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了這踏踏實實的98萬,孫子以后的生活就放心了!”江蘇張家港法院少年庭,王老伯拉著庭長陳美芳的手激動地說道。

  8月中旬,張家港法院在該起執行案件中啟動未成年人名下資金監管機制,指定銀行為該案中未成年人設立專項資金賬戶,并聯合多家單位對賬戶進行共同監管,以保障未成年人無憂成長。未成年人王曉(化名)今年14歲,父親去世后,長期與祖父王老伯共同生活,王曉母親因欠下巨額債務無力償還引發大量訴訟。在對其母與他人發生的經濟糾紛案件執行過程中,張家港法院依法對母子共有的房屋進行了拍賣,拍賣后,王老伯堅決不同意將屬于王曉所有的98萬元拍賣款項交由其母保管。最終,在張家港法院的協調下,雙方達成協議:將資金以王曉名義存入指定的市農村商業銀行,由法院、市婦聯、市農村商業銀行等單位聯合組成的監管委員會對資金實施共同監管,直至王曉成年。

  8月28日,張家港法院以新聞發布形式向媒體和社會各界正式公布未成年人名下資金監管制度。發布會介紹,今年7月,張家港法院與團市委、市婦聯、市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市農村商業銀行正式出臺《未成年人項下資金監管實施辦法(試行)》,在張家港法院設立與上述四家單位共同組成的 “未成年人項下資金監管委員會”。

  《實施辦法》細化未成年人名下資金的存儲、監管、支取。規定在未成年人、監護人雙方達成將未成年人名下資金交由監管委員會監管的書面協議后,由監管委員會對監管事項進行審查,確定適宜監管的,由法院向指定的張家港農村商業銀行發出開戶通知和存款止付通知,由該銀行根據未成年人的年齡開設定期存款專門賬戶,并在存單上加蓋“屬于監管下未成年人資金”印章,禁止存單通存通兌。同時,《實施辦法》適用于訴訟中涉及的未成年人名下存款的管理,資金在5萬元以上設立專門監管賬戶,賬戶一旦設立,在未成年人成年之前,屬于未成年人的賬戶資金原則上不得動用,在未成年人成年后,由其自己支配。因未成年人發生重大疾病、產生大額教育支出以及其它為未成年人利益等情況需要臨時動用賬戶資金,需在監護人一方或雙方書面申請后,由監管委員會審查決定。

  陳美芳庭長發布會采訪中說道,近年來法院審理的家事案件等相關訴訟中,侵害未成年人財產權的情況時有發生,如隨意處分、挪用、侵吞未成年人的財產,法律雖規定監護人不得侵害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應予賠償,但該規定因未成年子女對監護人的人身依附性而形同虛設,未成年人的財產權利只能依賴于監護人的良知。法官辦案常在法定權利和孩子財產權利實現的保障上反復糾結。法官們認為,未成年人的財產要想得到保護,最好的辦法是引入第三方監管。我們希望這一試水能為訴訟中涉及的未成年人帶來今后生活的安全、安定、安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