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再審案件調解率領跑全省
作者:肖天存 常審監(jiān) 發(fā)布時間:2013-08-01 瀏覽次數:406
常州中院審監(jiān)庭與常州市人民檢察院民行監(jiān)督處通過轉換民事訴訟監(jiān)督職能,有效化解了大量民事申訴案件矛盾,去年以來,該院民事再審案件調解率逾五成,位列全省各中院前列。
制定出臺法檢兩院涉訴矛盾化解協調配合執(zhí)行意見,對抗訴、檢察建議工作中遇到的調解配合、證據調查與出示、信息互通、當事人出庭等問題,規(guī)定由兩院及時聯系,加強溝通。專門指定青年法官、檢察官和辦案骨干作為聯絡員銜接個案調解、和解的操作辦法,商定協調方案,制定調解措施。健全經常性信息通報機制,兩院在會議資料、業(yè)務規(guī)范文件和受案結案數據上及時互報互換,建立信息共享互通機制。
打破抗訴、檢察建議受理時間、區(qū)域管轄和審級的束縛限制,對檢察院已經調解成功的檢察建議案件,調解工作以檢察院為主、法院為輔,承辦法官提前介入,借助法官增強調解力量;對檢察院先行調解較大可能的,發(fā)出檢察建議后調解工作以法院為主、檢察院為輔,借助檢察院加強調解力量;對抗訴案件,兩院上下條線會同黨政領導、行政機關、仲裁機構或原審法官,采取巡回審理方式做調解息訴工作。
在審判實踐中,除法律規(guī)定不得調解的案件,從檢察院受理當事人申訴至法院作出再審裁判前,兩院在申訴前、申訴中、申訴后和提起抗訴或建議前、聽證、庭審、信訪等各個環(huán)節(jié),均可以組織當事人進行調解、和解。構建分層級多方參與調解、和解的工作體系,根據案件需要,由兩院案件承辦人、合議庭、部門負責人、院領導、原審法院和提起抗訴的檢察院分層級參加調解、和解工作,綜合運用法律、政策等多種方法引導當事人達成調解、和解。今年以來,21件調撤案件有20件當事人全部或部分自動履行調解協議,自動履行財產標的額占案件爭議標的總額的70%以上,既有效化解了民事申訴矛盾,又基本修復了當事人之間的和諧關系,較好地實現了民事申訴案結事了人和的司法示范效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