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女子拖欠前夫30萬元獲刑
作者:鄧光揚 馬樂樂 發布時間:2009-03-11 瀏覽次數:855
本網南京訊:一名離婚女當事人,拒不執行法院生效文書的裁定,拖欠前夫30萬元不還。日前,南京市下關法院首次以拒不執行裁定罪,判處女當事人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
去年7月,王桂香與張恩友(均為化名)經下關法院調解離婚,雙方約定:王桂香于同年
張恩友向法院申請執行后,執行法官多次電話聯系王桂香,均被拒絕接聽。法官輾轉找到王桂香的工作單位,送達執行通知書。張桂香稱房子已賣掉,無錢給付,也沒有財產可供執行。
事后,下關法院查明王桂香惡意轉移財產、逃避執行的事實后,依法將她司法拘留15天。但王桂香仍態度不佳,行為已經涉嫌拒不執行裁定罪,下關法院將此案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公安機關對其予以刑事拘留。在法院審理期間,王桂香委托家人代自己交了30萬元。近日法院以拒不執行裁定罪,判處她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
本案執行和審判法官介紹,我國《刑法》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相關司法解釋規定,“人民法院在執行判決、裁定過程中,對拒不執行判決、裁定人的行為已構成犯罪的,應當將案件移送行為發生地的公安機關立案查處。”本案當事人的遭遇,無疑給那些有執行能力卻拒不執行的“老賴”們敲響了警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