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2日,由鎮江新區政法委牽頭,應新區環保局邀請,鎮江開發區法院刑庭吳強庭長為新區全體環保執法人員、新區綠色化工新材料產業園管理人員和企業安全生產負責人以及新區“兩辦三鎮”分管安全生產領導等近200余人,開展了近期“兩高”出臺的《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專題講座。

 

吳庭長首先引用了731日《人民日報》刊載的“喝干凈水比開寶馬車更重要”論述,希望大家懷揣著對國家對人民對子孫后代高度負責的態度做好環境保護工作,由此從該司法解釋的立法背景、8個方面的具體內容以及環保執法人員在對企業的日常監管中如何履責和生產企業如何嚴格執行相關規定等四個方面做了深入淺出的講解。

 

隨后,吳庭長結合2009年發生在鎮江新區高鵬藥業環境污染問題和環保執法大隊環境監管失職事件展開敘述,闡述了在“嚴重污染環境”的14項標準中,私設暗管或者利用滲井、坑道等排放、傾倒、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等屬于嚴重污染環境的犯罪行為,并提醒大家此次司法解釋降低了犯罪入刑的門檻,擴大了保護范圍,建構了具體的保護網絡,加大了打擊力度,明確規定“從重罪處斷原則”,即同時構成污染環境罪、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投放危險物質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犯罪定罪處罰;還重點加強了對監管人員失職的打擊力度,充分體現了國家堅持"以民為本,堅定不移落實環境保護基本國策,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有效防范和化解環境風險"的決心。

 

最后,吳庭長對環保執法部門提出三點建議,一是細致研讀領會,落實新司法解釋精神,不僅環保執法人員人人知曉,還要送法、普法進企業,加大宣傳;二是認真履職,嚴厲打擊環境污染犯罪;三是嚴格依法行政,積極開展監督,有效預防職務犯罪。同時,對企業提出了希望,新司法解釋施行后,環境犯罪成本升高,不僅相關責任人要刑事處罰,企業在經濟上也將予以重罰,得不償失,本著對社會對家園負責的精神,希望企業嚴格執行環保法的同時,進一步加大科技創新,強化治污防污,追求經濟效益最大化的同時兼顧社會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