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研究背景

 

近來,隨著一些電視劇《裸婚時代》、《閃婚》等的熱播,讓我們在娛樂消遣的同時也不得不注意到一個社會的主流型問題的存在,那就是現在中國的婚姻家庭制度的現狀,特別是其中的協議離婚制度,值得我們法律人進行深入的研究和思考。

 

二、研究目的

 

選擇這個研究課題的目的就是通過對目前中國協議離婚制度進行研究,更加深入的了解這種自由的婚姻解除方式,對其合理和文明的程度進行充分的論證,并結合現階段中國的相關立法現狀,分析目前中國的協議離婚制度的待完善以及不足之處。

 

三、外國相關立法研究

 

協議離婚制度并不是中國的特產,外國也存在著諸多關于協議離婚制度的限制性規定。但與中國的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的制度不同的是,歐美國家大多采用的是法援協議離婚的制度。如《法國民法典》第230條規定:結婚最初 6 個月內不得提出雙方同意的離婚。荷蘭離婚法、墨西哥民法均規定,結婚須滿 1 年后才能提出離婚。"英國《1996 年家庭法》規定,"為了申請離婚令,在結婚一周年紀念日之前所作的聲明無效。這屬于對協議離婚在時間上的限制。此外,許多國家還規定了協議離婚考慮期制度,如法國、英國、韓國等。以韓國為例,其法律規定的離婚考慮期,從聽取法院提供的有關離婚內容的介紹之日起起算。法律規定的離婚考慮期具體為:有未成年子女(包括懷孕)的為3個月;有到成年未滿1個月至3個月的未成年子女時,為子女的成年日期;有到成年還有不到1個月的子女或沒有子女等其他情形時為1個月。而且還有"有未成年子女的,不能采用行政程序的協議離婚"的更加人性化的規定。如《俄羅斯聯邦家庭法典》第 19 條規定,沒有共同的未成年子女的夫妻協議離婚時,在戶籍登記機關辦理。有未成年子女者須經訴訟程序離婚。《墨西哥民法典》也要求協議離婚的雙方須無共同的未成年子女。這些限制性措施的規定對于維護婚姻的穩定性和婚姻的尊嚴起到了十分積極和重要的作用,值得我們借鑒和參考。

 

四、我國的婚姻家庭現狀

 

截止目前,中國總共已經出現了四次大的離婚高潮。第一次是大約從1950年開始,到1957年才平息,也就是1951年《婚姻法》頒布前后,這次離婚高潮和政權的變化,被有些人生動的形容為"革命的需要"。第二次離婚浪潮是從1966"文化大革命"開始到70年代末形成的,其原因大多是出自政治壓力和對政治扭曲了的婚姻現象的改變。很有悲劇色彩的是,仿佛是上次離婚浪潮中的女方報仇似的,這時的離婚大多卻出自女方,男方接受,雙方都別無選擇,是當時的強權政治導致了心靈的扭曲,而非婚姻家庭本身存在問題,也就是一種戀態社會的政治壓力下形成的畸形的離婚現象。第三次離婚高潮是在80年代初新《婚姻法》頒布不久后,出現了陳世美式的離婚,一開始這種離婚被禁止和唾棄,但是在1989年做高院出臺關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這種離婚開始被堂而皇之的搬上了桌面。對于現在目前的離婚高潮業績第四次離婚高潮,隨著2001年新的婚姻登記條例出臺,夫妻之間只要相互達成離婚協議,就可以登記離婚,可以說離婚也與時俱進變得"方便快捷"。

 

五、我國的協議離婚制度簡介   

 

到底何為協議離婚呢?當夫妻雙方自愿離婚,并就離婚的法律后果如離婚后子女的撫養、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協議。經法定部門認可即可解除婚姻關系,此即為協議離婚,習慣上通常又將其稱為自愿離婚、兩愿離婚。

 

從學理方面分析,由于婚姻是一種普通的民事行為,故目前我國的婚姻締結與解除程序都采用的是我國目前采用的是行政登記制度,我國《婚姻法》第31條規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離婚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婚姻登記條例》也規定了我國的婚姻登記機關是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與此同時,世界上還存在著其他兩種不同的立法模式,其一是通過戶籍登記程序解除婚姻關系,如日本,其二是通過司法裁決程序。可見,我國目前對婚姻的解除采取的還是比較寬容和人性化的立法,在訴訟離婚之外規定了協議離婚制度,而且即使在訴訟離婚時往往也會先進行訴訟調解離婚。而不是像奧地利的立法一樣,只有經過法院判決加以批準,自愿離婚的夫妻雙方的的離婚協議才能生效。這種相對自由的婚姻解除相關立法,雖然充分保證了公民的人權和婚姻自由,有利于進一步改善婚姻家庭關系,促進社會的穩定與團結,但不得不承認的是也對婚姻的穩定性造成了一定的潛在隱患,造成了人們因缺乏拘束而在締結婚姻時過于輕率和隨意,從而不利于社會的健康發展。

 

因此雖然我國現在實行的有協議離婚制度,但是這個婚一旦結了,想要離還是需要具備一系列的條件的。首先,協議離婚雙方但是人必須具有合法的夫妻關系。此外,離婚行為的強烈的人身性也決定了登記時必須是夫妻雙方本人前去而不能有任何第三人代替。其次,雙方當事人還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與結婚一樣,離婚作為一種重要的民事行為,需要雙方但是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否則其做出的離婚的意思表示將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第三,雙方學位自愿離婚。不屬于真實意思的協議離婚,婚姻登記機關將有權不予受理。這就要求夫妻雙方都有離婚的意愿并達成了一致,而且該意思表示必須是真實自愿的,不能是由一方或第三方使用欺詐或脅迫等方式迫使其同意違背內心真實意思表示的離婚協議,或是雙方為了某種不可告人的目的,惡意串通而為的假離婚。最后,《婚姻登記條例》第13條規定:"當事人明確自愿離婚,并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這就要求協議離婚時雙方對子女的撫養問題、財產問題、債務問題達成了一致的意見,并登記備案,以便日后一方如有不履行協議的行為時另一方可向法院提起訴訟。

 

六、協議離婚制度中的漏洞及先關思考

 

我國《婚姻法》第11條明文規定:"因脅迫結婚,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至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這里就涉及到了一些問題,到底什么樣的行為屬于脅迫,脅迫的程度有多大才會構成協議離婚的不被受理,有關脅迫行為的認定應該由哪些部門進行審查,如何保證審查的全面性與完整性以及準確性與及時性,以及日后發現脅迫的行為事實之后如何對受害方進行救濟,都是需要我們認真思考的地方。對于是否存在脅迫行為的相關事實的審查,的確是一個棘手的問題,因為這往往會涉及到公民的個人隱私問題,如何在公證有效審查相關事實與尊重保護公民基本人身權利之間尋找到一個平衡點,是相關機關在實踐中需要特別注重經驗積累的問題?;蛘呶覀円部梢詮牧⒎▽用嫔蠈で蠼鉀Q的出路。首先,可以適當提高協議離婚的適用門檻,增加其必須要滿足的要求,從而縮小協議離婚的適用領域,從源頭上杜絕脅迫等非真實意思表示的協議離婚的發生。其次,加強婚姻登記機關審查不實或有誤時的處罰措施,以督促其更好的履行職責,從公權力一方減少不實的協議離婚的辦理。再者,相關立法應進一步完善對因脅迫等不法手段而形成的協議離婚的受害者的救濟措施,充分保障其人身權和訴訟權等權利的行駛以維護其合法權益的最終實現。

 

對于協議離婚的條件中的第二個,我還存在一些疑問。法律要求雙方都必須是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這在普通情況下來看當然是合理的。因為婚姻締結的前提就是雙方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這點要求看似根本不存在任何問題,但是現實生活中總是會存在在這樣那樣的意外,這就對法律規定的要求提出了挑戰。例如如果一對夫妻的一方在婚后患上神經病,另一方感覺感情破裂婚姻生活沒有絲毫幸福感可言欲提出離婚,是否只有通過法院起訴才能提起離婚?如果遇到無法為患病一方找到法定代理人的情況,到底該通過什么途徑解除婚姻關系、保障當事人的離婚自由權呢?協議離婚制度在充分保障人們的婚姻自由權的同時,是不是該為一些通過司法訴訟無法有效解決的實踐性難題提供一個有效地解決途徑呢?我認為協議離婚制度應該在相關方面做出積極有效的改進,這樣不僅可以極大地節約司法資源,減輕司法機關的壓力,而且可以更加方便的造福于廣大公民與整個社會。

 

與此同時,剛剛在武漢發生一件叫人哭笑不得的事情,讓我們不得不對婚姻登記機關的工作現狀和態度存在很大的疑問。據武漢晚報報道:10年前,不滿18歲的魯某某未婚先孕,匆忙結了婚?;楹鬄榱私o即將出生的孩子辦戶口,魯某某和丈夫林紅勝商量后,弄了個假身份證、以魯仙麗的名義登記結婚。如今魯某某遠嫁湖南,但是她的前夫林紅勝沒法再娶,因為在法律上他還沒有離婚。一年多時間里,他跑接到、跑民政、跑法院,希望能與魯仙麗離婚。但是這個魯仙麗本身就是個不存在的人,這婚沒法離。"目前,婚姻登記機關審核結婚雙方的個人信息(包括身份證、戶口本等),只重形式、不重實質,也就是只看證,而不管證件的真偽,已經造成很多類似的復雜、疑難事情。事情是登記機關辦的,出了問題肯定是要負責任的。而出現這種民政無法終止、法院無法判決的離不了婚的事件,是法律滯后造成的。" 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導秦前紅如是說。這就讓人不由的思考,婚姻登記機關到底應該以一個什么樣的心態和態度去切實地真正的為人民服務,如此這樣就算再完善的制度、再精準的立法,也無法阻止實踐中眾多紕漏的形成。相關部門必須一手抓立法,一手抓職業責任感,才能讓我國的婚姻制度更加完善。

 

七、結語

 

通過上述對我國協議離婚制度的研究和思考,我已經對其有了一個比較全面的認識。立足于我國現行的協議離婚的程序,對比與外國的相關立法,就暴露出其存在的眾多缺陷,例如程序過于簡便,不利離婚雙方冷靜地思考,表達自己的真實意思,也不便于婚姻登記機關審查。隨著社會的發展,婚姻家庭關系也必然變得越來越復雜。再加之法律制度本身就存在很大的滯后性,不及時對其進行完善和補充,必然會在調整公民之間的法律關系時遇到瓶頸。在社會這個大環境中,我們每個人都無法與婚姻家庭關系隔絕,本文筆者希望對我國協議離婚制度中的缺陷提出一些完善措施和個人建議,以期能夠為我國婚姻家庭制度的進一步完善貢獻出自己的微薄之力。一部好的婚姻家庭法不僅可以造福于整個社會,而且會給我們每個社會成員帶來福音。相信一套完善的婚姻家庭制度立法可以締結出更多的幸福家庭,并能更好的結束那些不幸的家庭,為人民樹立正確的婚姻家庭觀念,以使全社會的人民生活更加幸福安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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