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額訴訟程序的困境與突破
作者:馬勝強 王笑一 發布時間:2013-09-04 瀏覽次數:2497
【摘要】小額訴訟程序是為解決司法資源稀缺性和對司法資源需求無限性之間矛盾,為公民提供一種低成本的司法救濟,理論上,其通過犧牲"程序正義"換取"接近正義"的司法裁判,為當事人構建高效、低成本的司法訴訟服務。應當說,在當前訴訟急劇增加的今天,小額訴訟程序有著極其重要的現實意義。
小額訴訟程序從被新的民訴法確立之日起,業界便對其給予厚望,普遍認為這一借鑒世界發達國家的立法措施,對于緩解當前案多人少矛盾的司法而言,有著積極的意義。然而,新民訴法實施已近半年,實際的效果卻與該制度設計的初衷存在不小的偏差。是什么原因導致一個好的制度卻發揮不了理想的效果?作為一名基層法官,通過對案件樣本的分析和一線辦案的感受,筆者認為,要使該制度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必須構建適合小額訴訟存在和生長的土壤,才能使該制度真正發揮其應有之作用。本文通過數據和實證分析及域外的比較分析,探尋我國小額訴訟存在的問題及小額訴訟賴以存在的根基,并在此基礎上尋求我國小額訴訟程序蛻變的方式。
一、小額訴訟之困--理想之花與現實之惑
按照江蘇省法院下發的通知,小額訴訟程序適用的范圍,是指訴訟標的額在13700元以下的案件。實踐中,標的額在13700元以下的案件,多集中于物業糾紛、電信欠費糾紛、信用卡糾紛、擔保追償權糾紛、道路交通事故糾紛。這幾類案件原告主要集中于物業公司、銀行和擔保公司。實踐中,這幾類案件的調撤率都很高,通常都在90%以上,與小額訴訟程序是否施行沒有必然關系。因此,本文討論的要點,就是剔除集團訴訟后的發生于普通百姓之間的小額訴訟案件。
(一)基于數據樣本的分析
筆者統計了所在法院2013年1月-5月及同期收結案情況,如下圖所示:
結案方式 審理天數 總收案
判決 調解 撤訴 其他 總計
結案情況 1001 1012 283 45 2341
52 3119
小額訴訟案件結案情況 2 41 8 2 53 25 53
往年同期結案情況 863 1103 207 33 2206
62 2235
往年同期小額訴訟案件結案情況 4 38 3 3 48
28 48
其中,判決結案的2件均為簡易程序,也就是說,一審終審判決的案件沒有。據了解,與筆者法院同處一地的其他三個基層法院情況也與此類似。通過上圖可以看出,新民訴法實施半年來,小額訴訟案件收、結案情況、結案方式等沒有明顯的變化。即便是可以一審終審的兩件案子,最終也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判決。從總的收案情況看,小額訴訟案件很少,只占總案件數量的1.2%。
根據《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小額訴訟案件審理程序的討論紀要》之規定,小額訴訟適用的主要案由包括民間借貸、買賣、租賃、借用、服務合同糾紛、信用卡、給付贍養費、撫養費、勞務報酬等十幾類案件,應當說,小額訴訟程序有著廣泛的適用空間,但是實踐中,案件數量卻沒有相應得到體現。
(二)實證調查分析
1、對當事人的訪談
筆者隨即抽取了三個未能調解成功的小額訴訟案件的當事人,將其談話筆錄整理如下:
(當事人1)問:為什么到法院來打官司?
答:被告不接我的電話,我一直找不到他,再不來就超過訴訟時效了,所以只好來法院訴訟了。
問:之前為什么沒有及時來法院解決?
答:這么點小事情,來法院太麻煩了,能不打官司就不打官司。
(當事人2)問:本案的標的額并不大,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實行一審終審,雙方同意嗎?
答:錢我是借過的,但是我明明還過的,就是忘了要他出具收條。如果法院能認定這個事實,我同意一審終審。
問:雙方是否同意調解?
答:調解什么,我明明還過了,莫非要我再還一次,你們法院要公平公正啊。
(當事人3)問:本次事故發生后,被告有無墊付費用?
答:墊付了,原告不認帳,做人要講良心啊。
問:你能否提供證據支持?
答:你們法院是要查明事實的,不信你們可以去調查,看看是否我付過錢,錢不在多少,關鍵是個理。我相信法院會給我一個公道。
2、法官群體心態:一次真實的通案記錄過程
承辦人:今天討論這個案件是一個標的額為800元的民間借貸案件,按照法律規定,可以適用一審終審,下面簡要介紹案情。
法官甲:我認為可以適用一審終審,既然雙方有爭議,調解不成,就可以按照證據規則直接判決原告勝訴。
法官乙:我認為不應該這樣。現在被告提出了還款的主張,只是證據不充分,已經不屬于事實清楚、法律關系明確的案件,應當使用簡易或普通程序審理。
法官丙:我同意乙法官意見。按照法理,事實清楚應當指的是法律事實清楚,而非事實本身,雖然本案法律事實清楚,但是一旦一審終審判決,被告的救濟權就很難得到保障,最終會將怨氣撒到法院頭上,慎重起見,應當適用簡易程序判決。
最終,該案適用簡易程序判決。
3、聽聽路人怎么說
問:現在新民訴法生效了,聽說小額案件可以一審終審了。
路人甲:那法院的權利豈不更大了,大檐帽,兩邊翹,這下老百姓徹底沒有說理的地方了。
路人乙:這跟我們有什么關系,一輩子也去不了法院。
路人丙:法院的權利越來越大,沒有監督,沒有上訴,法官估計更加肆無忌憚了。
二、小額訴訟的域外比較分析
為了更加清晰的了解小額訴訟現狀,我們以美國、日本、我國臺灣地區為例,通過比較以資借鑒。
(一)美國的小額訴訟程序
對于小額訴訟的標的額,美國各州有不同的規定。美國小額訴訟突出簡便、快捷、成本低廉。為了方便當事人,法庭基本上將聆訊時間定為下午六點半以后,俗稱黃昏法庭。若當事人需要,比如當事人是65歲以上的老人、傷殘人士或夜間工作人士,也可要求法庭安排日間聆訊。小額訴訟法庭倡導當事人協商,若協商不成,要告知當事人訴訟中存在的風險,即便是一方當事人自認能夠勝訴,結果也可能與其愿望存在偏差。即便當事人不服上訴,二審法院一般不對某個技術性錯誤進行改判,并且當事人要額外支出各種費用,甚至有可能超出訴訟標的額。通過這種方式,促使當事人雙方選擇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總結美國的小額訴訟程序,其通過提供便捷和低成本的司法服務,并通過各種制約措施,促使當事人選擇小額訴訟程序,雖然不排除個別案件因當事人畏懼繁瑣而高昂的訴訟成本而"忍氣吞聲",但其"接近正義"的做法是值得鼓勵和提倡的。
(二)日本的小額訴訟程序
日本新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1項規定,小額訴訟程序適用于訴額為30萬日元以下的金錢支付請求事件。日本小額訴訟以借款債權與損害賠償請求權等日常生活中所發生的小額事件為對象,僅限于金錢支付請求而不包含物的交付請求。()日本的小額訴訟注重雙方當事人的合意選擇,但是對于被告提出異議的期限進行了嚴格限制,力爭一次開庭,即日宣判、不準上訴。日本新民事訴訟法規定,對于小額訴訟程序的終局判決,當事人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兩周內,可以向作出判決的法院申請異議,法院重新以通常程序就原告的請求當否進行審理和裁判。經審理,如異議判決與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作出的判決相符,就認可小額訴訟判決。不相符時,取消小額訴訟判決,重新作出新的判決。對此判決,不準上訴。可以看出,日本的小額訴訟既保護當事人的利益,也考慮訴訟的效率,判決雖然可能導致部分案件裁判不公,但是相較于大幅提高的司法效率,小額訴訟給民眾提供一種接近司法的途徑,受到國民的廣泛贊譽。
(三)我國臺灣地區的小額訴訟程序
臺灣"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八規定,對于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的請求給付金錢、其他替代物或有價證券的訴訟,強制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對于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之下、十萬元之上的上述三種訴訟,當事人可以合意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小額訴訟案件的管轄適用管轄的一般規定,但是小額案件當事人一方是法人或商人的,不適用約定債務履行地管轄及合意管轄的規定,其目的在于防止公司利用其自身優勢,強迫消費者接受不合理的約定管轄。為便利當事人,小額訴訟可以在夜間或休息日進行。對于小額訴訟案件,法院得不調查證據,而根據雙方的訴辯及證據認定事實進行裁判:一是經原、被告同意者;二是調查證據所需時間、費用與當事人之請求顯不相當者。為鼓勵被告自動履行債務,防止原告與法院因強制執行增加費用,如經原告同意,可以作出被告在一定期限內自動清償債務的,免除部分給付的判決;為恰當解決小額案件,基于被告的財力及其他理由,法院可作出分期給付或緩期清償的判決,并確定被告逾期不履行時,應加付給原告的金額。
可以看出,臺灣地區"民事訴訟法"充分貫徹了小額訴訟程序"接近正義"的司法裁判原則。同時為了鼓勵小額訴訟程序案件的及時有效解決,創造性的創設了債務的附條件免除制度、分期付款制度、加重給付制度等,同時把群眾的司法需求與司法的正義性做出了合理的界定,即滿足群眾對司法的需求,又防止小額案件的纏訴、濫訴,防止為追求個案的絕對公正而浪費司法資源,使得小額訴訟案件的程序正義和價值正義得到有機的統一。
三、小額訴訟程序困境的原因分析
(一)前提--缺乏健康而理性的司法理念
司法的作用在乎居中裁判,即根據雙方提供的證據,綜合判斷是否支持一方訴訟請求的行為。"以事實無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是我國司法原則的生動概況,但是這里的以事實為依據,應當指的是能夠以證據證明的事實,即法律事實,而非事實本身。對于司法裁判者而言,事實已經過去,任何有關事實的判斷都是主觀判斷。作為一般社會公民,應當是自己權利的守護神,如果連自己都疏于保護自己的權利,而寄希望一個無所不能的裁判者,實際上是不現實的。
小額訴訟的"接近正義"裁判,就是充分考慮到司法裁判的局限性和公民對司法需求的無限性而創設的一種制度。以美國為例,一旦當事人一方不服判決,可能面臨巨大的訴訟風險和費用負擔,作為一個理性經濟人,在面臨如此高門檻時,恐怕更多的選擇是息事寧人,而不是要一個"公正"。我國臺灣地區也作出類似規定,即明確限制法官的調查取證。鑒于司法資源的有限性和局限性,"公正"和效率天然地存在沖突,是要公正還是要效率,是立法者要考量的現實問題。遺憾的是,我國目前的司法理想主義色彩過于濃厚,在大眾眼中,不論什么樣的判決,必須保證公平,所謂一次不公的判決,就是污染了整個河流。這就使"接近正義"的小額訴訟程序失去了適用的前提條件。為小額程序所構建的一次開庭、當庭宣判、不準上訴等制度成為鏡中花、水中月。
(二)關鍵--司法公信力不足
司法的公信力無論如何強調其重要性都不為過。司法是社會穩定器的最后一道閥門,因此司法是否具有公信力,對于社會矛盾的化解有著重要的作用。在世界主要法治國家,判決成為明事理,斷是非的重要載體。法院的廉潔和公正是為大眾所認可的,因此無論法院作出什么樣的判決,民眾基本予以認可。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一位大法官曾說過:"不是因為我的判決是正確的所以它才是終局的,恰恰相反,我的判決之所以是正確的,是因為它享有終局性。"司法的終局性是司法體系的生命力所在,無終局即無司法。當然,一個終局性的司法判決不一定是個正確的判決,實際上,任何一個所謂"正確的判決"都有可能隨著時代的發展而變得不正確。
長期以來,大檐帽、兩邊翹的說法成為群眾諷刺挖苦法院的一個形象注腳。對司法的不信任有著深厚的歷史基礎。而我國近十年來進行的司法改革,卻沒有朝著司法終局性的方向努力,恰恰相反,上訴不如上訪的事情一而再的發生,直接沖擊著司法的防線。"天聽"式的信訪制度借助權力干預解決涉訴信訪問題,其收獲的可能是個案公正,但代價是司法權威的嚴重缺失和審判權的進一步邊緣化, 同時助長了司法問題的信訪化救濟潮(),這讓小額訴訟程序直接失去了賴以存在的土壤。反觀美日及我國臺灣地區,正是有著司法公信力的土壤,所以當一方當事人輸掉官司時,其所做的是反思自己行為存在哪些問題,下次注意改正,而不是借助于上訪來實現目的。正是這個原因,美日等國實現了法治的良性循環,而我們卻在追求公正的理想下,陷入司法和信訪的泥淖中不能自拔。
(三)保障--制度缺失導致法官缺乏擔當
習近平指出,要確保審判機關獨立行使審判權。法院的審判權就是通過法官的裁判行為產生,因此,審判機關能否獨立行使審判權,關鍵在于法官能否成為真正的案件裁判者。法官在小額訴訟程序中獲得空前廣泛的自由許可權,這使得這種程序的成敗一定意義上維系于司法實務者對自身職責的忠誠以及對法治國家的訴訟理念的執著。立法者對法官的信賴就構成了設置小額訴訟程序的前提和基石。()小額訴訟程序的一審終審制,讓基層法院法官有了較大的司法裁判權,按照公眾的理解,大權在握的一審法官一定會充分利用法律賦予的權力。現實情況中令人大跌眼鏡的是,新民訴法實施近半年來,鮮有一審終審判決的案件產生。上文提到的一個800元案件的通案記錄,真實而生動的反應了基層法官的心態--在當前信訪考核壓力下,在法官普遍缺乏職業保障的情況下,面對一方強勢的當事人,法官已然成為弱勢群體,自然而然地,小額訴訟案件一審終審制只能被束之高閣。
作為一名基層法官,筆者對此有著深刻的體會。司法公信力的不足,已經導致居中裁判的法院陷入要自證清白的泥淖中。正是在此背景下,小額訴訟案件的一審終審權,對法官而言,難謂之權力。因此,法官人格的不獨立是小額訴訟制度推行一個重要障礙。
(四)實施--亟待提升的司法為民理念
應當說,司法為民在最近五年中得到了空前的重視和加強。各種包括巡回法庭在內的司法便民措施不斷創新,然而,由于未能突破現有的司法制度框架,其發揮的作用非常有限。只能說,最近五年來的司法創新,主要是司法職能的進一步延伸,對于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并未有實質性貢獻。相反,因為弱化和喪失了司法的程序和儀式,使得群眾對司法的嚴肅性、公正性產生懷疑。
縱觀歐美發達國家,其司法制度的設計貫徹了"小額案件從簡、重要案件從嚴"的理念。比如美國的司法制度,對于小額訴訟案件,如果當事人需要啟動陪審團,必須要繳納相當高的費用。如果上訴,還必須繳納律師費和承擔可能敗訴的保證金等。但是對于重大案件,由法院組織雙方確定陪審團的組成,并主導案件審理進程,最后由法官根據陪審團就事實部分的投票結果確定案件的法律適用問題。對于審理期限,則沒有我國普通程序六個月審結的要求。美國的社區法庭、周末法庭、夕陽法庭很發達,使得大量小額案件在萌芽初期就在法治的軌道內得到了有效的解決。因此,我們應當借鑒發達國家的有益做法,一方面提高司法為民的理念,另一方面要對現有司法制度進行合理調整,真正做到司法便民、利民。
四、小額訴訟程序的完善
(一)重新建構現有司法體系,推動小額訴訟案件的便民化
在現有司法格局難以調整的情況下,可以考慮以地級市為單位,建立專門的小額訴訟法庭。考慮到現有的小額訴訟案件受理標的額并不高的事實,可以考慮由小額訴訟法庭處理本地區上一年度平均工資數額以內的案件(即現有小額訴訟案件標準的3.3倍),以充分發揮小額訴訟法庭的作用。小額訴訟法庭應當按照便民、利民的原則進行規劃和設計。比如在交警部門設立交通法庭、在居民聚居區設立周末法庭、老年法庭,在企業集中區設立企業法庭,為當事人提供上門立案、及時通知、當場開庭等訴訟服務,并對訴訟費用減收或免受。
(二)修正相關小額訴訟程序,構建與之相配套的司法程序
小額訴訟程序突出的特點是快速審理、快速裁判,因此,應進一步簡化送達程序、文書的制作程序,對小額訴訟案件,可以只列明當事人信息和調解或判決的內容,當場制發文書。對于及時履行判決或調解內容的,可以對給付義務一方當事人免收訴訟費等獎勵;對于不及時履行判決或調解內容,可以在其所在地區將判決書或調解書進行張貼公告,同時加重其履行義務。對于不服一審判決的(指超出小額訴訟一審終審制度的案件),要先行將上訴費及履行保證金繳納后,才能允許其進行上訴,以防止債務人借上訴惡意逃避責任的行為。這樣,一方面可以大量減少現有法院受案激增的現狀,又讓小額訴訟的快捷、便民落到實處。
值得注意的是,有學者認為,小額訴訟案件應當賦予當事人有限的上訴權,以保障其訴訟權利的合理彰顯,防止一審法官的恣意裁判。()筆者認為,現有的再審制度已經能夠對當事人的權利進行救濟,對小額訴訟案件的上訴是否合理進行審查,本身就違背了小額訴訟程序設立的初衷。因此,在現有司法制度下,沒有必要過多考慮小額訴訟的權利救濟問題。
(三)深化司法制度改革,建立有利于案件公正審判的司法環境
司法行政化趨向一直為學界所垢弊。司法行政化一方面來源于外部的行政干預,一方面來源于內部的案件請示、匯報制度。有學者尖銳的指出,行政與司法這兩種權力形態是天然不同的。司法權體現的是公平、正義的價值觀,科層行政官僚制所體現的是效率第一的功利主義價值觀。()司法行政化趨勢之所以愈演愈烈,原因在于,行政權力無限擴張的本能沒有得到合理的約束,法院異化為政府的一個部門,法官只不過是政績的參與者和推動者,其工作的價值量取決于政府的認可,公平正義反而處于下位。因此不從根本上改變司法體制,單純的修修補補對目前的中國司法而言,于事無補。
(四)完善相關法律制度,改變小額訴訟程序立法粗糙的現狀
我國的小額訴訟程序可以說是立法上的一大創舉和突破,但是因為立法過于倉促,缺乏論證,使得該制度存在先天性不足,極易為該制度的順暢運行埋下隱患。筆者以為,應從以下幾方面盡快對該制度進行完善:一是民事訴訟法忽視了對于當事人程序選擇權的保障,即要么強制適用小額訴訟程序,要么適用簡易或者普通程序。反觀世界主要國家,均賦予了當事人的選擇權,當然,對其選擇權的適用,應當制定較為嚴格的制度,防止小額訴訟被當事人惡意行駛選擇權所架空;二是沒有限定一定時期內當事人提起小額訴訟的次數。如前文所言,對小額訴訟,最為集中的就是物業服務合同糾紛、信用卡糾紛、供用水、電、燃氣糾紛等,在物業服務合同糾紛中,鮮有駁回物業公司訴訟請求的行為發生,因為物業費的繳納是有明確約定的,但是對于物業公司未及時履行物業服務義務的行為,其客觀上大量存在,但法院卻沒有辦法按照一般買賣合同那樣,根據雙方當事人過錯對其履行義務酌情予以扣減,這就使得物業公司不積極履行義務,卻積極通過法院訴訟來催收物業費的現象時有發生。因此,有必要對該類案件設定一定次數,防止其利用小額訴訟濫用訴權;三是沒有明確小額訴訟的"接近正義"的裁判原則。小額訴訟程序和"接近正義"天然的難以割舍,但是受到司法理想主義的影響,對于所謂接近正義的判決,群眾在短時間難以認可,這讓小額訴訟失去了賴以存在的價值基礎。我們應當從司法理想主義逐步過渡到司法理性主義,只有營造健康的司法理念后,小額訴訟的快速審理、快速結案才能成為可能。
(五)構建法官職業保障制度,營造良好的法治氛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明確規定了法官實行定期增資制度,法官享受國家規定的審判津貼、地區津貼、其他津貼以及保險和福利待遇。然而實際中,鮮有法官享受到上述待遇。從優待警年年呼吁,但是面對壓力大、責任重、待遇低、缺乏職業保障的法官群體而言,現狀非但沒有任何改觀,反而每況愈下,中國法官的離職潮已經成為全世界獨一無二的奇觀。世界上任何一個法治國家,無不以充分保障法官的職業待遇和尊榮感為己任,作為邁向世界的大國,我國有必要對當前的法官群體保障制度進行重新的梳理和構建:一是改變現有的考核制度,從考核調解率、上訪率、法定審限結案率向考核文書制作、庭審駕馭、證據認定等內容轉變,使得考核制度更加符合法官職業特點;二是要提高各級法官職級待遇,落實從優待警承諾;三是全面優化提高法官的職業保障制度,對于打擊報復法官的行為從嚴懲處;四是大力營造法治良好氛圍,以司法的終局裁判力為社會明是非、定紛爭。同時改變不切實際的對絕對公正的追求,讓案件的審判回歸本源;五是加大對小額訴訟案件的資金支持力度,使該利民措施落到實處。對于周末法庭、夕陽法庭等特殊法庭,或者小額訴訟法官,應當加大財政支持的力度,畢竟,好的理念需要一定物質投入才能變為現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