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傷害事故實質上屬于一種侵權行為。我國侵權行為法的歸責原則主要有過錯責任原則、過錯推定原則和公平責任原則。因此,學生傷害事故中應以這三項原則認定學校的民事賠償責任。

 

一、適用過錯責任原則認定民事賠償責任

 

案例119991029日,某縣某初級中學下午第三節課,任課老師讓學生自習,自己在教室內批改作業。原告康某與被告李某同坐一排,相互開玩笑,康某用圓珠筆戳李某頭部,李某用鉛筆向康某戳去,刺中康某右眼,致原告康某右眼外傷,晶體半脫位,視網膜脫離,眼球穿通傷,經法醫鑒定為七級傷殘。原告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李某和被告某初級中學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法庭經審理認為,李某屬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給康某造成身體侵害,應承擔主要民事賠償責任,其后果應由監護人承擔。同時李某與康某同是在校學生,康某身體受害的事實發生在學校上課期間,該初級中學負有對學生教育管理和保護的職責,由于學校教育管理和保護的職責疏漏,造成原告康某、被告李某在課堂上嬉鬧而致康某受傷,故學校應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法院依法判決被告李某賠償9446元,被告某初級學校賠償4723元,原告康某承擔1574元。

 

所謂過錯責任原則,是以行為人的過錯作為價值判斷標準,判斷行為人對學生造成的人身傷害是否承擔民事責任的原則。行為人只要在主觀上有過錯,就應當承擔責任,這是過錯責任原則的最終要件。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的條件:

 

1)損害事實是客觀存在的。

 

損害賠償的適用是以損害的確定為前提。在過錯歸責中,過錯的認定應以既定的損害為依據。學校人身侵權責任的損害事實,包括一切損害事實的形式,無論是侵害人身權或其相關財產權,都能構成。損害事實可以是人身傷害事實,也可以是與人身傷害相關的財產損害事實,還可以是精神損害事實。學校及其教師的行為只有造成上述損害事實,才能構成人身傷害侵權賠償責任。若無損害事實,就沒有賠償,過錯的認定也就失去了法律上的意義。民法意義上所謂損害是侵害合法民事權益所產生的具有法律救濟意義的后果。

 

2)學校對學生傷害事故主觀上有過錯。

 

在學生傷害事故中,學校有過錯是學校承擔民事責任的前提條件。如果學校對學生損害沒有過錯,則學校不承擔責任,由過錯方承擔責任。學校的責任大小與其過錯程度相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明確了學校應承擔過錯責任。這種過錯的內容,主要是指學校對教育、保護、管理其學生不力上的過錯。判斷學校有無過錯的標準是法律要求學校在履行保護未成年學生義務過程中的合理的注意程度。合理的注意是指學校在組織教學或相關活動時對明顯的、可能的或可能預見的危害未成年學生人身安全事件所給予的注意和應采取的正常而有效的保護未成年學生人身安全的預防措施。《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九條列舉了學校承擔責任的十二種情形,第十二條則列舉了學校免責的六種情形。這些規定都為判定學校在管理活動中是否有過錯明確了判斷標準。

 

3)學生損害結果的發生與學校管理不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侵權行為中的因果關系是指違法行為和損害結果之間的客觀聯系,即特定的事實是否是行為人的行為必然引起的結果。只有當二者間存在因果關系時,行為人才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因果關系是判斷行為人的行為是否構成民事侵權的基礎和前提,而過錯在外化為侵權行為時就構成了因果關系中的原因。因果關系對分析行為人的過錯存在與否以及過錯的大小有積極意義。如果學生的損害事實與學校的行為之間有必然的因果關系,那么,學校必須對學生的損害事實按照法律規定承擔全部的法律責任,給予一定的經濟賠償或者承擔其他相應的民事責任。如果學生的損害事實與學校的行為之間沒有必然的因果關系,但有一定的聯系,則應根據學校的過錯程度與傷害事故因果關系的大小、公平合理地確定學校是承擔主要責任還是次要責任。

 

在這個案件中,學校因為在履行教育管理、保護學生的職責上有一定過錯,與事故的發生有一定的因果關系,且事故造成了損害,依法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二、適用過錯推定原則認定民事賠償責任

 

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學生人身受到傷害后很難證明誰是過錯行為人。如果學生因此得不到賠償,顯然是不公正的。因此,有必要確定過錯推定原則,來確定民事責任的主體,并對這類法律關系進行調整。

 

案例二:1993315日上午,河南省杞縣城關鎮北關小學課間休息時,學前班學生王龍和同學們圍著校園內的積水處,互相投擲磚頭、瓦塊等物。突然,王龍左眼被砸傷,流了許多血。杞縣中醫院治療時發現其左眼無光感,在鄭州市第一人民醫院診斷為視網膜脫落,遂轉到上海市海虹醫院治療,結果僅保持眼睛外形,卻喪失了視力。王龍在各醫院住院治療106天,花去治療費、車費、住宿費等共計7266元。出院后又花去醫療費734元。(《中國教育報》1996613日報道)

 

王龍在校期間,學校應負有教育、管理和保護的責任。因王龍在校被他人致傷,且學校又不能證實系某個具體人所為,故應承擔賠償責任。此事被家長告上法庭。

 

杞縣法院據此作出一審判決:杞縣城關鎮北關小學賠償王龍醫療費、車費、住宿費、護理費、營養補助費等費用共計9166元。宣判后,該校以王龍是在課間休息時間受傷的,未發生在課堂,學校不應負賠償責任為由提出上訴。開封市中級法院經審理認為杞縣法院認定事實無誤,適用法律正確,遂依法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過錯推定原則是根據已經發生的損害事實來推定學校有過錯,并據此來確定過錯行為人的賠償責任。在上述案例中,由于不能查找具體的加害者,而學校對其學生負有教育、管理和保護的責任。依據過錯推定原則,推定學校應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如果學校能證實王龍是被某個學生致傷的,則由該加害學生的監護人承擔主要的賠償責任,學校不必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

 

過錯推定原則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目的側重在向學生提供救濟。把過錯推定原則作為一個獨立的歸責原則,可以使民法規定的各類特殊侵權行為責任,包括學生傷害事故責任系統化,從而使法院在處理這類案件時,正確分配舉證責任、確定抗辯事由,決定責任要件,保護學生的合法權益。適用過錯推定原則應注意以下兩點:(1)此類事故的傷害事實已經表明加害人違反了法律對其特殊的要求,無須再加以證明。(2)要考慮發生學生傷害事故的環境等相關因素,調查加害人是否具有過錯的可能。

 

三、適用公平責任原則認定民事責任

 

現實生活中,在雙方均無過錯的情況下學生一方無端受害,如果由其自己承擔全部損失,這將有悖于社會主義法制原則,基于這種客觀需要有必要確定公平責任原則來調整這一問題。公平責任原則是指行為人和受害人都沒有過錯,在損害事實已經發生的情況下,以公平考慮作為價值判斷標準,根據實際情況和可能,由雙方當事人公平地分擔責任的原則。

 

案例三:3名小學生在放學回家途中做"摸瞎子"游戲時,一學生將另一學生撞倒,造成其左臂肱骨上端骨折錯位,花費醫藥費7000多元。本案發生于放學回家途中,學校和家長的責任處于不確定狀態。若認定學校一方或3名學生的家長一方有過錯,則可能不利于對損害的公平分擔。因此,對本案應適用公平責任。

 

過錯責任原則、過錯推定原則和公平責任原則互為補充,構成學生傷害事故的歸責原則體系。在確定民事責任,特別是民事賠償責任時,應做到公平、合理、合法,既要體現法律對未成年學生的特殊保護,又要維護學校、教師的合法權益。特別是在適用公平責任原則處理學生傷害事故時,從嚴格意義上說,這種賠償責任不是損害賠償,更具有補償的性質。其賠償數額應有相應的標準,否則將使學校處于十分被動的地位。超限的巨額賠款也損害了學校方的合法權益,其本身也違背了公平責任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