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訊:日前,江蘇省泰州中院行政庭裁決了李某訴泰州市規劃局規劃行政許可上訴案,一起鄰居雙方的建房糾紛終于法理清晰是非明了。法院在行政協調未果的情況下,依法作出了公正裁判,雙方對裁判結果均表示接受。

江蘇省泰州市某鄉鎮村民原告李某與第三人規劃行政許可申請人宗某為東西鄰居。20088月,規劃部門根據某鄉鎮村民申請人宗某的建房申請,審查后認為個人住宅主房原地翻建兩層的建設項目符合城鄉規劃要求,向其頒發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劃許可發放后,鄰居李某提出了意見,認為規劃許可建房占用的土地曾被其祖上使用過,且許可行為程序違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在此同時,宗某也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排除妨礙,判令李某不得阻止其建房。雙方各執牛耳,矛盾一觸即發。

法院經過審理認為,農村土地屬于集體所有,持有土地使用權屬證書的村民依法擁有土地使用權。規劃部門頒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許可建筑的房屋在原告李某的房屋東側,位于申請人宗某合法使用的集體土地上,宗某持有該地塊合法的集體土地使用權證,在法庭上宗某出示了土地使用權證原件,但是李某仍然以其祖上曾經擁有過該地塊現在不應當許可他人建房為由主張撤銷規劃許可,法院認為依據不足。根據法律規定,能夠提起行政訴訟的原告,必須是與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具有行政訴訟上的法律利害關系,且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該具體行政行為的侵害。該案的原告亦非因規劃部門的發證行為侵犯其相鄰權而起訴。因此,規劃部門許可宗某在其合法擁有使用權的集體土地上依照規劃建房與原告無行政訴訟法律上的利害關系,且該許可不侵犯宗某的相鄰權,據此法院裁定駁回了李某的行政起訴。

規劃許可起爭議,行政審判斷是非。法院行政訴訟裁決后,當事人之間的排除妨礙的民事糾紛同時也落下了法槌,裁決李某不得阻止宗某的正常建設。案件裁判后,雙方對立情緒逐漸穩定緩和,宗某表示將嚴格依照規劃許可的內容執行其家庭的建房計劃,爭取早日搬進新居,為了鄰里和諧,也可以給鄰居適當的經濟補償。通過案件的審理,各方當事人一致認為對于農村社會秩序穩定,百姓生活和睦,高效、公正、便民的行政審判也可以發揮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