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執行陷困境 執行聯動解難題
作者:楊軍 李勇輝 發布時間:2013-08-27 瀏覽次數:367
8月23日晚6點,泉山法院執行法官接到徐州市公安交通巡邏警察支隊運河卡口民警通知,稱該院要求協助查扣的被執行人陳某名下的蘇CBS211已經查扣到位。該院執行法官立即趕到查扣現場,與當班民警辦理了車輛移交手續。據統計,這已是徐州市公安交通巡邏警察支隊協助查扣被執行人陳某名下的第三輛車。
2008年12月10日,周某、何某與陳某經徐州市鼓樓公證處公證簽訂了借款合同,周某、何某借給陳某人民幣13萬元,借款期限為3個月,陳某用自己名下的三輛汽車作為抵押并辦理了抵押手續。借款到期后,因陳茜未按時履行還款義務,周某、何某在多次索要無果的情況下持徐州市鼓樓公證處出具的執行證書于2009年10月10日到泉山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在執行過程中,執行法官經多方查找,未找到被執行人陳某的下落,除抵押的三輛汽車外,未發現其有可供執行的其他財產。執行法官雖然對三輛汽車再次進行了查封,也向公安機關送達了要求協助查扣相關車輛的通知書,但由于陳某居無定所,一直未能找到車輛的下落,周某、何某對案件未能有效執結的現狀難以接受,案件執行一度陷入困境。
2013年3月1日,執行法官再次向徐州市公安交通巡邏警察支隊送達了協助執行通知書,并依據徐州市人大2012年出臺的執行聯動決定,就協助執行的范圍和方式與徐州市公安交通巡邏警察支隊進行了深入的交流和溝通。徐州市公安交通巡邏警察支隊在接到協助執行通知書后,及時向所轄各卡口進行了準確傳達和詳細部署,并根據案件特點制訂了有針對性的協助查扣方案。自今年三月份以來,在短短的五個月內,被執行人名下的三輛汽車相繼在徐州市公安交通巡邏警察支隊的協助下得以有效查扣,為案件的順利執行打下了堅實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