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626日,原告陳某一紙訴狀將被告某網絡通信有限公司泗洪分公司(以下簡稱:通信公司)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判決:被告在全國范圍人內公開道歉,并賠償損失1元。事實與理由:20117月,原告陳某在被告處開通通信業務,20132月,原告手機因欠費停機,便查詢話費,發現了被告存在嚴重的亂收費的現象,即原告并沒有辦理增值業務,但每個月通信公司都收取增值業務費6元。故原告認為被告的行為不僅僅侵犯了自身的合法權益,而且侵犯了很多其他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故請求法院判如所請。

 

本院立案受理后,被告通信公司答辯稱:多收增值費用是事實,同意返還多收的費用114元,但不同意在全國范圍內公開道歉。

 

本案爭議焦點:被告通信公司是否應該在全國范圍內公開道歉并賠償損失1元。

 

第一種觀點認為應該道歉并賠償,因當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并且遵循公平原則確立各方的權利和義務。被告的行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也影響了原告的精神生活,故被告應該道歉并賠償損失。

 

第二種觀點認為不應該道歉,但應賠償損失1元。因為卻因被告的行為造成原告的財產損失,損失也可以計算的,故被告應該為自己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而原告請求被告在全國范圍內公開道歉,無證據提供證明其收到了名譽上的損失,故此項訴求不應支持。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被告應該賠償原告的損失,原告要求被告在全國范圍內道歉不應得到法院的支持。

 

首先,根據原、被告之間訂立的電信服務合同,雖然合同法沒有明確此類合同的主體的權利義務,適用法律上多有交叉。被告違背了合同簽訂履行中的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之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故被告過錯造成原告損失,應該承擔賠償損失的違約責任。另若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規定,被告的行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據此,被告應承擔賠償損失的侵權責任。

 

其次,原告作為消費者享有知情權,公平交易權,作為經營者的被告在提供服務時應該明確其提供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相關規定,但其未盡到此項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消法》)第十一條規定,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獲得賠償的權利。本案中,原告并未辦理增值業務,而被告每月多收6元的增值費,給原告造成了損失,故被告應該賠償原告的財產損失。

 

最后,根據《消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經營者違法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侵害消費者的人格尊嚴或者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的,應當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賠償損失。本案中,根據原告陳述及舉證材料可知,原告僅能證明其財產遭受的損失,并無證據提供證明被告侵害了其人格尊嚴貨真侵犯其人身自由。故原告的賠禮道歉并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另外,我國很多法律將賠禮道歉作為侵權責任承擔方式,《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等相關的司法解釋和法律都分別作出了相關的規定,賠禮道歉適用于對公民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著作權的侵害,對消費者人格尊嚴或人身自由的侵害以及對法人的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的侵害。

 

綜上,被告應賠償原告損失1元,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實踐中,移動通信已成為人們不可或缺的通訊方式,故電信服務合同糾紛案件也隨之增多。但其大多是消費者欠費,提供服務者訴訟至院,但像此類案件類型訴訟來院很少。因電信服務合同在《合同法》中無明確規定,故應根據《合同法》總則部分,和參照相關有名合同的規定,故每個承辦人對此類案件的觀點說理也許不一樣,故最后的責任承擔方式不盡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