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進法院 “五個注重”清理執行中止案件成效明顯
作者:壯曉舒 發布時間:2013-08-22 瀏覽次數:371
為繼續深化清理執行積案活動,積極回應人民群眾司法關切,武進法院以加強執行規范化建設,提高案件管理水平為抓手,結合本院執行案件的實際情況,強化“五個注重”,清理執行中止案件,取得明顯成效。
注重嚴格執行中止案件的適用情形及程序。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規范案件中止、延長、延期、暫停計算審限的有關規定》審查中止案件的適用事由,在確實窮盡一切執行手段,仍無法查找到被執行人財產的條件下,才可以采取中止方式。實行合議庭、執行局長、分管院長三級把關制度,從而有效杜絕了隨意適用中止案件的可能性,提高了執行案件的質量。對申請人不同意中止執行的,不得隨意中止履行,應通知雙方當事人進行公開聽證,符合條件的,予以中止執行。
注重執行實施階段的財產調查工作。對于申請人無法提供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財產線索的,區分被執行人為法人和自然人,按照“四查一問”的要求窮盡財產調查措施,并形成相關執行材料,防止中止案件隨意性的發生。執行人員通過廣泛調查,確認被執行人無履行能力而準備中止案件后,應將動員申請人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線索的談話,責令被執行提供財產、生活來源的情況及公示情況報核后決定該案是否中止,提高中止裁定的透明度
注重健全執行中止案件的動態管理。對已執行超三個月的案件,每兩周進行排查,要求承辦人匯報辦理情況、未執行原因。中止案件禁止報結,對符合條件的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依法以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方式結案,避免“袋袋”案件產生。同時建立案件登記跟蹤制,以便及時恢復執行,使申請人的權益得以實現。凡因被執行人無履行能力而中止的案件,執行局逐一登記,規范執行中止案件臺賬管理,定期由承辦人查詢被執行人的情況,發現被執行人有財產或履行能力時主動恢復案件的執行。申請人發現被執行人有財產或履行能力而申請恢復執行時,及時恢復執行并定期執結。
注重從源頭預防涉執信訪的產生。堅持能動司法理念,提高對群眾初步反映的敏感度,切實加強執行中止案件的信訪排查力度。對每一個執行中止案件,定期不定期開展帶案回訪活動,清楚了解每一個執行案件當事人在被執行后的思想動態,解答當事人心中的疑惑,做通當事人的思想工作,有效地防止涉執行信訪案件的發生。
注重當事人和社會對執行中止案件的監督。當事人對執行行為依法提出異議、復議的,必須認真對待其享有的救濟權利,依法妥善處理;對當事人反映執行人員違法違紀的,要高度重視,經查屬實的,應依法依紀處理;對人民群眾反映的執行中的各種問題,要分別情況,及時處理,實行承辦人包案制,負責作出解釋和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