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新沂法院受理的農村因打架斗毆引發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逐年上升,年均增幅達15%,且呈現成因復雜、處理難度大等特點。

 

一、農村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特點

 

1、當事人多為鄰里鄉親。案件雙方當事人多為同村人、鄰居或親屬,多因院舍、土地、魚塘、樹木縱橫交錯產生紛爭,進而引發肢體沖突。

 

2、看似起因偶然,實則積怨頗深。此類案件起因,表面看是日常生產、生活瑣事發生口角繼而肢體沖突致傷。而在案件審理中發現,多數當事人在以往的生產生活中就因其他事情產生過糾紛且存有積怨。

 

3、案件爭議焦點集中,標的額較小。案件爭議焦點多為損害事實與侵權行為間是否有因果關系及賠償數額認定。標的額普遍不大,六成以上案件標的額不足千元,1000元至3000元間的占25%3000元以上的不到15%

 

4、處理難度較大。一是送達難。部分當事人發生糾紛后外出打工,地址不詳、電話不通,其親友也不愿代收訴訟材料,雖可留置、公告送達,但效果不佳。二是舉證難。由于受害人證據意識不強,不能主動及時收集證據,加之證人不愿配合作證甚至故意作偽證,給案件處理造成障礙。三是矛盾化解難。多數情況下被告否認存在侵權事實,且認為對方也給自己造成了傷害,不同意賠償或提出反訴,調解難度很大,80%以上案件以判決方式結案,且判后自動履行率較低。

 

二、案件成因

 

1、當事人文化素質普遍偏低。此類案件中,只有極少數當事人受過高中以上教育,大多數當事人法律意識淡薄,發生紛爭后未曾想過通過法律手段解決問題,而是采取以暴制暴、侮辱誹謗等方式維護自身權益,造成事態擴大、矛盾升級,甚至導致自己從事件的受害者轉變為侵權人。

 

2、農村基層組織功能弱化。一方面,村委會、鄉政府等基層組織管理不到位,對土地權屬、邊界及耕作用水等規劃、管理不規范,引發矛盾爭議后亦未能及時有效處置。另一方面,基層調解組織不健全甚至缺失,部分民調員能力不強,村民發生矛盾后不能及時疏導、解開心結,以致形成積怨,最終導致矛盾激化。

 

3、家族勢力影響。傳統的宗族勢力對農村群眾生活影響較大,多數傷害案件的發生與農村的家族勢力有著密切聯系,有些農村群眾家族觀念甚強,當糾紛發生時,認為是對其家族的挑釁,矛盾不易化解。

 

三、對策建議

 

1、加強法制宣傳和教育引導。利用廣播、電視、報紙等新聞媒體及墻報等群眾喜聞樂見的方式開展普法教育,著力提高農村群眾法制意識。同時,通過巡回審理、以案說法等進行典型案例教育,加大法律釋明力度,告知農村群眾發生糾紛時如何依法維權。此外,辦案中注重引導當事人早取證、取好證,防止證據丟失或人為破壞,影響維權效果。

 

2、多元化解紛爭。一方面,加大訴前調解力度,積極邀請村干部及村中德高望重長者、雙方長輩等參與調解,力爭將矛盾糾紛化解在訴前。另一方面,加大巡回審理力度,將庭審工作做到田間地頭、村舍院落,既減輕當事人訴累,又拉近法院與當事人距離,促進矛盾糾紛有效化解。

 

3、強化基層組織功能。一方面,建議鄉(鎮)政府、村委會等基層組織進一步規范農村用地和山林、果園、水庫發包等管理審批工作,嚴格界定權屬、界線等問題,盡量減少由此引發的爭議。另一方面,健全基層民調組織,并加強與同級維穩機構的聯動,及時掌握社情民意和新農村建設中出現的各類常見、多發矛盾糾紛,加強排查預防工作,做到早發現、早化解,力促農村社會和諧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