

覃承啟將農遠威的情況用電話向他的上線 “主任”李健進行了匯報。正帶著何根林在外吃酒的李健讓何先回去與覃承啟一起做做農遠威的工作。

 

精神崩潰,跳進黃河求解脫

 

625早飯前,李健問覃承啟:“從你觀察的情況看,昨晚農遠威拼死拼活要回家的行為是不是裝的?”

覃承啟說:“我看像是裝的。”

“那就沒事了,今天繼續帶他去聽課。”李健說。

早飯后,農遠威又在覃承啟、何根林陪護下到了課堂上。

11時許,課講完了。

在返回的路上,何根林問農遠威:“課上講的你都聽懂了沒有?”

農遠威說:“我一句都沒聽懂。煩死了,我要跳樓了。”

農遠威的腳步越走越慢,何根林催著說:“快點呀,不要這么慢!”

農遠威又來一句:“煩死了,我給我妹妹打個電話。”

農遠威撥了一個號碼后對著手機說:“表哥啊,我沒有機會走了,他們把我看得死死的。我的手機快沒電了,你來了也聯系不上我。”

覃承啟聽到農遠威打的是求救電話,便對農遠威說:“你不是騙我們嗎?你剛才不是說打給你妹妹的,怎么打給你表哥呢?你不要亂講,不要說我們在這里綁架你,和我們先回住處。”

黃河橋上,覃承啟在前,何根林在左,農遠威在右,呈前三角隊形由北向南走著。當走到橋中央時,何根林毫無防備地被農遠威推倒在地,只見農遠威躍身越過橋欄桿,“嘭”地一聲砸進了湍急的黃河里。

覃承啟聽到身后有動靜,轉頭看到何根林倒在地下,卻不見了農遠威。何根林說:“快,農遠威跳河了。”

覃承啟、何根林二人迅速下河展開施救。然而,由于水深流急,待他們開始施救時已不見了農遠威的蹤影。

下午3點多鐘。一位釣魚人在拿魚桿時感覺魚線下有重量,便輕輕地向岸邊收魚線,結果釣上來的竟然是一具尸體。

經辯認,正是幾個小時之前從橋上跳下的農遠威。

 

一審認定,構成非法拘禁罪

 

200810月,江蘇省淮安市清河區人民檢察院向淮安市清河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指控被告人覃承啟、何根林、李健犯非法拘禁罪,并當庭提供了三名被告人的供述及其他相關證人證言和辨認筆錄、傳銷人員名單記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回函、農遠威通話清單、尸體照片以及法醫學尸體檢驗報告、公安局發破案及抓獲經過等書證。同時,死者農遠威的父母農會安、黃玉榮二人向法院提起了附帶民事訴訟。

淮安市清河區人民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李健、覃承啟、何根林從事傳銷活動,其中李健為傳銷點的負責人。2008621,被告人覃承啟以在淮安開飯堂需要人幫忙為由,將在廣州打工期間認識的農遠威騙至淮安欲讓其參與傳銷。覃承啟與何根林在李健等人的安排和指使下,當晚住在旅館,第二天便將農遠威騙至傳銷點聽課,下課后將農遠威帶至清河區富強新村七區17號進行看控,不讓農遠威一個人在淮安自由活動,阻礙農遠威與家人聯系,致使農遠威的人身自由被限制后,要求回家未果。2008624日晚上,農遠威在傳銷住處稱其母親生病,哭著要求回家,覃承啟等人勸說農遠威再等兩天。625日上午,農遠威在被覃承啟、何根林看控下聽完傳銷課后,對自己被他們看控表露出不滿,當場受到了覃承啟的指責。當農遠威、覃承啟、何根林途經北京北路黃河橋時,農遠威乘何根林不備,翻越黃河橋欄桿跳河,被告人覃承啟、何根林迅速下河救人,終因水深流急,施救不成,農遠威溺水死亡。被告人覃承啟歸案后,協助公安機關抓獲被告人李健。

另查明,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農會安、黃玉榮共生育兩子兩女,被害人農遠威系長子,于197792出生,系農業戶口,死亡時30周歲。2007年度江蘇省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為6561元;江蘇省農村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為4792元。上述事實,有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一審階段當庭舉證并經質證的身份證明以及公安機關制作的相關證據予以證實。

法院認為,被告人覃承啟、何根林、李健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致人死亡,其行為構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覃承啟、李健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何根林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屬從犯,可從輕減輕處罰。被告人覃承啟歸案后,協助公安機關抓獲被告人李健,屬立功,可從輕減輕處罰。被告人覃承啟、何根林歸案后認罪態度較好,酌情從輕處罰。依法以非法拘禁罪分別判處被告人李健有期徒刑十一年,判處被告人覃承啟有期徒刑八年,判處被告人何根林有期徒刑七年;判令被告人覃承啟、何根林、李健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農會安、黃玉榮喪葬費、死亡賠償金、交通費、住宿費、誤工費等合計人民幣148907元,由李健承擔40%,即59562.8元,覃承啟承擔40%,即59562.8元,何根林承擔20%,即29781.4元。三被告人互負連帶責任。

 

終審裁定,上訴要求被駁回

 

一審宣判后,被告人李健向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其他被告人及其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均表示服判。

李健上訴提出,其沒有具體實施非法拘禁行為,在整個事件過程中沒有起主要作用,被害人的日常生活是覃承啟和何根林負責的,被害人是自殺的,其死亡后果不應當由自己承擔責任。

淮安市人民檢察院認為,上訴人李健的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建議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維持原審判決。

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原審判決認定2008621625,原審被告人覃承啟、何根林在原審被告人李健的指使安排下,以發展傳銷下線為目的,非法限制農遠威的人身自由,最終導致農遠威為脫離傳銷組織控制而跳河溺水死亡的事實清楚。認定該事實的證據有被告人李健、覃承啟、何根林的供述和辯解,喬某某等11名證人證言及其他相關證據均已在原審判決書中列明,均經庭審舉證、質證,來源合法,具有證明效力,本院予以確認。在本院審理期間,上訴人李健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針對上訴人李健所提上訴理由,經查,上訴人李健、原審被告人覃承啟、何根林的供述,證人喬某某等人證言證實:本案上訴人李健、原審被告人覃承啟、何根林系天獅產品傳銷組織成員,其中李健系該傳銷組織在淮安市清河區富強新村所設傳銷點的負責人,覃承啟、何根林系李健下線,負責發展新的傳銷組織業務員,并向李健“匯報”。2008621,覃承啟將農遠威騙至淮安后,電話告知了李健。李健即安排覃承啟和何根林帶農遠威參與傳銷。此后,覃承啟和何根林在農遠威不愿意參加傳銷組織并要求回家的情況下,每日均看住農遠威不讓其自由活動,帶著農遠威和其他傳銷人員一起吃飯、聽傳銷課、在被反鎖的房間內睡覺。覃承啟每日還將農遠威一天的活動情況向傳銷點負責人李健“匯報”。624日晚,農遠威接到廣西老家電話后,哭鬧要求回去,覃承啟等人不讓農遠威離開,并將此情況告知了李健,李健安排覃承啟和何根林二人繼續看控農遠威并進行勸說。625日上午,農遠威在被覃、何二人看控下聽完傳銷課途經北京北路黃河橋時,為脫離二人的看控,趁何根林不備,翻越黃河橋欄桿跳河,覃承啟、何根林雖迅速下河救人,但終因水深流急,施救不成,農遠威溺水死亡。

上述事實足以認定上訴人李健為了發展傳銷組織下線,在得知覃承啟將農遠威騙至淮安后,安排覃承啟和何根林看控農遠威的日常行動,不讓農遠威有機會單獨與外界聯系,直到農遠威同意參加傳銷組織為止,其主觀上具有非法限制他人自由的故意;客觀上,覃承啟和何根林在李健的安排下具體實施了非法限制農遠威人身自由的行為,并造成農遠威為脫離控制而跳河溺水死亡的嚴重后果。因此,上訴人李健與覃承啟、何根林構成非法拘禁共同犯罪,且具有致人死亡的加重處罰情節。李健在共同犯罪中起組織指揮作用,系主犯,依法應當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原審判決認定李健犯非法拘禁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定性正確,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一年之刑罰符合法律規定,量刑適當。上訴人李健的上訴理由均無事實依據,不能成立。

2009210,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裁定。

 

【法律鏈接】

1)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閉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我國憲法第37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并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