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4日下午250分,靖江法院第十二審判庭的承辦法官正用手機的免提功能接聽電話,三同步的錄像視頻亦在正常工作中,一起特殊的證人出庭方式拉開了序幕。

 

201178日,周某駕駛的奇瑞轎車在336省道上與朱某駕駛的現代轎車相撞,駕駛員雙雙受傷,現代轎車內乘員劉某亦未能幸免。事故發生后,交警部門依法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周某駕駛轎車上道路行駛時未實行右側通行,應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朱某、劉某無責任。周某、朱某、劉某出院后自行達成和解方案,后周某賠償了朱某27850元、賠償了劉某18638元。周某到南京某保險公司理賠時,對保險公司的核賠金額有異議,致起訟爭。

 

審理中,被告保險公司對原告周某投保、被保險車輛發生事故、事故責任認定的事實無異議,但對朱某、劉某出具的收條真實性有異議,原告代理人表示收條是周某提供的。因收條在本案中的性質類似于證人證言,如周某未履行賠償義務,本案應當追加受害者為第三人,收條是否真實涉及到本案的最終走向。然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僅載明事故雙方的電話號碼未載明住址,承辦人當即決定當庭電話聯系周某、朱某、劉某。

 

在用免提方式撥通周某電話后,法官向其詢問收條出具的時間和地點、交款時的在場人等細節,周某回答“出院后,雙方電話約好到交警部門調解,達成協議后我在大廳將錢交付給朱某、劉某,他們當我面出具的收條”。承辦人在撥打朱某的電話號碼時,發現該號碼已停機。庭上原告代理人面露遲疑之色,在撥通劉某電話號碼并確認劉某身份信息后,承辦人向劉某詢問了交付情況,劉某回答“我與朱某以前是同事,在電話談好賠償方案后,周某約我與朱某同到交警部門做和解協議,收條是我與朱某在收到賠償款后各自出具的,我現在外地工作,不能到庭陳述”,此時庭上雙方當事人才松了口氣。

 

原被告雙方一致認為:劉某的回答通過免提方式聽的一清二楚,詢問的問題亦與本案有關聯,法庭以錄像方式保存了視聽資料,對該證據的形式、內容都無異議,可以確認收條是真實的。雙方對法院這種查證模式表示感謝,既避免了原告大海撈針尋證人之苦,又避免了保險公司異地奔波質證之苦。

 

“證人通過視聽傳輸技術作證”是靖江法院靈活運用20131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三條推出的一項便民新舉措。若證人在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不能出庭、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其他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的情況下,法院會許可證人通過書面證言、視聽傳輸技術或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