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天寧區法院經調研發現,部分年輕女性被告人(多為毒販)被收監后,其近親屬不愿擔任其嬰幼兒子女的監護人,致使其子女面臨無人撫養的困境。針對這一情形,司法機關從人文關懷的角度出發,往往采取取保侯審或監外執行方式,使被告人能夠繼續履行監護義務。但這種做法既降低了刑罰的威懾力,也為被告人惡意拖延收監制造了機會。

 

為此,天寧法院建議通過完善國家監護制度來解決收監犯嬰幼兒監護問題:一是擴大國家監護范圍。將兒童福利機構的收養范圍從孤兒、棄嬰擴大至因監護人收監服刑等無合適監護人的嬰幼兒。二是建立臨時監護制度。對因父母被收監、暫時沒有合適監護人的嬰幼兒,由民政部門負責,暫時安置在兒童福利院、社區或親屬家中,直至監護人確定時為止。三是建立監護監督制度。明確民政部門等有關國家機關,在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情況下,督促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必要時,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四是完善資金保障機制。對于其他親屬擔任監護人的,明確由父母支付相關撫養費用。在父母沒有能力支付撫養費用的情況下,由國家對自愿承擔監護義務的人員提供一定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