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社會契約論》有感
作者:吳實 發(fā)布時間:2013-07-29 瀏覽次數:2195
“每個思想家都有自己的理想國,里面放著他本人對政治社會的向往。而理想與現實、理論和實踐之間,永遠存在著巨大的差距。”《社會契約論》開篇導論里就有這么一句話。盧梭的理想國建設在和平與平等的基礎上,沒有絕對的權利,沒有絕對的服從。可是人在社會中必然會有自私的心理,由于資源的稀缺、信息的不對稱、競爭程度、成本、有限的理性等因素,約束著人們不得不從自私自利出發(fā),這是銀行管理老師曾在第一節(jié)課和我們闡述的道理。而在權利和義務中選擇,人們更多愿意讓自己的權利最大化,而不是義務。盧梭也說過,“《社會契約論》探討的是權利道理,不是爭論事實。”社會或許能尋找到一種適合人類發(fā)展與生存的方式,但無法做到絕對的自由與平等,這是我的觀點。
在盧梭看來,人的自由是在美好的自然狀態(tài)中,被賦予的自然權利,是人生而就應享有的,然而文明社會的不平等讓自由成為空中樓閣,讓本應自由的個人處于奴役的枷鎖之中。深諳不平等為自由的枷鎖的盧梭,在平等的基礎上來洞察著自由的深處,他犀利的指出私有制產生了財產上的不平等,只有當人們平等的擁有財富時,自由和美好的社會才能到來,“惟有當人人都有一些東西而又沒有人能有過多的東西的時候,社會狀態(tài)才會對人類有益。”理想化中,社會財富的平等是讓人們處于平等的一個基礎,也是社會和平的一個重要因素。財富平等,人與人,國與國之間就不會存在利益斗爭。中國的公有制就曾經試圖讓人民財產平等,可是最終還是瓦解了。因為財富創(chuàng)造和財富再分配兩者之間的平衡很難把握。人是有惰性的,如果偷懶點的能和勤奮的獲得同等財富,那還有誰會去勤奮呢?沒有勞動的創(chuàng)造,社會發(fā)展也就止步不前了,或者說會退步。所以,財富平等并不能在現實社會中存在,它不能激勵人們的進步與發(fā)展。當然,平等原則也不是不可能存在。人作為窮人和富人在行為能力上他們是平等的。窮人和富人在法律上應該是平等的,因為他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是一樣的。只有肯定了這樣一種平等的原則。才能夠鼓勵人們更去創(chuàng)造財富。或者我們還可以說窮人和富人都具有平等的機會。是一個法律上的機會平等的概念。但是,這并不是講的結果平等,實際上是結果不平等,結果不平等由社會法去管,社會法可向窮人傾斜,納稅的時候向窮人傾斜,稅款的用途也可以向弱勢群體更多的傾斜,但是機會平等確是最重要的。只要機會平等,最終的價值體現如何,在于自己是否愿意把握。
集權和專制的對立面之一是自由,而盧梭最關注的是人的自由,在《社會契約論》中他指出,“放棄自己的自由,就是放棄自己做人的資格,就是放棄人類的權利,甚至就是放棄自己的義務。對于一個放棄了一切的人,是不可能有任何補償可言的。這種放棄權是不符合人性的,使自己的意志喪失一切自由,就是使自己行為的喪失一切道德性。最后,如果一方面創(chuàng)造一種絕對的權威,另一方面創(chuàng)造一種無限的服從,這是一種沒有意義的、自相矛盾的協議。” 一方面他極力主張個人自由不能放棄,另一方面,個人自由是必需服從法律的。“根本就不存在沒有法律的自由,也不存在任何人是凌駕于法律之上的。一個自由的人民,服從但不受奴役,有首領但沒有主人,服從法律但僅僅是服從法律。”法律是為了維護社會秩序而設定的制度,為了社會的和諧發(fā)展法律往往會制約一些行為,同時也制約了部分人的行為自由,比如不能隨意損壞公共設施,不能亂殺人。當然,眾多人生活在一個環(huán)境里,必定會有所約束。就比如我要召開一個班級活動,而大多數人都是有自己的想法,如果不統(tǒng)一意見,活動就無法進行了,如果統(tǒng)一了,也就會違背了一些人的意愿。馬克思曾指出:“人的本質是人的真正的社會聯系。”要實現絕對的自由是不現實的,因為要與周圍相聯系,有時也會“情不得已”。所以,我覺得社會中是需要追求自由,要培養(yǎng)自由的意識,懂得自己擁有自由的權利,尊重別人的自由,這是最重要的,但現實生活中,也要為了合作而約束自己。
盧梭是個理想主義者,基于他的生活時代,他有很多獨道的見解,也給人們很多啟示和思考空間。對于《社會契約論》這本書,我覺得還是要取其精華,取其糟粕的。因為社會在發(fā)展,世界在變化,書中的道理也許無法跟上時代,所以我們要向前看,向現實看,尋找到一個適合自己,適合大家的方式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