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進一步建立健全科學的用人機制,著力提升中層領導干部的思想力、執行力和推動力,根據《法官法》有關規定和縣委相關文件精神,結合本院實際,日前,盱眙法院制定下發《關于調整不適宜擔任現職中層領導干部實施辦法》,按照實事求是,客觀公正;過責相當,懲教結合;人崗相宜,寬嚴適度的原則,對院中層干部采取賢能者上庸懶者下,打破中層干部終身制。

 

為使規定能夠認真得到貫徹落實,該院從政治素質、民主作風、工作能力、遵紀守法、綜合評價等方面明確了難以勝任現職的中層領導干部條件。對于不適宜擔任現職的中層領導干部,由院黨組研究,并根據存在問題輕重,區別不同情況采取調離崗位,改任其他部門非領導職務;免去中層領導職務;降職;引咎辭去職務;責令辭去職務。被調整人員對院里認定的事實有不同意見,或對涉及本人處理決定不服的,可在調整談話之日起15日內,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