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近日,東臺法院對一起產品質量糾紛作出一審判決,判令被告東臺市新華有限公司以同型號同規格或不低于原產品性能的筆記本電腦更換原告在其處購買的筆記本電腦。如不更換,則原告儲某向被告退回筆記本電腦,被告東臺市新世紀公司退還貨款8600元。

儲某稱,2007713,我以8600元的價格向被告購買筆記本電腦1臺,但使用過程中故障頻發。起初無法正常關機,至200812系統徹底無法關機。被告送至南京維修站換了主板,當月10日又發生故障,被告更換電池、重裝系統后不到1月,電腦開機又不能正常啟動。我要求退貨,但遭到拒絕,故訴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貨或換貨。

被告東臺市新華有限公司辯稱,在一年的整機三包有效期內,該筆記本電腦并沒有出現《微型計算機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電腦現在雖有開機不能啟動、無顯示等故障,但已過了一年的三包有效期,故不同意退換。

法院認為,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原告向被告購買的筆記本電腦,在1年保修期內,接連發生故障,經兩次維修后,仍不能正常使用。根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對國家規定或者經營者與消費者約定包修、包換、包退的商品,經營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或者退貨。在保修期內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經營者應當負責更換或者退貨”。故被告應當對原告在其處購買的筆記本電腦予以更換或退貨。關于被告辯稱,在一年的整機三包有效期內,電腦沒有出現《微型計算機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法院認為,“性能故障表”所列“故障現象”是概括性的,該電腦在一年包修期內更換主板和電池,經多次維修仍不能正常使用,應當依照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有關規定,故對被告的辯稱不予采信。法院判決后雙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以上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