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醫療損害糾紛案件審理難點及對策
作者:徐輝 發布時間:2012-02-29 瀏覽次數:894
自2010年侵權責任法施行以來,基層法院審理醫療損害類案件呈逐年上升趨勢。但是在審理過程中,由于患者不能理性對待醫療行為和訴訟過程,往往情緒激動,采取偏激手段;進入訴訟程序后,要求的賠償數額高,訴訟請求復雜;對醫療機構不信任,醫患雙方重復鑒定,導致審理周期延長,案件審理難度大。筆者對此進行調研,分析成因并提出對策建議。
一、醫療糾紛類案件的基本特點
1、患者法律意識增強,案件數量增多。2008年以來,我院受理該類案件數量從5件上升到2011年的27件。特別是近年來,患者在面對醫療機構治療、護理等不當行為得不到合理解決時,不是找醫院私了或忍氣吞聲,而是積極尋求法律武器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導致該類案件受案數量激增。
2、案件類型多樣、法律關系復雜。由于醫療行為往往涉及護理、診療、手術、康復等階段,涵蓋內科、外科、兒科、婦產科等科室,導致醫療損害賠償、醫療服務合同、醫用產品質量、醫療美容等案件增多。案件類型不同,導致法律關系、法律適用、舉證責任的不同,給案件的審理帶來難度。
3、案件申請鑒定多,審理周期長。確定醫療事故以及醫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需要進行醫療事故鑒定。由于醫學會鑒定專家由所在地區各醫院副主任醫師以上專家組成,使其在鑒定中難以秉持公正的態度,患者對鑒定結論不滿意或質疑的現象十分普遍。導致第二次、第三次鑒定情況普遍存在。鑒定時間長且難以確定期限,使得該類案件的審理周期延長。
4、索賠數額兩極分化,獲賠率低。一些當事人在提起訴訟時,抱著“試試看”的態度,先用較小的索賠數額“試試水”,等鑒定結論確定責任后再增加訴訟請求;還有一些當事人“獅子大開口、漫天要價”,不能正確評估醫患糾紛中雙方的過錯程度。而案件審理完后,患者獲賠的數額往往與他們的心理預期相去甚遠,易引發上訴、纏訪等情形的發生。
5、醫患矛盾對立沖突,調解難度大。醫患糾紛中往往造成患者傷殘或死亡等后果,患者及其親屬往往采取圍攻醫院、毆打醫護人員等過激行為,“醫鬧”幾乎在大多數醫院上演。訴至法院后,患者一方往往通過各種方式向法院乃至法官個人施加壓力,患者從“鬧醫院”轉而“鬧法院”。法院面對該類案件時很難開展調解工作,導致該類案件判決率高、調解率低。
二、醫療糾紛類案件的成因分析
一是醫患關系不和諧。醫方和患者之間缺乏溝通、理解和信任。醫方較多考慮自身的利益,不能將病情、治療手段等及時告知患者及其親屬,導致患方的知情權、選擇權難以實現,而患方也缺乏對醫方的理解,不了解醫學過程的復雜性。這種,醫方與患者之間醫療知識結構的不對等,導致患者對醫療手段及相應后果認識不一,導致醫患矛盾的發生。
二是患者期望值高。一些患者抱有“必定治愈”的期望,一旦病情惡化或達不到預期的治療效果就認為是醫療事故;還有一些患者認為醫院的醫療行為對其造成了一定的損害后果,想趁機撈一把,于是放大自己的損害結果,向醫院提出無理要求,甚至采取“醫鬧”的方式以期獲得更多的賠償。
三是醫療行為不規范。由于醫療行為具有高度專業性,患者及其親屬很難了解到醫療行為的過程。少數醫生或醫務人員病歷書寫不規范、涂改、編造、記錄不全面的情況時有發生,醫療行為不當,手術前缺少溝通,對病癥認識不足、觀察不仔細、手術風險認識不足,出現特殊情況后救治措施不積極等醫療不規范行為,引發醫患矛盾加劇。
四是醫療監管存在不足。醫療監管部門作為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部門,依法應對醫療機構的醫療行為及行醫資質等情況進行監督。由于對一些村衛生室、企業衛生室的行醫資質、行醫資格的審批、醫療行為的規范等問題監管不到位,使一些無資質的醫療機構在年度效驗和換證時蒙混過關。一旦出現在治療過程中造成患者受傷或死亡等情況,患者及其親屬往往情緒激動,圍攻醫院或醫療機構主管部門。
五是非訟化解機制功能發揮不充分。由于醫患糾紛調處機構、醫患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等機構人員缺少,經費不足,影響職能發揮。在醫療糾紛出現后,人民調解、司法調解、行政調解之間缺少聯系、溝通,未能形成化解糾紛的合力。導致醫患之間矛盾尖銳,無法調和。
三、審理醫糾紛類案件存在的問題
一是舉證責任的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條的規定: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但實踐中,醫院向法庭提交診療過程中的全部資料,主張其與損害結果無因果關系或無醫療過錯。在法院對醫院所舉證據很難判斷且醫患雙方均不申請進行醫療事故鑒定的情況下,法院是否可以依職權直接委托鑒定,法律并未作出明確規定;在醫療事故糾紛中,只要患者舉證證明其與醫院存在醫患關系并受到醫療損害即可,其余由醫院承擔舉證責任。如醫院舉證不能,則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但在訴訟過程中,如醫患雙方均不申請鑒定,法院雖然可以推定醫院存在醫療過錯、患者受到的損害結果與醫療事故存在因果關系,但如何確定賠償數額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
二是鑒定的問題。由于法官并非醫學專家,在判定具體的醫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該過錯與患者損害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往往依賴醫療鑒定。鑒定中,鑒定專家主要來自各有關醫療單位,使其在鑒定中難以秉持公正的態度,患者對鑒定結論不服或質疑的現象十分普遍。訴至法院的醫療糾紛,經本地鑒定機構鑒定不構成醫療事故的在90%以上,而經法院委托外地鑒定機構進行鑒定構成醫療事故的達50%左右。另外,如醫患雙方對鑒定結論存在爭議,作為鑒定機構的人員由誰出庭質證,法律并未明確規定。而鑒定機構的專家組是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形成的鑒定結論。在意見不一致的情況下,專家組由誰出庭也存有爭議。如專家組成員拒絕出庭質證,對鑒定結論如何取舍又是兩難選擇。
三是賠償數額的問題。審判實踐中,因醫療行為導致人身損害的,如構成醫療事故的,在賠償方面適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進行處理;如不構成醫療事故,但醫療機構存在一定過錯的,適用《民法通則》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或《侵權責任法》。而人身損害的賠償標準遠遠高于醫療事故。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出現了構成醫療事故獲得的賠償數額反而低于不構成醫療事故的賠償數額的現象,有違司法公正。
四是案件審理之外的問題。由于醫療糾紛案件具有專業性和知識性強等特征,要求承辦法官具備一定的醫學知識、掌握一定的醫學術語和用語。而醫療糾紛類案件往往又涉及訴訟時效、賠償項目、賠償標準、鑒定結論沖突時的效力認定、證據收集、責任認定、法律適用等問題,使得法官們面對該類案件時力不從心。另外,由于一些新聞媒體的不客觀、片面的報道,導致醫患雙方矛盾尖銳。
四、防范和化解醫患糾紛的對策建議
針對基層法院審理醫療糾紛類案件中遇到的問題,筆者建議從以下幾方面加強醫療糾紛類案件的審理工作:
一是引入醫療專家參與案件審理。由于醫患糾紛案件涉及復雜的醫學專業知識,對醫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以及該過錯與患者的損害之間是否具有因果關系等問題,可以由醫學專家擔任人民陪審員參與審理,有利于認定事實、分清責任、也有利于得到社會大眾的認同。因此,人民法院選任人民陪審員時應選用一批醫療專家,專門參與審理醫患糾紛案件。發揮人民陪審員的參審作用,查清案件事實。同時組建醫療糾紛案件專業合議庭,建立 “專家證人”、專業知識咨詢制度,確保案件審理符合醫學規律,提高司法公信力,避免“外行審判”。
二是統一裁判尺度、完善鑒定機制。由于醫療事故案件法律適用存在爭議的現象,建議通過立法或司法解釋明確醫療糾紛案件應當適用的法律依據,統一賠償標準,確保“按責賠償”、“同損同賠”。同時法院在委托鑒定前,應明確鑒定事項、鑒定內容、鑒定范圍。委托鑒定時,應委托獨立于醫學會、醫療機構之外的社會中介機構從事醫療司法鑒定工作。保證司法鑒定的公正性。進一步完善鑒定人員出庭接受質詢制度,確保鑒定結論經得起推敲,避免重復鑒定,維護司法鑒定的權威性。
三是強化醫務管理,增強責任意識。醫務人員應當恪守職業道德,以救死扶傷為天職,依照法律法規、規章、醫療管理制度和醫療操作規程辦事,時刻強化責任意識和服務意識。加大考核力度,將考核結果與醫生晉升職稱掛鉤,嚴格醫師資格和醫師行醫證等醫生行業準入制度,建立完善科學的工作流程,從源頭上規范醫務人員的行為。醫務人員應嚴格按照《病歷書寫規范》進行病例書寫,形成良好的行為習慣、規范的醫療行為是提高醫療質量、避免糾紛的保障。
四是建立法院與醫院間信息通報制度。醫院遇到重大醫療糾紛時,應當把事情經過、內部討論和原因分析等及時通報給醫療調解委員會及人民法院,使后者在處理該類糾紛時能掌握第一手材料,及時將矛盾化解在萌芽狀態。醫院在一些有潛在重大糾紛的苗頭的事件時盡量做到預警,將該情況及時通報給醫療主管部門及法院。加強各方溝通,及時快速處理該類糾紛,避免患者因得不到及時賠付而錯失進一步治療的機會。
五是加強行政監管,完善監管網絡。針對鄉村醫生執業,執業醫師任職資格、醫護人員執業范圍界定等問題,醫療機構應采取疏堵結合的方法,切實解決這一難題。健全基層監督網絡,切實加強農村地區醫療服務監督工作。衛生行政部門在對醫院的設立審批、醫院的資質醫生資格、醫護人員的職稱評定方面嚴格把關。在行政許可各個環節相互銜接和彼此監督,用制度約束行政首長和部門領導及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
六是完善糾紛化解制度,構建和諧醫患關系。建議相關部門加強醫患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建設,配備一支有較強法律業務知識、醫療常識和調處經驗的人員,并給予充分的物質保障。明確牽頭部門,聯合信訪、衛生、司法、法院、公安等部門,建立和完善醫患矛盾糾紛預防化解的機制和平臺,形成合力,共建和諧醫患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