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為應對國際金融危機發生后,經濟領域可能出現的糾紛,今年1月,省高院出臺了“20條司法應對措施”。為力促“20條”落到實處,昨天,省法院又就大要案報送、立案、財產保全、企業破產重整、勞動爭議、知識產權、信用證、人民法院聯系企業活動等,出臺了8項指導性意見。

  “指導意見”要求,因暫時經營困難瀕臨破產,但有可能通過重整恢復正常經營活動的企業,要進入重整程序;長期持續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挽救無望的企業,應及時進入清算程序。財產保全時,對仍處于正常經營狀態、有發展前景的債務企業,應靈活運用財產保全方法,如有其他不動產可供保全的,避免對原材料、半成品、成品采取保全措施;在基本賬戶之外,有其他存款可供保全的,不凍結基本賬戶。對用人單位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和勞動者的辭職行為,在充分保護勞動者生存權的前提下,維護用人單位的用工自主權;用人單位有權依據其勞動規章制度或雙方的書面約定,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內容和工資報酬。全省法院在審理信用證糾紛案件中,要密切關注企業利用信用證進行違規套現行為,一旦發現,及時向相關金融機構通報,防止金融風險累積。

  “指導意見”同時要求,至今年年底,在全省范圍內開展人民法院聯系企業活動,組織廣大法官深入企業,用企業員工聽得懂、易接受的方式,有針對性地開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物權法、公司法、產品質量法等法律知識的培訓。(通訊員沈苑 記者 殷學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