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太倉法院審結一起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強制醫療案件,決定對被申請人程某進行強制醫療,這是201311日新實施的《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規定強制醫療決定權由人民法院行使后我院發出的首份強制醫療決定書。

 

新刑訴法第二百八十四條規定,實施暴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經法定程序鑒定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有繼續危害社會可能的,可以予以強制醫療。本院受理該案后,依法前往醫院會見了被申請人程某,并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公開審理,經層報上級法院內審及本院審委會決定后,最終認為被申請人程某符合強制醫療條件,遂發出上述決定書。

 

精神病人的強制醫療“處遇”問題不僅關系到精神病人個人的權益保障,而且事關社會的和諧穩定發展。長期以來,刑法第十八條有關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必要時由政府強制醫療”的概括規定,在司法實踐中缺乏具體操作性。新刑訴法及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對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強制醫療決定權由人民法院行使,并設定了強制醫療的具體啟動、審理、執行程序,既是適應現代法治的需要,同時亦是保障公民權利不受公權力非法侵害的需要,有利于減少并杜絕“被精神病”事件的再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