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是繼續抓住和用好我國發展重要戰略機遇期,推進黨和國家事業的必然要求,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是維護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法院作為司法審判部門,承擔著定紛止爭的重要職責,尤其是處在最接近人民群眾的基層法院,在社會轉型期的今天,各類社會糾紛逐年增多并呈現新的特點,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的任務不容小覷,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人民法院創新工作方法的要求日益迫切。"陳燕萍工作法"因其 "用群眾認同的態度傾聽訴求、用群眾認可的方式查清事實、用群眾接受的語言詮釋法理、用群眾信服的方法解決矛盾"的貼近中國國情的審判方法而受到基層法官的青睞,在追求法律效果的同時,最大限度地實現社會效果,在參與社會管理方面有重大的作用。

 

 

[關鍵詞]  社會管理創新   陳燕萍工作法   能動司法   社會效果  法律效果

 

 

積極參與社會管理創新是人民法院"三項重點工作"之一,胡錦濤總書記說,社會管理,說到底就是對人的管理和服務,涉及廣大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必須始終堅持以人為本,不斷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司法作為社會救濟的最后一道防線,關系人民群眾最基本的生存生活利益,社會轉型期的中國國情賦予法院更多的社會責任,尤其是基層人民法院,不僅要追求"案結"的法律效果,更要最大限度的實現"事了""人和"的社會效果,"陳燕萍工作法"是適合現階段中國國情的、科學的、為民的審判工作方法,有利于法院積極參與社會管理,發揮社會職能。筆者立足基層法院實際,從分析基層法院面臨的司法環境入手,探究什么樣的司法審判方法符合法院的社會職能、滿足社會對法官定紛止爭的審判要求。筆者將著重解讀"陳燕萍工作法"的具體內涵,運用社會學分析方法闡述其司法價值,從而明確法院在行使審判職權時如何改進工作方法,才能更好地參與社會管理創新、為構建和諧社會貢獻力量。

 

一、   中國基層法院處于怎樣的司法環境?

 

中國的主要問題仍然主要是農村的問題,中國最廣大的人口仍然居住在農村,中國社會的現代化的最重要的任務之一就是農村社會的現代化。

 

(一)基層社會法制意識薄弱,缺乏法律信仰

 

中國現代法制建設不過幾十年的時間,法律還未滲入到基層民眾頭腦當中,處于轉型期的中國鄉土社會,糾紛問題層出不窮。中國的農村普遍缺少法律知識,一旦發生糾紛,不到萬不得已是不會訴諸法律的。有的當事人因為法律知識欠缺,提出的訴求或許根本就不屬于法院的受理范圍,若簡單的駁回起訴,可能在制度層面上少了一個案件,但是根本的問題依然沒有得到解決,此時,就需要法官的引導。

 

(二)傳統社會村約民俗根深蒂固

 

中國有8億的農村人口,分散在幅員遼闊的祖國大地上,現代法律規范在鄉村的實際控制力是比較弱小的。在鄉土社會中法律是無從發生的……鄉土社會的信用并不是對契約的重視,而是發生于對一種行為的規矩熟悉到不假思索時的可靠性。長期以來,除了重大糾紛外,一般問題鄉民都會自己解決,因此而產生了許多規則、習慣、風俗,這就是所謂的"村規民約",一定意義上講,也是地方性"法律";人們其實已經適應了這樣的地方性"法律"的管理,有時候正式法律的介入會打破這種平靜,群眾不僅難以接受,還可能帶來更大的問題,因為鄉土社會是"禮治"的社會,維持禮這種規范的是傳統。

 

(三)基層法院受理的案件具有特殊的地域性和時代特點

 

基層涉農案件主要涉及征地拆遷引發的群體性糾紛案件、農村承包糾紛、農村民間借貸糾紛、外出打工引發感情危機導致的離婚以及由此引發的財產分割、小孩撫養等糾紛,還有因農村陳規陋習導致的老人贍養糾紛案件等。這些案件的特點:一是案件類型多元化,法律適用難度大。主要是涉及土地征用、征地補償款的發放、農村集體企業的股份制改革和農村城鎮化進程過程中出現的各類案件以及醫患糾紛、建筑事故賠償糾紛等,由于法律規定不夠完善,在適用法律方面往往與鄉規民情、傳統觀念、政策相互沖突,而調解就可以避免類似問題;二是涉案人數多,社會影響大。涉農案件如土地承包、土地征用一般涉及人數較多,審理不當極易產生群體性涉訴上訪;離婚、贍養、撫養、相鄰糾紛等案件,當事人情緒激動,易產生對抗、報復心理;交通事故賠償、工傷賠償、建筑事故賠償等案件涉及群眾生命健康,具有緊迫性特點。審理這些案件稍有不慎,就會引發惡性事件或涉訴上訪,與當事人溝通、調解可以達到息訴息訪的效果。三是農民當事人訴訟能力弱,一方面農民當事人文化素質較低,法律知識欠缺,證據意識不強,另一方面當事人家境困難,沒有錢請律師,更無力向法院繳納訴訟費用,在法律問題上糾纏太久,不能及時解決問題,反而還會因訴所累。四是季節性強。農村土地承包、養殖、種植等案件,具有明顯的季節性,如果審理時間過長,錯過農事季節,就會影響農民的收成。五是涉農案件親緣關系比較明顯。當事人一般是幾代人生活在一個村莊,所謂"一代官司三代仇",若單純下判,會為今后雙方甚至一方與其他相鄰的關系埋下隱患,贍養、婚姻、相鄰關系等糾紛更甚,對于這些案件只能盡量調解,而在鄉村里所謂調解,其實是一種教育過程,以達到握手言和的最佳結果。

 

(四)單純依法判決得不到有效執行

 

基層案件一般都是小而瑣碎的糾紛,當事人訴訟的目的是為了事情能夠得到切實的解決,因此法官判案必須考慮決定之后是否能夠得到貫徹落實的問題。基層法庭因為人力、物力等條件的制約,若僅僅依據法律作出一紙判決,那么很多案件將很難甚至根本無法得到落實;雙方當事人通過協商達成合意,再由法官從中斡旋,讓其冰釋前嫌,這樣的結果更有利于原告方實現權利。

 

 (五)社會賦予基層法院更多的社會維穩職能

 

法律的一個最重要的特點是保持穩定,任何法律制度和司法實踐的根本目的都不應該是為了確立一種威權化的思想,而是為了解決實際問題,調整社會關系,使人們比較協調,達到一種制度上的正義。尤其是正處在社會轉型期的中國,基層矛盾漸漸顯現出來,面對不懂法的基層大眾,正式的法律規則往往發揮不了切實作用,而許多矛盾又必須解決在基層,基層法庭面臨的尷尬境況決定了法官必須走出法庭,在社會力量的動員上充當組織者的角色,調動各界力量化解糾紛;將矛盾解決在最初的萌芽階段,維持基層的穩定。

 

二、   中國的基層法院需要怎樣的審判方法?

 

現代法律在很大程度上主要適用于城市社會、工商社會、陌生人社會;由于經濟的社會的文化的原因,在各國,現代法律及其相關的制度都很難進入農業社會、熟人社會或在這樣的社會里有效運作。中國的基層法院是中國法院的重頭,據中國網報道,人民法院90%左右的案件在基層,80%左右的人員也是在基層。2010年全國基層人民法院共審結案件9 337 669件,占全國法院審結案件總數的89.43%。其中,執結案件數量為2 425 652件,占全國法院執結案件總數的96.71%。 法律與社會現實之間的錯綜復雜的關系,往往在基層法院中有更為直接、生動、鮮明的反映和體現,在法治中,司法具有特殊的作用。

 

誠如以上分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基本國情決定了基層法院審判方法不同于傳統觀念中司法的"被動",對待農村特殊的情況,就應該用特殊的解決方法,能動司法, 把法官坐堂問案轉變為送法下鄉,把法官獨自判案轉變為動員多方力量協助解紛,在案件審理的同時,讓更多的人參與到化解矛盾中來,不僅會提高群眾的法制意識,在無形中宣傳了法律知識,還會對同類案件起到警示的作用;同時更多的社會力量關注案件也會督促法官公正判案,提高法官的公正形象,讓法庭深入人心,讓法律深入人心;就需要用群眾接受的語言去釋法析理,用群眾信服的方法去解決糾紛,化解矛盾;另一方面,鄉村里德高望重者在糾紛中發揮的特殊作用也有利于化解矛盾,法官應當利用好這些有利因素。

 

在涉訴矛盾糾紛有效化解的大背景下,法院被賦予更多的社會管理職能,"馬錫五審判方式"再一次被視為基層法院審判工作的學習典范,其最大特點就是注重調解,調解是我國長期以來的司法審判實踐經驗,也被稱之為東方經驗?,F時代一批實踐該經驗比較好的法官被推為典型,"陳燕萍工作法"因其 "用群眾認同的態度傾聽訴求、用群眾認可的方式查清事實、用群眾接受的語言詮釋法理、用群眾信服的方法解決矛盾"的貼近中國國情的審判方法而受到基層法官的青睞,在追求法律效果的同時,最大限度地實現社會效果。

 

三、   "陳燕萍工作法"的具體內涵

 

(一)陳燕萍工作法有其時代的意義,在法制建設尚不完善的中國,是一個化解糾紛、維護穩定的有效審理方法,研讀陳燕萍的感人事跡,字里行間透露出的是她一心為公、真心為民的工作熱情,總結陳燕萍工作法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1.陳燕萍工作法的精髓是:情法輝映,曲直可鑒。

 

2.陳燕萍工作法的實現目標是:案結事了人和。

 

3.陳燕萍工作法的根本宗旨是:公正執法、一心為民。

 

4.陳燕萍工作法的工作內涵是:真心貼近群眾,用群眾認同的態度傾聽訴求;深入調查研究,用群眾認可的方式查清事實;注重釋法析理,用群眾接受的語言詮釋法理;真情化解糾紛,用群眾信服的方法解決矛盾。

 

5.陳燕萍工作法的具體方法是:以洞察秋毫的細心把握案件,盡量還原事實真相;以不辭辛苦的耐心釋法明理,親情感召握手言和;以不偏不倚的公心判處案件,實現法律公平正義;以為民解憂的真心換取信任,爭取案結事了人和;以無私真誠的愛心幫扶弱勢,盡量解決實際困難;以懲惡揚善的決心審理案件,剛柔并濟定紛止爭。

 

()長期的法庭實踐為陳燕萍積累了豐富的基層經驗,從農村的實際情況出發,能動司法,具體案件具體分析,而不是單純的引用法律機械判案,這是陳燕萍辦案的一大特點。

 

1.在法官職業操守方面。其一,陳燕萍把事業放在首位,全身心的投入到司法審判當中,是一個為民法官;其二,陳燕萍能把好親情關、金錢關,不徇私枉法、不為金錢所惑,是一個廉潔法官;其三,陳燕萍大愛無邊,仁德正直,亦是一個仁愛法官。

 

2.就法官審判質效而言,她受理的大多數案件都是以調解結案,無一錯案、無一上訪、無一投訴。陳燕萍注重工作技巧,這與她多年的審判實踐經驗是密不可分的。其審判技巧有:(1)恩威并施,剛柔相濟,巧妙運用司法技巧調處案件;(2)貼近群眾,用群眾聽得懂的語言釋法明理,追求社會效果;(3)協同聯動,凝聚多元力量,多方合力促調解;(4)走進現場,把法庭帶進農家小院,巡回審判顯成效;(5)法情理綜合運用,真情感召解糾紛;(6)換位思考,走進當事人心里,用事實和法律讓當事人信服;(7)爭取黨政機關的密切配合,幫助弱勢群體解決實際困難;

 

四、在基層法院推行"陳燕萍工作法"的司法價值

 

陳燕萍工作法有其時代的意義,在轉型期的中國有利于化解糾紛,維持基層的穩定,它是一個"和諧"的審判方法,有其特定的司法價值。

 

(一)陳燕萍工作法貼近群眾,有利于了解事實

 

走出法庭,貼近群眾,向群眾了解案件原委,有助于還原案件真相。一是避免弱勢群體因法律知識的欠缺或者情緒的激動而遺漏重要情節,二是避免當事人曲解事實。法官與當事人進行深入的交談,不僅可以了解當事人的真實意圖,清楚矛盾問題的癥結,還可以察言觀色,運用審判技巧讓當事人說出事實的真相;法官與當事人進行貼心的交流,拉近了雙方的距離,消除法官給許多當事人留下的高高在上的形象,案件的處理結果會讓當事人更容易接受;同時法官可以有效利用周圍的群眾,尤其是在當地比較有威望的人參與到案件的調解中來,利于矛盾的盡快化解。

 

(二)陳燕萍工作法深入現場,有利于調取證據

 

農民因為法律知識的欠缺,很多都沒有取證意識,導致案件因缺少證據而無法認證。陳燕萍工作法深入現場,一方面直接調查現場,提取有用證據,支持法庭明辨是非;另一方面,深入現場可以取得地方黨委政府的支持,對做假證的人會起到一定的制約作用,有利于讓當事人出具真實證據。這一切不僅有利于案件事實的審理和認定,而且有助于地方黨委政府了解基層情況,針對有困難的弱勢群體依據政策予以扶持,從根本上解決群眾難題。

 

(三)陳燕萍工作法釋法明理,有利于法制宣傳

 

陳燕萍工作法的一個很值得大家學習的地方就是耐心釋法明理,用群眾聽得懂的語言解釋法言法語。老百姓不懂法,更聽不懂生硬晦澀的法律術語,一個案件并不是審理結束就能輕易將矛盾終結,要想建設法治國家,就要進行法制宣傳,而法制宣傳又不能僅僅停留在表面。一個很好的渠道就是在辦案的過程中對當事人以及周圍群眾進行釋法,這不同于法官照本宣科的坐堂判案,它需要法官耐心的傾聽群眾聲音,找出癥結,釋法明理,用最樸實易懂的語言講述法律規則,讓群眾信服而不是僅僅屈服于法律。

 

(四)陳燕萍工作法結合實際,有利于案件執行

 

陳燕萍工作法是一個實事求是的審判方法,許多基層法院的院長、資深法官告誡我們的一條經驗就是,法院必須"注意自己的判決能否得到執行,判決是否能獲得群眾的認可" 一個不能得到有效實施的判決就是一紙空文而已,而老百姓訴訟要受到人力、財力、精力等多方面因素的制約,更加要求訴訟的實效性。陳燕萍工作法貼合實際,從雙方當事人的實際情況出發,在力所能及的范圍內滿足訴求,其實是最大限度的維護了當事人,特別是原告的權益,這樣的判決容易實現,才能真正發揮效用。當事人不為訴訟所累,訴訟后亦不為執行難所惑,這樣的法律規則才能得到群眾的認同,這樣的法律才更容易深入人心。任何一個訴諸法院的案件都不是簡單明了的,在中國特殊的時代背景下,情法理的交織交錯需要法官慎重思考,在平衡各方利益的基礎上作出符合法律規定的判決。

 

(五)陳燕萍工作法真心為民,有利于解紛維穩

 

毛澤東曾說過"世界上任何事最怕'認真'"二字,審判工作也是這樣,以嚴謹認真的工作態度,一心為公、真心為民,才能判出讓群眾信服的案子。當今中國穩定是第一要務,從根源上化解糾紛是時代賦予法官的責任。前有馬錫五、現有宋魚水、陳燕萍,其實他們能夠成為人民信服的好法官,根本原因在于他們心里裝著人民,實實在在的為民辦事、替民解憂。前階段爆料的河南有官員竟然發出"你是為黨說話,還是為人民說話"的聲音,確實讓人很驚詫。黨的宗旨是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身為國家工作人員、人民公仆,就應該多為人民辦實事、辦好事,陳燕萍為我們樹立了一個勤政愛民的好榜樣。

 

結語:

 

作為一名同樣在基層法院工作的法官,筆者對于基層存在的問題深有感觸,基層法院人少案多,原本法律關系很清楚的案件,卻因為當事人的特殊情況而遲遲不能下判。在很多情況下,正式的法律規則恰恰發揮不了它的預期效果。陳燕萍工作法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發揮了巨大的實用價值,筆者經過認真思考,總結出幾點看法:一是目前中國的現狀決定了基層法院尤其是基層法庭的特殊作用是保持穩定?;鶎臃ㄍッ鎸Φ氖侵袊既丝诒壤疃?、知識層面最窄、問題最多的特殊群體,面對他們,現代法律制度還不能在應然層面上充分發揮其干預和管理作用,基層法庭的法官們正是運用各種方法、調動各種社會力量在做一件目前最重要也是最難做的事情,保持基層社會的穩定。將很多問題解決在萌芽階段,以維護大局,促進整個社會有序發展;二是基層法庭的法官在司法中其實更多的充當組織者和指導者的角色?;鶎拥姆ü俨荒芎唵蔚淖脝柊福驗閷ο蟮奶厥庑?,因為法理情的復雜性,有的情況下,基層組織、人民調解員在處理矛盾糾紛時發揮的作用比法官更有效,而法官就是要調動起社會各界力量,將他們組織起來協助糾紛解決,法官則應該在法律的范圍內給予指導;三是法制建設任重道遠,法律應該具有權威性,在將來,當人們法律意識逐漸提高,社會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業已完善,法官或許應該更多地回到審判席上,以法律事實為準繩,發揮中立、公正、被動的審判職能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