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律師在中國政治中的尷尬地位及出路
作者:劉盼盼 發布時間:2013-08-14 瀏覽次數:2062
一、中國律師的政治功能
所謂律師的政治功能主要是指律師以其執業行為,或專業優勢,以"在野法律人"的角色發揮維護法律公正和權威,制約公共權力,形成公共政策、監護憲政體制等方面的功能。在本人的論述中,筆者暫且考慮其主要體現在四個方面:
(一)發現法律與平衡利益
所謂發現法律,是指明確當事人的行為適用什么法律,當事人享有哪些權利,應承擔什么義務,以及違反義務應承擔何種法律責任等問題。在我國的律師是指經過一定方式取得司法行政機關授予的資格,接受當事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在法律允許范圍內利用自己的法律知識和技能為被代理人提供法律幫助,并維護其合法權益的專業人員。或是接受國家機關、企業、團體或個人的委托,或者經法院指定,協助處理法律事務或代當事人進行訴訟的法律專業人員。因此,律師具備發現法律的能力。
律師的獨立性決定了律師是獨立于當事人以及法律之外的。當今社會,法律雖盡可能提供了公平競爭的舞臺,并且也創制了各種解決利益沖突的機制,但僅此還遠遠不夠,惡性的沖突仍在激烈地進行著。作為律師,必須具備協調個人利益與法律所追求的公眾利益之問的矛盾以及當事人之間的沖突。
(二)化解矛盾和解決糾紛
律師是促進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正義與公平的重要力量。他所具有的獨立地位和中介功能,決定了其在協調社會關系,疏導群眾的情緒,化解社會的矛盾中必然大有作為。一般而言,律師通過代理幫助解決民事、刑事等案件參與到訴訟中,律師通過辯論與法官交流等方式參與訴訟,有利于案件的解決。我國《律師法》第二十五條明確規定了律師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內容和范圍:一)擔任法律顧問;二)擔任訴訟代理人:三)擔任刑事辯護人:四)擔任非訴訟代理,參與調解和仲裁;五)解答法律咨詢,代寫法律文書等,以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凡此種種都為律師化解矛盾解決糾紛奠定了法律基礎。
(三)促進法律進步和社會穩定
毫無疑問我國法律制度不是完美的,它必然存在這樣或那樣的不足,律師必須修正現行法律的失誤,發揮知識分子的作用,即建議對現行法律的修正,使之適應新情況。律師需要以此來促進法律制度的發展完善。其次,律師的接觸對象涉及社會的各個層面,他們對社會矛盾也有著廣泛而深刻的了解。在工作中他們直接接觸司法部門和行政執法部門,這有利于他們把發現的問題通過政協渠道向上級反映,通過這種渠道可以充分發揮律師對司法權和行政權的監督職能。再者,律師是宣揚和捍衛法律至上最活躍的因素,也是最具恒久耐力和說服力的因素之一。律師們通過執業活動和參與的政治、社會活動,高揚并踐行著法治的理念,堅定不移的為社會主義穩定事業做貢獻。
(四)推動制度創新與構建和諧社會
根本上說律師制度是國家政治結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律師隊伍應當是國家政治領域中一支重要的力量。律師群體中聚集了一大批具有社會管理才干和良好素質的精英人才。從某種意義上來說,這有利于促進合理律師制度的建立與創新,同時這也是推動律師制度成為我國政治制度重要組成部分的前提條件。這些優秀的精英人才開辟暢通的渠道進入國家政治體制,一方面提高了國家法律工作者的綜合素質,另一方面也在某種程度上緩和了政治、經濟和社會的某種弊端。這無疑是一舉兩得、互惠共贏的策略。律師自身所具備的基本素質比如崇尚民主法治、尊崇法律、對民主政治具有的與生俱來的親和力、對社會關系穩定、有序追求的自覺性等等都決定了律師參政議政在推動制度創新、構建和諧社會的政治領域中能夠大有作為發揮著重要作用。
二、中國律師在政治體系中的尷尬地位
律師的政治職能表明律師是最有可能躋身于政界乃至權力中心的一種職業角色,然而,在中國律師參政議政沒有傳統,現行政治體制的傳統慣性,以及中國律師職業群體自身的素質和對政治訴求的欲望偏低等因素都將導致中國律師長期遠離政治權力中心。與歐美一些國家相比,中國律師的政治地位不可為高,縱觀美國歷屆43位總統,可以看到一個奇怪的現象:竟然有六成是律師出身,比如托馬斯·杰斐遜、富蘭克林·德蘭諾·羅斯福、理查德·尼克松等等。正如《中國律師》雜志總編劉桂明在文章中寫道:"200多年前,美國建國時簽署'獨立宣言'的共有52人,其中25人為律師;制定美國憲法時,參加制憲會議的代表共有55人,其中31人為律師,另外,在美國200多年的歷史中,有半數以上的國會議員、70%以上的總統、副總統、內閣成員均為律師。可以說,律師改變了美國,律師成就了美國,律師完善了美國。"反觀我國龐大的公務員體系,其中律師出身寥寥無幾。即便有幾位律師出身的全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相對于其他行業的代表來說,也很難發出什么響亮的聲音。在中國,從檢察官、法官等法務人員向律師業發展的現象屢見不鮮,然而即便是擁有著豐富經驗的律師,想要向司法行政部門發展卻已是不易,更不用說想要參與到國家主流政治體系中,這對于大部分法律工作者僅僅是一種奢望。對此,筆者認為,律師在整個政治體系中尷尬地位的原因,主要體現在四個方面:
(一)中國律師缺乏文化背景的認同
中國是儒家文化的發源地,儒家文化強調"德治"、"禮治",當社會成員產生糾紛時,強調要"以和為貴",努力實現"無訴"、"息訴"的局面以建設一個"人情社會";在國家治理上則強調"人治"、推崇"有治人,無治法"的理念。從上述表述中可以看出,在中國傳統文化中,"法治"的思想是被人們排斥和輕視的,人們以打官司為恥,認為那是"唯恐天下不亂"的"刁民"的行為。在這樣一種文化土壤中,律師行業很難建立發展起來,更談不上擁有政治地位了。其次,中國封建社會的訴訟結構是糾問制度,當事人并沒有訴訟權益可言,更談不上委托他人代為行使權利。因此,在中國古代始終沒有產生現代意義上的律師及律師制度,直至清末才從西方國家引進了律師制度。新中國成立后,國家徹底廢除了舊的司法體制,并建立起一套新的司法體制,新中國的律師制度也在繼承和發展革命根據地時期的辯護制度及代理制度的基礎上逐步發展起來。但好景不長,1957年 "反右"斗爭的沖擊使剛剛起步的律師制度遭到了嚴重的破壞,律師制度因被視為資產階級的司法制度而被廢止,直到1979年這一情況才得到改善,但卻造成了長達20多年的律師制度的空白。在律師制度恢復重建的三十多年里,仍沒能形成固定的律師文化,不得不說這影響了律師參與到政治當中。
(二)我國現行《憲法》對律師地位規定的缺失
作為控、辯、審三方的檢察官、律師、法官被稱為三大法律職業者,同時也被認為是國家法制建設的支柱,三者理應相互依存、相輔相成、相對平等,構成一個完整的國家司法體系。然而,從我國目前司法實踐來看,律師的地位要明顯低于法官和檢察官,而法律中規定的律師的權利與義務相對于法官和檢察官的權利和義務也是不對等的。雖然導致這種現象產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在《憲法》中關于律師合法地位規定的缺失可謂是一項主要的原因。
我國《憲法》第三章第七節中詳細規定了人民法院是國家審判機關,人民檢察院是國家法律監督機關,并明確規定了各級法院以及各級檢察院的權利,并在第135條中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讓人費解的是,作為行政機關的公安機關也在本章中出現,并與作為司法機關的法院和檢察院處于平等的地位出現,然而,作為整個司法進程中辯護一方的律師反而被排除在體系之外,對于律師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更是只字未提。這對于控、辯、審三方的平衡極為不利,也妨礙了法律追求公平正義價值的實現。
此外,在《憲法》第一章《總綱》中第19條至第22條中規定了國家要大力發展教育、科學、文藝、衛生、體育等事業。從國家在根本大法中賦予了這些行業崇高的政治地位,可以看出國家對大部分知識分子所處行業的重視。然而《總綱》中并未提及可以作為衡量一個國家法治水平標桿的律師行業,可見律師行業的發展并沒有引起國家過多的重視,而律師業在與其他行業政治地位的對比中,也可以說是處于一種相對較低的地位。
再者,國家立法機關原本可以在《憲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中提及律師的權利或者公民有接受律師幫助的權利,這樣做一方面有利于律師業的發展;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提高人們的維權意識。然而令人失望的是,此章中仍沒有關于此的條款提及。其次,在我國《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以及《行政訴訟法》中所規定的公民代理制度卻造成了全民皆律師的混亂局面的產生,更是使得律師行業的發展雪上加霜。
在這種律師地位得不到國家根本大法的肯定,卻反遭無視的情況下,中國律師在國家政治格局中只能處于一種被邊緣化的尷尬地位,與國家政治的關系若即若離。
(三)中國政治體制對律師的排斥
律師職業的出現是為了讓處于弱勢地位的公民抗衡國家公權而產生的。律師負有維護基本人權,實現社會正義的神圣職責和使命。然而在中國一黨專政的政治體制之下,政治權力之間缺乏相互之間的制衡,同時存在著嚴重的法外治權。在這種情況下,律師莫說是為他人的權利辯護,即使是自己的權益也難以受到保障。這主要是因為在中國政治大一統的國情之下,黨的領導占據了社會的全部資源,涉及社會生活的每個角落,而作為權威機構的公、檢、法系統也無一不在黨的領導之下。在這樣一種局面下,三方權力的制衡幾乎是無法實現的,相反的,各部門之間的官官相護卻是屢禁不止,貪污腐敗之風盛行。而作為維護民權一方的律師在這種體系中,難以以法律賦予的權利去對抗公權力,也使得律師不能保持自身行業的政治獨立性,甚至不得不與其同流合污,逐漸淪為權力的附庸。近年來,關于律師行賄司法機關的案件也是屢見不鮮。2005年,阜陽中院發生了震驚全國的腐敗窩案,該院兩名副院長,十余名庭長、副庭長涉嫌受賄被查處。這起窩案又牽出十幾名"行賄"律師,其中六名被吊銷律師執業證。另一方面,律師維權就意味著與公權力及現行制度的對抗。然而在權大于法,有權就有勢,有錢就有權的情況在以人治為主的中國仍然大行其道。作為無權無勢的普通律師,法律并沒有因其職業的特殊就賦予其更多的權益,甚至律師自身一不小心也會惹上官非,又如何去為普通公民維權,這種情況也迫使許多律師不得不忍辱負重的生存下去。然而社會上許多人仍認為律師僅是權力的附屬品。比如沈陽"1、18"爆炸搶劫銀行運鈔車案主犯張顯光2006年8月落網之后,媒體報道說許多律師爭相提出愿意免費提供辯護。2006年11月9日張顯光爆炸、故意殺人、故意傷害、搶劫一案在沈陽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在庭審過程中,張顯光并沒有為自己多做辯護,相反他還喝令律師不要為他辯護,他深知自己罪大滔天,而律師的辯護根本不可能為他改變什么。而作為許多當權者則以律師是麻煩的制造者、社會的的不安定因素加以壓制。在這種情況之下,律師只能游離于政治體制之外,喪失其應有的政治符號的價值。
(四)中國律師行業自身的發展滯后、良莠不齊
新中國的律師行業起步較晚,之后又遭到"反右"斗爭的沖擊,產生了20年的空白期,難免出現管理體制不健全的情況。我國目前的律師管理體制仍主要采取傳統的行政管理方式管理律師的模式,主管機關強制性的規定成立律師事務所必須"有三名以上的執業律師"作為合伙人。這種管理體制在律師恢復、重建之初,對律師制度的恢復、重建起到了重大的歷史作用。但是由于律師工作特殊的緣故,每個律師的無形資源不同,案件來源不同,收費金額不同,辦案方式不同,當事人信任程度不同。在律師事務所的管理上,三名以上的"合伙人"往往很難達成一致的意見,合伙人之間的利益和分配很難取得平衡。因此,隨著時間的推移,這種管理體制已經不能適應律師行業發展的要求,反而成為律師行業發展的障礙。目前律師業內混亂局面與現行的律師業的管理體制的落后有著直接或間接的關系。
隨著律師行業的發展,我國律師隊伍不斷壯大。據有關資料統計,我國律師事務所已經發展到1.69萬多家,律師隊伍發展到19.4萬多人。但是由于近年來許多非法律專業出身的法律從業者大量涌入,以及近年來律師對職稱考試的忽視,使得律師行業出現了良莠并存、魚龍混雜的局面。而在我國如今的律師隊伍中,還有大部分都是工人、農民、公司職員、教師、機關干部以及其他行業的人員等半途出家的,高等法律學校專業畢業生只占很少部分,這些人當中,大都未經過專門的法律職業訓練,素質不高,與西方國家律師相差甚遠。因此,我國一部分律師并不具備參政議政的能力,在國家沒有形成一套完備的選拔制度之前,律師參政也未必對我國法治的發展有促進作用。
三、如何改善律師在政治體系中的地位
中國律師要參與到政治中來,實現自身的政治角色,其過程必然是曲折而艱辛的。特別是在中國擁有著兩千多年封建傳統的情況下,要想實現民主化、法制化必然是一個漫長的發展過程。既便是在美國這樣一個沒有封建積淀的國家里,律師參政的道路也不是一蹴而就的。我們應該根據中國具體實情,設計一套能夠充分發揮律師政治功能的制度。美國律師行業發展的這段歷史也提醒著我們,律師參政是一個發達法治社會發展的必由之路,即使現在時機并不成熟,我們也不能因此停下前進的腳步。筆者認為改善律師的在政治體系中的地位可以從一下六個方面著手:
(一)提高律師的參政意識
一個階層、一個群體對政治的參與,不可能是自發形成的,而是在特定的政治格局中的需求。正如古代雅典民主政治,也是在逐步提高公民參政意識的前提下形成的。中國律師要想更好地參與政治生活中,筆者認為要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首先要改善律師對政治的整體認識,其次要提高自身對政治的熱情,還要明確自己的政治理想,最重要的是要有一種為實現自身政治理想鍥而不舍的精神。中國政治需要律師的參與,律師也需要通過參政議政來實現自身的政治價值,提高中國律師的參政意識是目前中國社會政治發展的必然要求。
目前,全國人大、政協及各級人大、政協已逐漸出現了律師的身影,也聽到了律師參政議政的聲音;法官的產生也已開始從優秀律師中產生,種種跡象表明,中國已開始了律師參與政治的前奏。然而,就目前的情況來看,想要有相當比例的律師參與政治還并不現實。但,隨著中國政治體制改革步伐的加快,中國律師政治主體意識、參政議政意識的增強,律師參政已是大勢所趨。
(二)構建律師參政議政制度,完善律師選拔機制
1997年9月,黨的十五大在科學總結了我國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建設經驗教訓的基礎上,鄭重提出了"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重大戰略任務。依法治國和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方略的提出與實施,為中國律師實現政治上的抱負提供了前所未有的難得機遇。筆者認為構建律師參政議政制度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1)國家成立專門的機構,選拔優秀律師進入黨政機關。(2)立法規定,律師參政后即停止一切與律師行業有關的工作,以避免腐敗產生。(3)公開選拔律師參政的具體條件及選拔程序,使之"透明化"、"公開化"。而律師參政議政制度得以實施則要求執政者要有寬大的胸懷和足夠的勇氣。律師參政議政制度的實施,一方面有利于提高各級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的素質,更真實地反映人民群眾的意愿;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律師更加理解國家的難處,從而把握好律師與政府的對立統一關系。總之,構建律師參政議政制度,選拔律師參政對于國家政治體系的完善和發展,使政府更好地為人民服務是十分有利的。
(三)修改完善相關法律,切實保障律師執業基本權利
《律師法》中所規定的律師的權利是為了保障律師工作的順利進行。然而,從目前的法律規定和實踐中存在的情況來看,律師的權利并未得到保障,權利和義務的不對等,也導致律師不能更好的執業。在這樣一個律師執業的基本權利都難以保障的國家,保障公民的權利和自由、建設法治國家恐怕是一句空話。針對這一情況,筆者認為可以通過完善現行法律中的規定加以改善。首先,是完善關于律師人身權利的內容,具體包括:(1)通過法律完善律師因為當事人嚴守秘密而拒絕為法庭作證的權利。(2)保障律師的名譽權不受侵犯。(3)保證律師的居所及辦公地點不受到惡意的搜查。(4)保護履行職責過程中所保管的文件、物品不受到不當的扣押。其次,在保障律師的權利行使方面,應確保律師工作中會見權、閱卷權、調查取證權的充分行使,執法機關應對律師給予便利,對于阻礙律師行使權利的部門應予以嚴懲,使律師在行使權利時減少阻礙,更好的為當事人服務。
(四)建立律師與立法、行政、司法機關的交流體系
中國律師三十幾年的恢復發展歷程,并未使律師所處的執業環境得到根本的改變。律師行業恢復之初,律師在執業過程中尚能受到權力機關的公平對待。然而從上世紀九十年代末期,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經常會受到來自公、檢、法部門的刁難,甚至是敵視,致使律師始終處于一種惡劣的執業環境中。導致這種現象產生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在律師與立法、行政、司法等權力機關之間缺少一種有效的溝通機制。要改善這種局面,必須建立起一種完備的交流體系,具體來說:(1)國家有關部門應立法保證律師與立法、司法、行政機關出于平等地位。(2)中央或者地方應定期組織當地律師與立法、行政、司法機關進行交流,探討交流近期的發生的案件。(3)開展培訓工作,樹立各行各業法律工作者積極交流的意識,提高他們的綜合素質。這樣不僅能夠使我國的法律職業形成一個團結的、具有共同語言的團體,使我國司法界團結一個強大的整體;另一方面,也使得法律界內部的溝通和交流也不再困難重重,司法過程中的配合也將更加流暢。由此可見,建立律師與各種權力機構的交流體系,不僅有利于為律師價值的實現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也有利于推進我國的政治文明建設。
(五)完善律師管理機制,提高律師整體素質
我國目前的律師管理機制落后,律師界出現了律師素質參差不齊的混亂局面。然而一個國家的法治水平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它的法律職業群體的素質,中國律師職業素質不高為其參政議政增加了阻礙。這就首先需要在不斷完善《律師法》的基礎上,制訂出一套與現代政治文明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律師管理制度,優化律師的執業環境,規范律師的執業行為;其次就是要在加強律師職業道德建設的同時,培養律師良好參政的素質。這樣不僅能夠重拾人民對律師的信任和尊敬,還能夠推進律師參政議政的進程。因此,必須加強律師自身建設以及完善律師管理機制。
(六)創造律師參政議政的大環境
中國律師作為一支新興的政治力量,其所發揮的作用已經得到越來越多人的認可,但迫于中國兩千多年封建傳統文化的影響,律師的政治地位仍然較低,其次由于受到多方面的限制,律師的執業環境也不理想,這些因素阻礙著律師在政治上發揮應有的作用。因此,要使中國律師真正參與到中國的政治中去,就必須培養出一個適宜律師進一步發展的社會環境。具體可從以下三方面入手:(1)國家應積極鼓勵律師參政議政,對律師領域的立法環境,即對保障律師權益的法律、法規應盡快制定和完善,以此確保律師參政議政權利的有效行駛。(2)社會各界應對律師有一個公平、公正的評價,在了解律師在國家政治生活中所起到的重要作用的基礎上,對律師參政議政予以支持,為律師參政創造良好的社會輿論環境。(3)對于律師本身來說應提高參政議政的意識,培養參政議政的能力,積極地參與到國家政治生活中去。唯有在這樣的社會大環境中,律師才能在中國政治體系中發揮應有的作用。
總之,中國律師走向政治、參與政治是歷史發展的必然趨勢。但是關于中國律師如何走向政治、參與政治的問題仍是值得每一個法律人去思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