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改的刑訴法將“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序”作為刑事訴訟的特別程序予以規定。但由于目前刑事和解不起訴配套制度不健全,對達成刑事和解的刑事案件,法律規定的非刑罰處理方法還遠遠不能起到警示懲戒作用:一是懲罰性不夠。訓誡、責令具結悔過、責令賠禮道歉等措施的運用在實踐中不足以使被不起訴人為自己的失范行為付出代價。二是強制力不夠。如檢察機關建議有關主管機關對被不起訴人給予行政處罰、行政處分,但主管機關不處理或不通知檢察機關的情形經常發生。筆者認為,為配合好新刑訴法的實施,須對相關配套制度進行完善。 

 

首先,必須要完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在實踐中,刑事和解不能達成的重要原因就是被害人或因犯罪喪失財產,或因犯罪喪失勞動能力,或因犯罪陷入生活困境,但犯罪嫌疑人卻無力從經濟上彌補被害人所遭受的損失。但是,經濟賠償并不應當是刑事和解唯一關注的問題,刑事和解制度設立的本義是讓當事人之間的矛盾真正化解和社會秩序實現真正恢復。如果犯罪嫌疑人真誠悔罪,但卻因經濟能力無法滿足被害人的賠償要求,因而雙方無法達成刑事和解,這會在某種程度上背離刑事和解制度設立的宗旨。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國家建立被害人救助制度,就可以在經濟上替犯罪嫌疑人彌補一部分被害人的損失,這將有助于被害人原諒犯罪嫌疑人的行為。當然,在啟動國家救助的同時,一方面要嚴格審批程序,對當事人家庭收人等證明文件要嚴格審查把關;另一方面在支付補償金后,國家對被不起訴人享有追償權,可以要求被不起訴人分期償付一定比例的救助款,以增強其責任意識。

 

其次,必須要完善社區矯正制度。在現有的法律制度中,社區矯正可以發揮社會組織的作用,加強對刑事和解被不起訴人的監督和幫教。但這對社區的要求較高:一方面應培育、建立規范的社區組織。我國社區建設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被重視,各類社團中介組織不斷涌現并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這些組織的優勢是作為社區成員生活工作的場所,和成員直接接觸,并且能夠發動社區成員關心社區事務,調動社區居民的積極性,實現社區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另一方面,要組建一支高素質的社區矯正隊伍。社區矯正是一項專業性較強的工作,社區矯正工作者應當接受過專業知識訓練,具備法學、社會學、心理學、教育學等專業知識,要有一定的社會經驗和工作經歷,更重要的是要有相當的社會閱歷和很強的社會責任感。

 

最后,應當賦予檢察機關非刑罰處理權。被不起訴人除履行和解協議外,檢察機關可根據案件情況,責令其向所在的社區提供無償服務,特別是當被不起訴人取得了被害方情感上的諒解,但又無力賠償或只能部分賠償被害人所遭受的損害,如果檢察機關要求其為被害人、社區提供無償服務,通過勞動服務來恢復被破壞的雙方關系和社會秩序,不失為物質賠償之外的一種有益補充。對于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檢察機關通過對案件的審查,認為可以不起訴犯罪嫌疑人,但犯罪嫌疑人除履行和解協議之外,仍有必要對其處以一定的財產性懲罰時,可責令其繳納一定的款項,以示懲戒。此外,檢察機關在作出不起訴決定的同時,可根據被不起訴人的犯罪動機、成長經歷、生活環境等情況,責令其在一定的期限內到幫教機構接受教育,或者到專業的心理矯正機構接受心理矯治 ,促使其盡快融入社會。