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提要:城管執法中發生的與流動攤販的暴力沖突屢屢進入公眾的視野,分析、研究、解決沖突產生的原因和化解途徑顯得尤為迫切。對于沖突發生的原因,人們習慣性將其簡單歸咎為城管執法的規范性缺失,這種認識不無道理,卻極易忽略沖突背景中法律倫理的碰撞。本文從城管執法中出現的侵害流動攤販權益的現象為出發點,對城管執法侵權的原因及主要表現進行了分析,并結合實際剖析了我國現有救濟制度的缺陷和不足,得出了流動攤販權利不能得到有效及時的救濟是沖突循環往復的重要原因的結論。接著又通過梳理立法、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執法監督、民間非政府組織孕育等城市管理體制方面存在的不足,就如何加強和改進流動攤販侵權救濟,提出了一些改進措施和新的舉措,以期完善流動攤販權利的救濟渠道,推動城管執法理念的轉變,推動流動攤販的理性維權,減少城管執法暴力沖突的發生概率。

 

關鍵詞:城管執法 流動攤販  權利救濟 

 

 

第一章 緒論

 

1.1研究背景

 

城管執法沖突的新聞歷來是媒體關注的焦點,暴力執法、暴力抗法的報道屢見報端:

 

例一:2013年5月31日下午5時,延安市城管監察支隊鳳凰大隊稽查一中隊對市區旅游景點周邊流動商販進行例行檢查,當執法車輛巡查至楊家嶺附近時,發現美利達車行違章將數輛自行車擺放在人行道上維修和經營,決定暫扣車行違章擺放的車輛。在實施暫扣過程中,執法人員與店主劉國峰等當事人發生沖突。店主劉國峰在沖突中被踩踏致面部出血,1名女執法隊員鄭媛媛也在沖突中受傷。之后,110巡警到達現場制止沖突,并將相關人員帶離調查。

 

例二:2013317日下午2時許,廣州天河區車陂街道城管執法中隊兩名城管隊員,對一占道經營的賣菠蘿小販進行勸導執法,小販突然揮刀襲擊,27歲的城管隊員蘇家權被砍傷7處,其中5刀在頭部和面部,或致其毀容。據悉,砍人小販為40多歲男子,截至記者發稿時止,仍未被抓獲歸案,廣州市副市長謝曉丹已下令全力追捕兇手。

 

隨著我國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城市的擴容也帶來了各種各樣的"城市病",如城市"牛皮癬"、違法建設、占道經營等等。加強城市管理,改善人居環境,既是民生工程,又是民心工程。為治理城市頑疾,城管部門應運而生,它的成立實現了對現行城市管理體制的重大改革。

 

盡管各個城市的城管部門職責不盡相同,但對流動攤販占道經營的管理無一例外都成為了該部門的重要職責。由于管理理念的滯后,各地城管部門在對待流動攤販的問題上大多持禁止和取締的態度,以致管理者和行政相對人長期積累的大量矛盾無法釋放,暴力執法與暴力抗法如影隨形,沖突化解渠道的不暢又加劇了矛盾。能否處理好與流動攤販的關系反映出我國政府駕馭和處理社會矛盾能力的強弱,同時,城市管理是我國首個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試點領域,城管執法的發展涉及到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在政府其他管理領域的鋪開和推廣,關系到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成敗。只有妥善處理好城管和流動攤販之間的矛盾,暢通流動攤販的權利救濟渠道,才能維護流動攤販的合法權益,保證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試點工作的深入推進。

 

1.2本文所要解決的問題

 

類似本文引用的城管執法沖突案例還有很多,而這些頻頻出現的事件不由得不令我們深思:為何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初步形成的時代背景下,城管與流動攤販之間的博弈還會出現流血的代價。本文擬從流動攤販權利救濟缺陷的角度,深入研究造成城管和流動攤販之間沖突不斷的原因,反思我國的權利救濟體系存在的問題,論證流動攤販權利救濟如何進一步完善。

 

第二章  城管執法和流動攤販之間的關系

 

2.1城管執法的由來

 

目前我國的城管執法體制肇始于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制度的建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16條規定,國務院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這是現行法律中關于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授權性規定,也是城管執法權力的來源。該條的核心意圖是剝離分散的行政權力,將相關的行政處罰權劃歸特定部門統一行使,在行政權力內部實現行政管理權與行政處罰權的分離與制衡,促進行政效率與公平。依照《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決定》(國發[2002]17號)文件要求,目前城管部門集中行使涉及建設、工商、環保、公安等部門的部分行政處罰權。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制度緩解了城市管理領域多頭執法的弊端,在一定程度上推進了執法效率的提高。

 

2.2流動攤販的界定

 

2.2.1流動攤販和占道經營

 

流動攤販是指沒有固定經營場地和營業執照從事經營活動的城市群體。流動攤販的占道經營行為主要表現為未經許可非法占用城市道路或者道路兩側公用設施從事經營的行為,其行為所侵害的客體是公共資源平等使用權。

 

2.2.2流動攤販的形成原因

 

流動攤販的存在,與我國城市化進程加快推進、市場經濟發育不完善的國情密切相關。

 

1)集貿市場規劃滯后。隨著城市規模的擴張,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功能配套與人民群眾需求之間的矛盾日益凸顯。城市規劃觀念滯后、布局不盡合理、地方政府對公共基礎設施的投入不足,種種因素催生了流動攤販這一群體,因能滿足特定群體的消費需求而長期存在。

 

2)經營成本的比較優勢。市民的消費需求是多層次的,流動攤販兜售商品的價格大多低于店鋪經營者,原因在于流動攤販不需支付房租、稅費、水電費以及工人工資等支出。

 

3)勞動力市場發育不夠健全。隨著城市化進程的持續推進,農村轉移的剩余勞動力和城市失業人口雙重疊加,選擇成為門檻低、成本小的流動攤販大軍的一員便成為他們的首選。

 

2.3城管執法和流動攤販之間的關系

 

《舊唐書》記載:"監市踐于衙,理市治序",這里的"踐于衙"是指受衙門管理,而"監市"的職業性質和今天的城管頗為相似。相比城管,流動攤販出現得更早,《周禮·地官·司市》中有"夕市,夕時而市,販夫販婦為主"的記載。足見早在西周時期,引車賣漿,販夫走卒,即已成為老百姓日常生活中重要的組成部分。新中國成立后到1978年,因為計劃經濟和公私合營,流動攤販在大陸范圍內基本絕跡,改革開放以后,流動攤販得以逐漸復蘇,80年代后期流動攤販的足跡遍布于城市的各個角落,2000年之后,進入到對流動攤販進行治理和變革的時期。

 

從歷史脈絡可以看到,城管和流動攤販可謂是相生相伴。國務院國發[2002]17號文件規定,城管部門對城鄉規劃、市政道路、園林綠化、市容環境衛生、無照經營、噪聲污染和侵占道路的行為行使行政處罰權,其中包括對流動攤販占道經營行為的行政處罰權。因此,城管執法與流動攤販之間是一種行政管理關系。依據盧梭的《社會契約論》,公民權利的讓渡產生了權力,讓渡的目的是為了讓權力充分保障權利。城管部門的權力正是在為了保障城市居民的生產生活秩序而由公民讓渡的,執法權的行使要以實現城市各階層的權利保障為出發點和最終歸宿,而不是限制某一個階層的生存空間和剝奪某一階層在城市中的生存權。

 

第三章 城管執法對流動攤販權利影響的分析

 

3.1城管執法影響流動攤販的具體權利

 

3.1.1生存權

 

公民的生存權相對于其他權利而言,是一項基礎性權利。生存權是指在一定的社會歷史條件下,人們應當享有的維持正常生活所必須的基本條件的權利。它包含生命健康權、自由權、人格權、財產權等,是多個權利的集合體。生存權在某種意義上可以解釋成個人的生存自由對于來自國家和其他個人的侵犯的排除請求,其本意就是要達到一種實質的具體的自由生存形態,所以生存權并不應當是政治上的一種宣傳,它應當是一項明確的個人權利。

 

我國對流動攤販生存權的保護和國外相比還有一定的差距,如泰國曼谷政府規定:弱勢群體的生存權比市容重要,也比市民走路的便利更重要,對于沒有得到許可的攤販即使被查處也只能處以不超過500泰銖的罰款,且不能沒收經營物品與工具。 城市管理應當充分考慮公共利益和個人權益的平衡,要堅決守住流動攤販生存權的底線。

 

3.1.2財產權

 

財產權是民事主體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直接支配特定的物而享受其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權利。我國的《物權法》第4條、第66條分別規定:"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私人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占、哄搶、破壞。"城管執法具體行政行為所指向的對象主要包括流動攤販用于經營的工具、擺賣的商品及其他生產資料等動產。

 

3.1.3知情權

 

本文所指的知情權主要是流動攤販在城管執法中知悉自己違法的原因、違法的法律依據、執法的程序及違法所要接受何種處罰。我國相關行政實體法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應嚴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對人的知情權、參與權和救濟權。但從全國各地城管執法所暴露出的問題看,目前各地仍然熱衷于階段性大規模整治,鑒于運動式執法的特點,極易破壞程序規則。以對流動攤販占道經營的行為的查處為例,執法人員在表明身份、告知當事人享有提出陳述和申辯的權利、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回避權、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首次違法不予處罰和依法將要接受何種處罰等方面,在實際執法中經常被有意或者無意的忽視,這些行為極大的損害了行政執法的嚴肅性和政府的形象,造成對流動攤販知情權的嚴重侵害。

 

3.1.4人身權

 

人身權包括人格權和身份權兩大類,其中人格權包括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等。在城管執法過程中,對行政相對人肆意進行辱罵、毆打、強行扣押或沒收財物的行為屢見不鮮。這些行為屬于行政事實行為,即行政主體并不具備使相對人權利義務產生、變更、消滅的意思表示,但由于行為本身確實侵害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法律便對此規定了相應的法律后果。行政事實行為是行政主體運用行政權實施的行為,因而對于相對人具有支配性與強制性,極易侵害執法相對人的人身權。當人身權被侵犯時,行政相對人會以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對抗執法,以致流血事件頻繁發生。

 

3.2 城管執法侵權的主要原因

 

造成流動攤販權利被侵害的原因有很多,具體分析如下:

 

3.2.1 城管的設立和存在缺乏法律依據

 

城管部門的設立沒有全國人大的立法授權,法律地位不明確,違背了行政法的職權法定原則。我國至今尚無明確的設立城管部門的法律法規,城管部門的地位比較尷尬。從1996年國務院批準北京市宣武區成為全國第一個城市管理綜合執法試點地區,到1998年批準深圳作為統一行政執法權的試點地區再到全國范圍推廣,城管的執法體制建設一直都是在"摸著石頭過河"。盡管《行政處罰法》第16條的規定被各地政府視為我國城管執法合法性的來源,但從該規定的字面意思只是一種授權性質的原則規定,并不能為城管執法提供完整的法律支持。實踐中,由于城管部門設立缺乏法律依據,又帶來了人員編制、經費保障等方面的后續問題,嚴重影響到城管執法的運行。"名不正則言不順",城管部門的主體不正義也是執法沖突的一大誘因。

 

3.2.2執法監督缺位

 

隨著我國法制建設的推進,部分地區對行政執法監督也相繼開展,如江蘇省制定了《江蘇省行政處罰監督辦法》,這些都是有益的嘗試。但隨著城市化的推進和城市規模的擴大,城管的職權分布也越來越廣,缺乏監管的權力極易被濫用。由于缺少全國統一的監管體制,內部監督時有失靈,外部監督流于形式,城管執法的自由裁量權得不到有效約束,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利時常被侵害。目前的監督問題頗多,以輿論監督為例,沖突之后的曝光不僅時間滯后,而且輿論報道還經常會帶有一定的傾向性,將城管妖魔化,某些泛道德化的評價有失公允,容易誤導民眾一邊倒。

 

3.2.3城管部門人員素質參差不齊

 

以案例一中的延安市城管監察支隊為例,公開報道的資料顯示,目前該支隊有正式編制人員139名,具有中專以上學歷的僅有8人;55名協管員中多為20多歲的年輕人,學歷更是參差不齊。由于知識和文化水準的缺少,部分城管執法人員常常以管理者自居,將流動攤販置于自己的對立面,將自己的工作簡單定位為對流動攤販的處罰和取締上,忽視了執法的公共服務屬性。紛繁復雜的城市管理職責需要大量高素質的管理者方能勝任,這與當前城管從業人員的現狀極不匹配,城管執法隊伍的整體素質亟待提高。

 

3.2.4 流動攤販法律意識淡薄

 

流動攤販法律意識的薄弱主要表現在兩方面:首先,流動攤販的守法意識不足。城市管理行政法規其法律位階比較低,流動攤販對自身占道經營侵犯公共利益的違法性認識不足。其次,流動攤販的法律維權意識不足。流動攤販的文化水平普遍不高,在自己的實體或程序權益遭受侵害時,選擇理性維權的案例并不多見,實踐中選擇忍讓或者走極端的方式居多。行政相對人不選擇法律武器維權,沖擊了現行城市管理體制,造成對城管執法侵權行為的"縱容",導致"侵權-縱容-侵權"的惡性循環,其結果必然導致暴力的發酵。

 

第四章 現有的主要救濟途徑及缺陷

 

4.1司法救濟

 

司法救濟被稱為權利保障的最后一道屏障,也是整個法律救濟的核心。1989年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確立了"民告官"的制度,隨著時間的推移,行政訴訟的很多問題也逐步顯現:第一,行政訴訟審理一律使用普通程序已與現狀不相適應。過去五年,全國法院審結一審行政案件62.4萬件,同比上升32.4% ,其中09年審結一審行政案件12.1萬件,同比上升10.5%10年共受理行政案件135679件,審結129806件,同比分別上升6.77%和7.70%,11年共審結一審行政案件13.6萬件,同比上升5.1%。近年來,我國行政案件數量呈不斷上升態勢,由于案多人少,部分法院出現了行政訴訟的積案現象;第二,行政訴訟普通程序時間較長,某種程度上影響到審判效率的提高。《行政訴訟法》規定了一審三個月、二審兩個月的審限,一個案件走完二審程序最快也需要五個月時間。大量城管執法類行政案件都是一些簡單輕微的案件,以《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為例,該條例的"罰則"對流動攤販占道經營行為規定了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處罰。如果流動攤販對行政處罰不服起訴到法院,由于行政訴訟的漫長訴訟期,流動攤販往往會對投入權衡之后最終放棄訴訟維權。

 

4.2 行政復議救濟

 

行政復議救濟是一種自我糾錯機制,主要解決那些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而產生的行政爭議,其范圍基本上和行政訴訟的范圍一致,有利于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銜接。行政復議復議機構組成人員較為專業,同時既審查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也審查行政行為的合理性,是目前我國行政糾紛解決機制中最便捷高效的解決途徑。然而,行政復議也存在以下不足:第一,行政復議機構不獨立,復議公正性受到質疑。一方面,行政復議是來自于行政機關內部的同體監督,容易令流動攤販產生"官官相護"的整體印象。另一方面,復議機構與被告的緊密聯系影響公正。以城管部門為例,執法中的許多法律適用問題一般會先行征詢當地政府法制部門的意見,如果因執法適用法律錯誤被復議到法制部門,則會造成法制部門自己復議自己的情形。第二,復議結果的追責機制不完善給復議機構逃避責任的埋下伏筆。《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公民、法人直接向法院起訴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機關為被告;經復議的,復議機關維持原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行為的機關為被告,而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實踐中,復議機關為了防止自己成為被告,在復議階段則會盡量不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也使復議結果的公正大打折扣。

 

4.3 民間救濟

 

印度流動攤販通過建立全國性的流動攤販組織,將他們的意愿集中起來,與政府談判爭取到了自己的權益。但是由于中國非政府組織先天不足,它的形成不是在社會需求的直接推動下,而是借助政府或國外組織的支持。所以,與中國非政府組織支離破碎相應的是,弱勢群體也是一盤散沙,沒有聚合起來反映自己的需求,參與公共決策。 對于我國流動攤販來說,至今還沒有建立一個全國或者地方性的流動攤販團體,缺乏代言人的流動攤販群體無法與城管部門之間形成有效溝通和良性互動,階層之間的隔閡造成了"暴力-反暴力-暴力"的惡性循環。

 

第五章 完善流動攤販救濟體系的對策建議

 

沒有權利就不存在救濟,同樣沒有救濟就沒有權利。一種無法訴諸法律保護的權利,實際上根本就不是什么法律權利。兩面關系合成一個整體,構成了法治社會價值的兩個要素。流動攤販作為公民群體的一部分,理應受到法律的尊重和保護。

 

5.1 立法方面

 

5.1.1制定法律明確城管地位和城管權限

 

第一,制定一部全國統一的城市管理法律或者行政法規,從法律上明確城管的設立及存在依據,使其名正言順的成為政府的職能部門,樹立城管在老百姓心目中的權威。截至20101月底,全國有1000多個市、縣、區開展了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經過十多年的實踐,已經積累了大量的城管執法方面的經驗教訓,制定全國性的城管法律法規的時機已經成熟。

 

第二,明確城管執法的范圍和邊界。目前全國各地的城管職權五花八門,北京市城管部門的職能有14個方面的300多項職能,北京市因為是試點地區且改革較早故職能分配較為合理,實際運轉也較為科學高效,但有些地方的城管部門承擔了許多別的部門不想管或者管不好的一些職能,這導致在執法中的權力義務嚴重不對等。通過全國性立法對統一限定城管職能范圍,將涉及城市管理領域的職權統一劃給城管,既有利于推動城管由單一的執法部門向"管理、服務、執法"并重方向轉變,也有利于防止部門之間出現推諉扯皮現象。

 

5.1.2完善城管的執法程序

 

"在法律制度中,實體法總是通過相應的程序法制度而實施的,實體性權利義務也總是要通過程序性權利義務而得到落實。" 程序正義本質上是一種"過程價值",是評價程序本身正義與否的價值標準。在立法層面上對城管行使職權進行程序性限制,這是防止城管濫用執法權力的有效方式。第一,設定程序違法的責任追究機制,形成強大壓力促使城管執法人員嚴格按照法律程序執法,杜絕跳過法律規定的前置程序(如首違不罰)行使處罰權。第二,細化城管執法的自由裁量權,對流動攤販不同違法行為設置不同的處罰標準,固定罰款數額。第三,制定更加嚴格的回避制度,對應該回避未回避的建立責任追究機制。第四,繼續完善和確立現行的保護相對人權利的執法程序,如事先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表明身份、說理式執法、罰繳分離制度等。

 

5.1.3對《行政處罰法》證據先行登記保存做出限束規定

 

出臺相關解釋對證據先行登記保存的適用進行限束規定。城管在對流動攤販的執法中,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進行證據先行登記保存,其實質是行政強制措施的一種,違反了行政法的禁止過度原則。禁止過度原則包括必要性原則和合比例性原則。必要性原則是指行政權的行使應盡可能使相對人的損害保持在最小范圍內。這里的"必要"是指"絕對的必要",即對目的的實現來說,所采取的手段是絕對必要的,除此之外,別無他法。 合比例原則是指行政主體對相對人合法權益的干預不得超過所追求的行政目的的價值,兩者之間必須合比例或相稱。對流動攤販的物品和經營工具進行證據先行登記保存,筆者認為沒有必要且不符合行政目的價值,理由如下:第一,流動攤販雖侵害公共利益,但該強制措施卻嚴重侵害了流動攤販的生存權。與生存權相比,公共利益有時應當做出適當讓步。第二,以現有的科技水平,可以采取電子設備等方式對占道經營行為調查取證,沒有防止證據滅失進行保存的必要。第三,實踐中,大多數城管執法沖突都與暫扣物品進行證據先行保存有關,如案例一中的情形。如果能約束城管對該法條的使用并出臺符合實際的執法手段,那么會大量減少執法沖突。

 

5.1.4賦予流動攤販合法地位

 

國務院于2011年制定的《個體工商戶條例》第二十九條提出對無照攤販的登記管理,各省按照實際情況執行。但至今還沒有哪個省份出臺了詳細的管理辦法,流動攤販想通過正當途徑領取營業執照合法經營存在"玻璃門"現象,流動攤販的基數十分龐大,對這一群體不加以合理疏導,游離于監管體制之外弊大于利。政府應轉變服務理念,積極推動流動攤販的登記合法經營,及時了解這一群體的生存狀態,為科學制定城市規劃安置流動攤販經營場地提供依據,引導流動攤販守法經營。

 

5.2創設行政訴訟簡易程序

 

現代司法制度的內涵有三點,即公正、權威、高效。公正性還要求糾紛解決的及時性。"遲到的公正就是不公正。" 行政訴訟制度在設計之初沒有設計簡易程序已經與現實產生了脫節現象:第一,無論大小案件均使用普通程序嚴重浪費了司法資源,且無法對類似城管執法中的小標的行政案件及時的進行救濟,繁瑣的普通程序也使法官體力透支。第二,普通訴訟程序的成本,不利于流動攤販選擇訴訟救濟。流動攤販因占道經營所受的罰款處罰一般不超過200元,而應對行政訴訟程序所需開銷可能遠遠大于200元,經濟上的考量可能最終會使他們放棄訴訟救濟。流動攤販的區域流動性較強,這一性質也注定他們不會選擇冗長的訴訟程序。如果改進審判模式,加速案件進程提高案件效率將有利于流動攤販的權利的及時維護。

 

建議設置獨任制的行政訴訟簡易程序,有效縮短訴訟時限,減少訟累,便捷流動攤販的訴訟救濟。獨任制的簡易程序對符合相關條件的一審行政訴訟案件由審判員一人對案件進行審理,并當庭作出裁判。

 

5.3 完善復議制度

 

完善行政復議對于維護流動攤販的合法權利具有重要作用,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幾點進行完善:第一,以地級市為單位構建相對獨立的行政復議機關,在人事權和經費保障方面上收一級,使復議機關能夠客觀公正行使復議裁決權。第二,建立健準司法化的行政復議程序。制定行政復議證據規則,明確舉證責任,建立健全規范性文件一并審查程序、被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答復、不履行或不正當履行復議決定的處理程序,加強行政復議機構與監察部門的溝通對接。改革書面審查制度,建立書面與公開聽證并存的審查機制,并由當事人選擇決定。第三,賦予復議提起人訴訟選擇權。上文已闡述了《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五條存在的弊端,但是如果賦予復議人訴訟選擇權則可以解決這一問題,即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維持原行政行為的,當事人也可以選擇以復議機關為被告向法院提起對復議機關行為不服的行政訴訟。這樣一來,無論復議機關是維持還是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其行為都將置于司法審查的范圍之內,那么復議機關的決定將會更加慎重。

 

5.4 加大對城管執法的監督力度

 

孟德斯鳩在《論法的精神》中指出:"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萬古不易的經驗。"第一,加強人大對城管工作的監督力度。地方各級人大要加強對城管重大執法活動的監督,組織人大代表定期到流動攤販中調查城管的執法情況,聽取流動攤販的意見,并將這些意見作為政府對城管部門年終測評的重要依據。第二,加強輿論媒體監督。要充分利用輿論的覆蓋面廣、報道迅速及時等特點,發揮其監督作用。可以實行問政制度,定期邀請城管部門負責人接受人民群眾的質詢。第三,加強公民監督。要注重培養公民的權利意識,保障公民監督權的實現。第四,加強城管機關的內部監督。完善系統內部的責任追究機制,真正做到權責一致,有權必有責。可以實行每日督查考核制度和不定期巡查制度,并將考核結果作為年終的評獎評優的重要指標,使監督常態化。

 

5.5 建立流動攤販自治組織

 

傳統的行政管理體制下,政府是"全能政府",政府的"行政觸角"深入到社會的方方面面,這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公民社會的的孕育,由此帶來的問題已經顯現。現代城市發展理念更多的強調市民自治,市民參與城市管理的力度反映了一座城市的文明程度。我國很多城市已經提出了"城市共建"的理念,流動攤販本身就是城市主體的一員,政府可以嘗試將一定的管理權下放。各級政府可以借鑒韓國和臺灣地區的相關經驗,通過成立流動攤販自治組織與政府、社區的協調來加強管理,同時可以引導幫助流動攤販建立自治公約,實現自我管理。這樣一來既減輕政府相關部門的管理壓力,又提升了流動攤販的自我服務意識。

 

建立流動攤販維權的民間組織,一方面契合了我國《民事訴訟法》中的支持起訴制度,為在行政訴訟中建立支持起訴制度提供參考,流動攤販自治組織可以作為利益代言人為流動攤販提供司法救助;另一方面,可以通過自治組織開展公益講座等方式提高流動攤販的法律意識,鼓勵流動攤販選擇理性方式維權,這對緩和沖突雙方的對立情緒會起到促進作用。

 

5.6其他措施

 

流動攤販的出現是一個復雜的社會現象,其權利救濟也必然是一個系統工程,綜合治理的方式應盡快提上議事日程。首先,城管部門要轉變理念,加強執法隊伍建設,將服務貫穿于管理和執法的全過程,真正做到依法執法、文明執法、規范執法,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其次,要大力宣傳普及城市管理法律法規,提高流動攤販他們公共意識和法律維權意識。第三,拓寬弱勢群體的話語權。流動攤販處于社會的底層,直接參與到公共政策制定的機會很少,如何使這些"沉默的大多數"不再沉默,方法就在于拓展流動攤販的訴求渠道,給予流動攤販參政議政的機會,用民主的方式衡平訴求。

 

結語

 

在國家提出實現中國夢的今天,對流動攤販權利的救濟應該引起我們政府的高度重視,這對于我們構建和諧社會、法治社會具有重要的意義。只有通過對流動攤販權利救濟渠道的綜合完善,不斷提高包括城管和流動攤販在內的全體人民的法律素養,形成人人懂法、守法的良好社會氛圍,流動攤販權利的保護和救濟才能真正實現。

 

 

 

參考文獻

 

1、應松年:《行政程序法立法研究》,中國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2、周永坤:《規范權力-權力的法理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3、姜明安:《行政執法研究》,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

 

4、王強:《政府管理創新讀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

 

5、程燎原,王人博:《權利及其救濟》,山東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6、羅豪才:《行政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

 

7、盧梭著,何兆武譯,《社會契約論》,商務印書館2008年版。

 

8、徐顯明:《人權研究》,山東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9、姜明安:《論行政執法》,法學研究2003年版。

 

10、麥育亥:《城管綜合執法體制下的法律救濟問題探析》,《法制與社會》200803期。

 

11、李曉光、孫銳:《關于建立我國行政訴訟簡易程序的思考》,《安徽農業大學學報》200503期。

 

12、馬懷德:《行政程序法的價值及立法意義》,《政法論壇》200405期。

 

13、黃文芳:《試論攤販管理中的治理與包容》,《環境衛生工程》20080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